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我国非营利科研机构的运作模式探讨
目前,我国民间资本幼稚和市场经济体制尚不完善,因此非营利科研机构的发展必将是一个复杂、漫长和渐进的过程。但是对于我国非营利科研机构而言,当务之急有是要明确其具体的运作模式。非营利科研机构甚至比营利科研机构更需要有效的管理。基于此,笔者接下来重点探讨适合我国非营利科研机构的运作模式。此运作模式的依据源于两方面:第一,笔者在对我国公益类科研机构改制的现状及非营利科研机构深入调查和分析的基础上,结合7年多来的非营利科研机构发展的实践;第二,笔者曾专门对美国、日本和德国的非营利科研机构进行了比较研究,结果表明,美国在非营利科研机构成立发展之初,曾借鉴德国等西欧国家的经验,而日本也借鉴了美国和德国的经验,后来他们都形成了具有本国特色的非营利科研机构管理体系。我国的非营利科研机构同样可以在注重本国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既与国际接轨,又有中国特色。
3.1 “民办官助”:目前的主要投资与经营补偿模式
非营利科研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之一是要拥有必要的独立资本。经验表明,目前在中国发展非营利科研机构,还是应该坚持“民办官助”的模式。所谓“民办”,主要是指非营利科研机构的运作和管理模式还是由机构自身决定,非营利科研机构还是主要由民间来办;所谓“官助”,是指其依靠国家的拨款起家,即原始资本主要来自政府有关部门的一次性投入或者通过政府行政手段所进行的筹集,并且国家也给予其政策上的支持。
众所周知,国外的非营利科研机构还通过其他方式获得经费:社会捐赠、承担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委托项目、为社会提供服务,按规定收取的费用、其他合法收入等。但目前我国市场经济机制尚不成熟,遗产税与累进税法律尚不完善,经济还不够发达,人们的公益意识还有待提高等等,这都制约了社会游资流向非营利科研领域。因此,靠社会捐赠来发展非营利科研机构十分困难,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其次,我国非营利科研机构的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使其不大容易得到市场经济回报。因此,只有国家出面以开办费或特殊科研支持形式注入适当的资金,方能起动。再者,国家虽然不是这些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所有者,但是却可以通过提供科研计划、项目及人员资助经费来引导其科研活动朝着政府制定的科研目标进展。另外,社会资助和捐赠的资产不得抽回,也不得从非营利科研机构获取回报。非营利科研机构向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收益全额留成,用于自身的发展,其净收益不得用于福利性分配。
笔者认为,我国政府应该有科研决策机构对非营利科研机构进行规划和调控,比如科技部或者其附属的专业机构,其基本任务是:制定科研方针与政策,协调与国家其他科研部门和机构的科研活动,制定中、长期科研规划,指导科研机构的研究工作。也许科技部或者相关的专业机构无权向非营利科研机构下达科研任务,但却能很好地利用了经费资助措施来推动国家科研规划的实施。
3.2 三个“社会化”:值得借鉴的国外成功经验
国外尤其是发达国家的非营利科研机构管理模式可以概括为:管理社会化;资金来源社会化;服务社会化。国外的实践表明,这一模式非常适合公益性的科研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笔者认为,我国的非营利科研机构可以借鉴国外的这种管理模式,使之更有活力。
(1)管理社会化。如前所述,政府不是非营利科研机构的所有者,不直接干预其内部管理,但是可以法律中列举很多可行的内部管理模式、决策机构设置等相关条款,非营利科研机构在制定机构章程时,只要选定其中某个模式的相关条款即可。一方面,机构按照其目的和宗旨自主建立内部管理模式,自主制定章程、筹措资金、招募人员等,并实施工作计划,完成工作任务;另一方面,机构还受到来自政府、税务局、同行和公众的监督。
(2)资金来源社会化。非营利科研机构的资金来源有多种形式:政府、社会捐赠、自身的活动收入等。政府首先可以有目的、有条件地对某个科研项目资助,其研究结果可以向社会公开;也可以通过委托合同,将某些科研等事务交给非营利科研机构去完成,一般对其结果有具体的要求和规定。在吸引社会捐赠方面非营利科研机构要做的是进行形象营销,树立良好的声誉。而自身活动的收入主要是指符合机构非营利宗旨的活动收入和经营收入。
(3)服务社会化。非营利科研机构不只为某个部门或某个出资者服务,而是为整个社会服务。任何捐赠者,包括政府都不能成为机构的所有者,也不能从中获取利润回报。有时非营利科研机构主要受到政府资助,甚至直接为政府部门工作,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就属于国家财产。非营利科研机构的管理者只是领取薪金的雇员,不能从经营利润中取得额外的收入。非营利科研机构的财产属于社会所共有,也为整个社会服务。
3.3 理事会决策制:非营利科研机构的领导体制
为改变过去那种国家统一所有、直接经营、统一管理的旧模式,取消行政级别和行政隶属关系,建立新的非营利科研机构领导制度,并造就一大批现代非营利科研机构管理专家,实现非营利科研机构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建立科学民主的非营利科研机构领导制度十分必要。而理事会决策制可以逐步将直接领导转为通过理事会参与科研机构决策,对科研机构赋予自主权,自主管理,最终实现非营利科研机构管理的社会化。
理事会决策制是非营利科研机构发展模式的核心,也是影响非营利科研机构效率的重要因素。笔者也曾对非营利科研机构中的理事会决策制做过深入的研究。理事会是的最高权力和决策机构,负责面向社会公开选聘和推荐院(所)长,审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收支计划,监督科研机构业务和管理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成员由主管机构代表、本单位代表、行业专家代表、有关出资方代表组成;院(所)长是法人代表,执行理事会的决议,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对非营利科研机构发展的重大科学技术问题提出咨询意见;职工代表大会发挥监督职能。
当然按照理事会决策制组建的领导体制也应该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地方的非营利科研机构的特征而作一些细则上的变化。在理事会决策制框架下,还要根据我国国情及非营利科研机构具体情况而定,小的科研机构,领导结构要尽量简单、层次少;大的研究机构还可以尝试成立党委、审计、监察、纪检等职能部门,一方面可对机构管理层进行直接监督,也可通过对理事会的决策影响进行间接监督。
3.4 聘任制:非营利科研机构的人事制度
人事制度改革是整个非营利科研机构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根据我国科技体制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实践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笔者认为现在可以全面推行聘任制。
首先,非营利科研机构要拥有充分的用人自主权,建立公开招聘制度,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自主决定招聘人员数量、确定岗位设置、不同等级专业技术职称比例及受聘人员的职位等级,通过合同方式确定科研机构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次,实行岗位责任管理,建立合理的职工解聘和辞退制度。对被聘用人员定期考评;对经考评不合格人员、聘用合同到期后未续聘人员和被辞退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解除合约。再次,要建立多样化的分配制度。非营利科研机构应执行国家关于事业单位的工资制度,实行工资总额包干,按岗定酬,按任务定酬,按业绩定酬,对其工资构成中活的部分(津贴)享有分配自主权。最后,要建立社会化的非营利科研机构人员就业、医疗、退休养老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使各类非营利科研机构真正摆脱沉重的“企业办社会”的负担。推行聘用制可采用“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逐步到位。
聘任制是一种能进能出的开放式、流动性用人机制,增强了竞争性,将有利于调动和发挥非营利科研机构中的科研人员的积极性。
3.5 其他的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制度
(1)新型的财务管理制度。随着非营利科研机构运作模式的进一步社会化,将逐步建立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在借鉴国内外的普遍做法的基础上,笔者认为,首先,非营利科研机构要建立多元化的筹资渠道,进行自我积累,自我发展,实行全成本核算,避免不计折旧,靠拼仪器设备发展的短期行为。其次,还要执行科学事业单位的财务会计制度,建立统一的经费收入与支出管理制度。规范其经费收支管理,加强成本意识。再者,还应该实行项目课题核算制,科技经营实体实行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最后,要坚持财务公开制度和加强财务监督,财务账目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同时也向社会公开财务帐目,接受社会的监督。
(2)优惠的税收政策。在税收上我国的非营利科研机构可以借助发达国家的政策:从事与其科研业务相关所得的收入,按有关规定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从事与其科研业务无关的其他服务取得的收入,如租赁、财产转让、对外投资等,应当按规定征收各项税收,如果科研机构将这些主营业务收入用于科研,则经税务部门审核可抵扣其应纳税所得额;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来自社会力量的捐款可依照税法规定,其资助方可以在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这部分捐款,此项优惠政策主要为非营利科研机构获得更多的社会资助提供条件。
(3)严格的注册登记制度。非营利科研机构应该让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共同审核和认定。非营利科研机构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不以营利为目的宗旨制定机构间章程,明确业务领域、组织结构、决策监督程序、内部管理制度等,经主管部门同意报科技、财政和税务部门审核认定,并在编制部门进行事业法人登记。非营利科研机构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事项按照国家事业法人单位管理规定,报机构编制部门申请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涉及修改非营利科研机构章程的,应报科技部门审核,财政、税务部门备案。
(4)多元化的事业监督管理制度。非营利科研机构成为自主运营的独立法人之后,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就更为重要。这方面可以参照国外普遍的做法,那就是对非营利科研机构的监督要逐步由目前单一的政府监督向法律监督和社会监督并举的方向发展,建立多元化的监督管理制度。要对非营利科研机构实行目标管理、实行非营利科研机构编制约束管理、建立规范化的财务审计制度和建立非营利科研机构评估制度,以确保其健康发展。
4 结语
经过7年多的实践,我国非营利科研机构的发展取得了显著成就,但是,历史特有的“粘性”、改革的探索性使得改革举措不可能一次完全到位。而且非营利科研机构改革不是一改就灵、一蹴而就的短期行为,而是关系到整个科研体系未来走向的长期任务。非营利科研机构改革能否稳定、顺利地进行下去,是关系到我国科技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能否快速有效提高的问题。因此,必须继续深入开展对改革后的非营利科研机构运行机制的研究。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借鉴发达国家的非营利科研机构的管理经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全文完)
信息采集:朱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