非营利科研机构及其中国模式探讨 一

郭军灵

    子类类别:科技发展研究

十六大提出要继续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标志着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和发展进人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继开发类科研机构企业化转制后,20004月,公益科研机构分类改革和地方政府设立的独立科研体制改革相继展开。国家对公益类科研机构分类改革的要求是:对于有面向市场能力的科研机构,要转向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对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科研机构,在调整结构、分流人员的基础上,按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机制运行和管理,政府要通过扶持政策、竞争择优方式提供科研项目和基地建设经费。这一决定为我国公益类科研机构的改革指明了方向,7年多来,按照这个思路,国务院的20多个部门已启动了所属260多个公益类科研机构的体制改革;从地方上看,广东、吉林、宁夏、辽宁等省已启动,其它地方也在制订方案,准备启动。

非营利科研机构(non-profit scientific researchinstitutions)在我国的发展尚属摸索阶段。一部分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后,将按照非营利组织的机制运行和管理,这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但是目前我国的非营利科研机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都不成熟,就连规范的非营利组织的定义在我国的法律上都尚未明确。还有一些重要的问题比如如何认定非营利科研机构,它有什么基本特征,非营利科研机构如何运作,将建立什么样的管理体制和内部运行机构等,这些方面我国都还没有成熟的经验。另外,我国民间资本不成熟和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科技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因此,公益类科研机构向非营利科研机构转制必将

1   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概念

中国现有的所谓“非营利科研机构”是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非营利科研机构”?中国是否存在非营利科研机构?这种争论在国内理论界和实务界已经有一定的时间了。所谓“名不正则言不顺”,为了解决这个悬疑,准确界定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概念,并为最终的法律界定奠定基础,笔者将从各国横向比较角度作一番思考。当然,需要指出的是,并非我国的非营利科研机构与发达国家的不一样就不叫非营利科研机构。固然,发达国家在发展非营利科研机构上比较早,比较成熟,也比较成功,但是国外的经验也要结合中国的国情。我们所要做的就是结合国外的经验和我国国情,发展有中国特色的非营利科研机构。

1.1 国外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概念

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的统计报告对非营利科研机构的定义是:非营利科研机构是民间性组织,包括州政府、地方政府、非政府组织或私人建立的研究机构(教育机构除外);他们不能将任何经营所得收入用于谋求个人或者股东的私利,也不允许将这部分利润转移到其他营利组织中去;它们独立于政府、大学和企业之外,从事不以营利为目的的自然科学研究和政策研究,其基础、应用、发展经费差不多各占13。非营利科研机构一般包括这样几种:私人慈善基金会和民办卫生机构;独立的非营利科研机构;接受联邦津贴的研究发展中心;其他非营利组织,其中包括美国科学院、协会、学会等。

德国的非营利科研机构和美国的比较类似,不同之处在于完全由联邦和州政府共同资助,在原编制内共有科研人员4万多人,约占联邦和州政府资助的各类科研人员的80%。在德国,较重要的非营利科研机构有400多个,他们主要从事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工作,如赫尔姆霍尔茨研究中心联合会(HFG)、莱布尼茨科学联合会。

法国给非营利性机构的定义是:由两人或多人组成的团体并签订协议,旨在使他们的知识或不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变为人类永久的共同财富。

日本非营利科研机构是指公益法人中从事学术研究的财团法人或社会法人,即《日本科技白皮书》中的民营科学研究机构。以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方式成立的科研机构在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以开展公益性事业相关的科研工作为主。只要社会需求,有益于社会发展的课题,都可能成为它们的研究内容,原则上它们不能从事违法的以营利为目的经营活动。

1.2 我国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概念

根据科技部和国务院颁布的一系列文献或文告,我国的非营利科研机构是指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主要由国家支持的科研机构;是国家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以推进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社会公益为主的学科研究、技术咨询与服务活动。

笔者发现,尽管各发达国家对非营利科研机构的定义不尽相同,但共同点非常明显:独立法人、以民营为主、非营利性、服务于社会公益科研事业。但是相比之下,我国对非营利科研机构的认定还是有其特色之处:法人资格比较模糊、以国营为主。这种差别主要受到我国非营利科研机构发展初期的环境的影响。因为我国目前认定为非营利科研机构的主要是公益类科研机构(科研院所)

向非营利科研机构转制是目前我国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的主要模式之一。而向非营利科研机构转制的科研机构主要指那些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国家支持的,仍作为事业单位的公益类科研机构。这里的“确需国家支持”不是泛指全部社会公益性科研任务,而是指基本上与政府当前职能相对应,而且得到政府部门认可的社会公益性科研任务。因此申请认定为非营利科研机构,其所承担的主要学科领域应有相应政府机构的认可证明。另外向非营利科研机构转制的科研机构还必需具有学科优势,在科研实施、人才素质、成果积累等方面居国内先进水平,近年来承担为政府向社会提供公益性科技产品的责任,并具有解决政府部门在决策过程中遇到的相关科学技术问题、完成政府委托的科研任务的能力。

1.3 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与非营利科研机构认定的依据

19998月,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首次提出了“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概念;在中国科协2002年学术年会上,科技部部长徐冠华宣布我国开始全面启动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革,改革的重要模式之一就是按非营利科研机构模式赖管理和运行。由于非营利科研机构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很短,目前认定为非营利科研机构的主要是公益类科研机构,这必然涉及到公益类科研机构如何认定为非营利科研机构的问题。

(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现有社会公益型科研机构要实行分类改革。对于有面向市场能力的科研机构,要转为科技型企业、整体或部分进入企业,或转为企业性的中介服务机构;对于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的科研机构,在调整结构、分流人员的基础上,按非营利性机构的机制运行和管理,政府主要通过扶持政策、竞争择优方式提供科研项目和基地建设经费。

(2)《关于非营利科研机构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国家支持的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经科技部、中编办、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可按本意见精神,按照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非营利科研机构以推进科技进步为宗旨,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从事社会公益为主的科学研究、技术咨询与服务活动。

(3)《关于深化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社会公益类科研机构分别不同情况实行改革。国土资源部等部门所属公益类研究和应用开发并存的科研机构,有面向市场能力的(占总数一半以上)要向企业化转制;以提供公益性服务为主的科研机构,有面向市场能力的也要向企业化转制;主要从事应用基础研究或提供公共服务、无法得到相应经济回报、确需国家支持的科研机构,仍作为事业单位,按非营利性机构运行和管理,其中具有面向市场能力的部分,也要向企业化转制并逐步与原科研机构分离。其它科研机构要向中介服务方向发展。按非营利性机构管理和运行的科研机构,要优化结构、分流人员、转变机制,按照总体上保留不超过30%工作人员的要求,重新核定编制。

(未完待续)

 

信息采集:朱莲音

 

    地域:全国 国外
    关键词:公益类科研机构 非营利科研机构 运作模式 事业单位 基础研究 公共科技服务 科技体制改革
    信息来源: 《科学学研究》 2007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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