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非营利科研机构的理论依据
任何一种组织形式的存在总有其存在的依据。笔者认为要解释我国的非营利科研机构存在的理论依据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为什么会有非营利机构?非营利机构到底有没有效率?我国部分公益类科研机构向非营利科研机构转制有何必然性?
2.1 市场失灵与非营利科研机构
首先,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内在局限促成了非营利科研机构的产生。经济学家称之为市场失灵(market failure)。市场失灵是无调节的市场不能在一切情况下都实现配置效率。市场在分配个人消费的物品(如汽车、衣服及食品等)时是有效的,对上述物品,市场上消费者的选择可以告诉生产者他们愿意支付的价格以及在此价格下可以售出的产品数量。但对于那些只能集体消费的物品,如清洁的空气、巩固的国防、安全的街区,市场是无效率的。这些所谓的公共物品存在严重的搭便车(free rider)现象,因为一旦这些物品生产出来,每个人都可以从中受益但却无需支付任何成本。因此,让他人来负担这些集体物品的成本对每个人来说都是有利的,因为自己无论付费与否都可以享用 些物品。然而,因为每个人都会这么想,因此不可避免的结果就是这些公共物品生产得很少,从而每个人的福利都受到损害。为了避免这一情况,就需要建立一些非市场机构,而政府就是其中的一种。政府通过向个人征税,可以强迫每个人都来分担公共物品的成本。
其次,在公益性科研领域,克服市场失灵的另一种机构是非营利科研机构。非营利科研机构主要承担的是一些应用基础研究和公益性服务,比如信息、减灾防灾、环境监测或为公共服务提供技术支撑等。非营利科研机构可以使一些个人把他们的资源汇集起来生产他们所希望的公共物品,但并不保证大多数国民都来分担这些成本。这种情况是能够发生的,例如,当某一特定群体拥有其他群体所不具备的文化、社会和经济特征或利益的时候,通过非营利科研机构,这类群体能够提供他们所希望的公共物品。
2.2 非营利科研机构:社会资产增值的放大器
首先,从社会经济的运行机制上看,非营利科研机构表现为社会资本在科技领域增值的放大器和调控装置。(图略)这是一个社会资本流程图。其中,“G—W”为资本用以购买劳动和生产资料的阶段,“W—G”为出卖商品而换回货币的阶段,P为生产阶段。S代表从资本流程中抽出的部分资本,用于非营利科研机构的费用。社会资本中的一部分用于非营利科研项目是一种正反馈的系统行为。在此过程中,这一部分社会资本(S)起到了一个社会资本增值的放大器的作用。这是因为软科学成果在管理和政策上的应用必然带来生产效率的提高和资本增值过程的加速。其次,非营利科研机构为社会提供公共的科研成果,它具有社会公益性特征,相比其他的科研机构而言,它具有更良好的社会声誉,其科研成果比较容易为国家认可并在社会扩散,形成更大的社会正外部性,这也是它的社会公益性的体现。再次,非营利科研机构可以自主选择其科研目标,比较有弹性。有时由于各方面的原因,营利性的科研机构和一些的国家机构所不能达到的科研目标有可能在非营利科研机构中得以实现。这也是非营利科研机构明显的科研独立性的体现。
而至于这一部分社会资本如何会从整个社会资本中分化出来,这是一个国家的税收政策的宏观调控的结果。当然,由于非营利科研机构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这使得这一部分资本进入非营利科研领域后,是不能为其他机构和个人牟利的,我国对此有明确的条文约束。比如我国科技部的文件就规定:政府和其他社会力量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的拨人和捐赠的资产不得抽回;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从非营利性科研机构获取投资回报;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收入按国家规定留给单位的部分,全部用于机构自身的发展。正因为非营利科研机构在科研上巨大的社会公益性,它应该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比如非营利科研机构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自用的房产、土地等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社会力量可以对非营利科研机构提供捐助,并允许其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以上的分析表明,非营利科研机构代表的是软科学研究领域比较适应科学能力的生产关系。它不仅以“工场手工业”形式补充了“机器大工业”的“大科学”机制的不足,而且还作为“大科学体制”的外围软组织,为其提供大量可供选择的社会的科学能力。因此,非营利科研机构对科技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都有更大的促进作用,这也是非营利科研机构存在的经济原因。
2.3 我国公益类科研机构改制的经济学原理
我国的公益类科研机构采用事业单位的组织形式,是以往政府占有和控制资源的重要手段,但在有限的投入下,却又无法解决效率的问题。作为事业单位的种种弊端往往来源于其管理体制问题。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要求,政府必须对公益事业活动的组织形式逐步加以调整。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讲,市场体制与计划体制具有可替换性。在某一领域,当市场交易的成本明显低于政府干预的成本、市场交易的社会效益明显高于政府干预的社会效益时,政府应该通过市场机制发展这一领域,而自己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用政策和法律手段维护市场的有效运行。在这一领域内,政府鼓励大部分具有创收能力的事业单位向营利性社会组织转制,成为市场的主体。
公共服务、公益事业具有公共性、外部性、非排他性等特点。在这一领域中,个体是无力投资,而且这种投资也不具备经济性;政府兴办事业单位、又存在投入不足和效率低下的问题,若单纯靠加大投入实现其目标,也不具有经济性。因此,政府应以有效措施改革现有公益事业单位组织形式和管理体制,以完成公共服务和公益事业的使命。
作为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国家提倡公益类科研机构有条件地转制为非营利科研机构,并通过对其资助来引导社会广泛投入;并通过法律制度来保证其成为为社会提供公共科技服务、从事公益事业和进行有效管理的社会组织。由于当前从事公共科技服务和公益事业的资源主要集中在公益类科研机构,所以应以公益类科研机构为母体,在调整结构、人员分流的基础上,将一些公益类科研机构改造为非营利性组织,实现部分公益事业社会化。可以说,非营利科研机构是我国公益类科研机构改制的重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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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采集:朱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