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DIM分析 二

张先锋 刘志迎 刘厚俊

    子类类别:科技发展研究

2.3 动力机制(M-motive

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机制是由于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政府追求社会效益最大化、个人追求收入和效用最大化,从而对科技成果转化产生强烈需求,驱动社会资源向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向积聚,促进成果转化的作用过程。

从政策的动力机制来看,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应以社会利益最大化为追求目标,对技术转化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弥补市场缺位,推动技术进步。但在实践过程中,科技预算和投入体制缺乏协调机制,战略研究目标分散,而科技管理部门往往以部门利益最大化为决策目标,各自为政,造成重复研究,科技资源浪费,具体表现为:第一,几个国家部委都制定有自己的科技计划,都能直接从财政部门获得独立的预算,各部门缺乏协调,导致科技研究分散、重复;第二,长期以来,我国事业型军工科研院所采取的是条块分割、自成体系的行政管理体制模式,军方是产品的唯一购买者,科研任务主要由军方确定,取得的科研成果也归国家所有,其自身利益被锁定在军事目的的科研项目上,技术难以外溢,军民科研体制相分离导致军民重复研究的现象大量存在。

从科研机构的动力机制来看,科技成果评价体系缺乏科学性,激励机制扭曲是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第一,长期以来,我国科研资源主要由政府部门掌握,研究项目由科研机构确定,经费由科研机构自筹或政府拨给,研究成果以政府职能部门组织专家鉴定为主,科研成果评价鉴定以同行评议方法为主。而同行评议往往是重形式走过场、重人情拉关系、本位主义及权威主义现象严重,评价鉴定体系偏重于学术价值和技术价值而忽略市场价值,评奖结果与科研人员的工作绩效、物质福利待遇、职称评定、学术地位等挂钩。在这种体制下,科研人员的研究项目选题侧重课题的理论意义和学术价值,研究局限于实验室范围,研究成果往往不适应市场需求或不具备工业性生产技术工艺和经济上的可行性。由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评价机制没有市场化,科研机构从事具有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的研究动力不足。第二,隶属政府的科研机构本身缺乏相应的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科技人员的收入仍以工资为主,报酬与职称挂钩而与贡献脱节,以无形资产参与分配的股票期权制度并没有广泛实施,科技人员没有得到应有的利益驱动。

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着技术、市场、财务、管理等一系列风险。私人资本、商业银行和其他传统金融机构考虑其资产的安全性,缺乏足够的投资动力。从风险投资企业的动力机制来看,风险投资进入障碍、退出机制不完善和产权交易市场发育滞后是我国风险投资缺乏动力的主要原因。就风险投资进入机制而言,我国风险投资资金的提供者主要有政府投入、银行科技贷款和一些创业基金,而其他有强大投资能力的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投资银行、养老基金等由于相关法规的限制而难以进入风险投资行业,社会富余闲散资金也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激励而极少投入到科技成果转化中,使得我国风险投资不足的问题长期存在。从退出机制来看,就IPO而言,我国证券市场层次结构单一,主板市场对企业发行上市要求条件高,一般从事成果转化的企业特别是创业型企业难以达到主板上市的硬性条件。虽然我国已在主板市场内设立中小企业板块,但中小企业板块是在主板市场发行上市标准的框架下设立的,其基本制度和发行上市标准与现有主板市场完全相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小企业融资困难问题依然存在。在产权交易方面,国有企业产权所有者缺位,代理人机会主义行为严重;集体企业产权界定不明确,所有权约束机制不健全;私营企业产权结构一元化,存在“血

缘、地缘、亲缘”等超经济性产权关系;股份合作企业产权关系混乱,股权结构不合理,内部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的存在导致产权交易障碍。同时,企业产权交易所需要的中介服务支撑系统,如资产评估、审计、公证、金融、债权债务安排等服务发育滞后,也是产权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障碍。产权交易障碍造成风险投资退出困难。

企业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动力来源于企业对利润的永恒追求。从一般企业的动力机制来看,一方面,我国大部分中小企业由于规模小、自身投入能力有限、市场融资困难,难以承担科技成果转化所必须的高投入和高风险;另一方面,科技成果转化中违法侵权现象的普遍存在,大大降低了企业通过产品研制与开发而获得超额收益的可能性。虽然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在近年来已取得巨大进步,但仍相当不完善,具体表现为:第一,由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本身对假冒伪劣产品、盗版和仿制行为惩罚力度过小、受到查处的频率过低,导致此种违法行为受益很大而成本过小,盗版和仿制行为屡禁不止。第二,由于侵犯知识产权案件的诉讼成本过高、耗时过长、诉讼程序烦琐,使得很多权利人不愿意对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不健全严重影响了企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动力。

3   提高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策略选择

从政府角度来看,政府需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来提高我国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第一,制定优惠政策,鼓励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参与风险投资,引导民间富余资本参与

风险投资;进一步推进创业板市场发展,放松对场外交易的限制,为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中小型科技企业提供多层次的上市与退出投资渠道;同时,加强法律制度建设,为风险资本市场的良性运作营造一个可靠的法律制度环境。第二,制定和完善政策法规,有效解决科技成果转化各方在资金投入、风险分担、利益分配上的矛盾和冲突。进一步修订、完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加大对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惩罚力度,降低诉讼成本,加大查处力度,有效保护科技成果转化系统中各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第三,支持和鼓励军工科研院所建立军民一体化科研体制,探索军工科研院所企业化转制的有效模式,解决军民分离、重复研究所导致的资源浪费问题。第四,建立起有利于各类科技中介机构健康发展的组织制度、运行机制和政策法规体系,培育一批服务专业化、发展规模化、投资主体多元化、运作机制市场化、服务标准国际化、市场竞争有序化的科技中介机构。

从企业角度来看,企业要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真正的现代企业制度,增强科学决策能力。同时,企业要转换经营机制,克服短期行为,让企业科技人员分享企业剩余,享有剩余索取权,通过认股期权、技术入股等方式使人才的高业绩和高收入相匹配。

从科研机构的角度来看,政府部门所属的开发类科研机构要加快企业化转制改革,真正把应用型科研机构推向市场,使其决策以市场为导向。对带有社会公益类的科研机构,应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和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全面推行全员聘用制,加快分配制度的改革与完善,把对科技成果奖励的数量、等级和取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紧密联系起来。

(全文完)

 

 

信息采集:朱莲音

 

    地域:全国 国外
    关键词:科技成果转化 障碍性因素 DIM分析 决策者 信息因素 动力机制
    信息来源:《科技管理研究》 2007年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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