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解读“李约瑟之谜”
李约瑟博士,用其毕生精力,完成了一部系统研究中国古代文明史的传世巨著—— 《中国科学技术史》。他考察了中国自远古至近代的科学技术发展,和以四大发明为代表的辉煌灿烂成就,宣扬了中国古代文明。他在书中提出了一个发人深省的问题:为什么中国在古代领先于世界,在近代却明显地落后了?是什么妨碍了近代以来中国科学技术的发展?李约瑟指出,西方之所以能够在近代以来领先于世界,主要是因为其工业革命。然而,中国在l4世纪
就已经具备了西方17、18世纪发生工业革命的条件,如果当时的社会经济和科技条件使中国能够在l4世纪发生科技革命,那么,今天领先于世界的不是西方国家而是中国。人们把李约瑟所提出的这个问题称为“李约瑟之谜”。“李约瑟之谜”其实质可看作是对科技创新能力的探讨。对“李约瑟之谜” 的回答,新制度经济学家一致认为,制度阻碍了中国的科技创新能力。
1.1 官僚体制阻碍了重商主义价值观的形成
关于李约瑟之谜,李约瑟把原因归结于中国的官僚体制。他认为,中国延续数千年的官僚体制,最初非常适宜科学的发展,但它却阻碍了重商主义价值观的形成,因此它无力把最初推进科技发展的工匠们的技艺和发明,与学者们发明的数学和逻辑推理方法结合在一起,使科学的发展超越工匠个人的活动,过渡到一个以数学和逻辑为基础的新时代。在古代,大多数技术发明都源于工匠和农夫的经验,科学发现则是由少数天生敏锐的天才在观察自然现
象时自发做出的。因而一个社会人口越多,经验丰富的工匠扣农夫就越多,社会拥有的天才人物也越多,社会的科学技术就越先进,中国人口多而有优势。到了现代,技术发明主要是在科学知识的指导下通过实验获得的,科学发现则主要是通过以数学化假说来描述自然现象及可控实验方法得到的,这样的工作只有受过特殊训练的科学家才能完成。在l7世纪,欧洲已经把技术发明转移到主要依靠科学和实验上来了,而中国的技术发明仍然靠经验。因此,
中国官僚体制下,科技活动不可能得到激励,科技创新主体系统主要是个体主体而缺乏创新群体主体,因而不可能发生科技革命。
1.2 科技激励制度缺失是“李约瑟之谜” 的重要谜底之一
许多新制度经济学家认为,李约瑟之谜与制度的缺失有关。就是说,由于中国社会缺乏一种发展现代科学技术所必需的制度,所以科技发展就大大迟缓下来。但这种制度障碍并非是中国的整个制度都压抑了知识分子的创造力,而是中国科举制度中的激励结构使知识分子无心从事科学事业,尤其是进行可控实验或对有关假说进行数学化这类工作,知识分子的精力被吸引到了其他地方。科举考试对选拔文官的作用无可厚非,但随着生产力的提高,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科学技术发展亟需专门人才,但科举考试的课程设置没有科学技术方面的内容和要求,使知识分子无心投资现代科学研究所需要的大量人力资本,所选拔的人才当然无科技创新能力可言。在这种制度引导下,人才激励结构被扭曲了,中国因而没能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成功转型。
1.3 产权制度缺失也制约了科技创新能力
新制度经济学家诺斯和另一位学者托马斯,对欧洲科技革命和工业革命爆发的原因进行了研究,认为工业革命当然离不开技术革命,没有科学技术的重大突破,工业革命不可能发生。但科学技术的发展与科学技术的产业化并不是同一件事,中国等一些古代科学技术发达的文明古国没有走上工业化道路,不能用技术之类的因素来解释。中国虽然具备工业革命的必要技术条件,但中国当时并未形成一套有效保护创新、调动人的积极性的产权制度。工业
革命的发生是与有效产权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它之所以首先发生在西方的荷兰和英国,在诺斯和托马斯看来,基本原因是有效产权制度的建立。自夏商以来,中国就一直是一个官营主导型的社会,所谓“普天之下,莫非于土”,商品经济也是官僚资本形式。而在欧洲,雅典国家时代就出现了早期的非国有的民间经济,到马其顿国王统治希腊各城邦时期,私有财产不可侵犯已成为基本法令。到1700年,英国财产权利获得了议会批准,从而具有最高权威和
法律保征;保护和鼓励生产性活动的立法体系初步建立。此外,英国率先建立了鼓励创新和技术发明的专利制度,1624年诞生的《独占法》就是英国的第一部专利法。由此可见,正是完善的财产权和知识产权制度成为工业革命发生的基本社会条件。而中国除“父传子,师传徒” 这种“保密”措施而外,还没有别的制度来鼓励和保护这种创造性发明活动,因而中国的科技发明始终以原始形式进行而未能演变成为大规模科技革命和工业革命。
2 制度不健全仍是影响我国科技创新能力的最大障碍
路甬祥指出,现在我国科学家的创新激情已经被鼓动起来了,但大多数情况还是几个教授带着研究生在做科研,学科间的合作、国际国内的大合作以及做比较重大的科技创新的科学家都还比较少。而欧美既有自主探索研究,又有跨学科交叉、有重大科学目标或者是应用目标的大团队的合作。然而,这一切都需要制度引导,目前制度的缺失就制约了资源的流动、影响了科研合作,进而影响了我国的科技创新能力。
2.1 计划经济形成的纵向控制体系抑制了科技创新能力
在计划经济的框架下,科技活动的纵向控制能力过度发达,抑制了“横向联系”的能力。20多年来,尤其是近10年来,尽管我们在科技、教育以及研究上的资金和资源投入按几何级数增长,但这些资源的分配、管理和使用仍然是纵向的,获得资源的竞争方式也是纵向的。在国外,研究项目资助的70%以上都用于项目负责人向市场招募研究力量的人头报酬支出,而在中国,80%的项目经费用于本部门的装备建设。对于大学科研院所,现有的政策也基本上是纵向“设点”、重点建设“点”的做法,依然带有计划经济下的纵向控制的色彩。而对于科技创新能力的培养而言,需要把这些“点”连接起来,建立起能量点之间横向释放潜能流量的“高速公路”,让资金、人力、思想和创造力处于高速流动中。由于纵向组织和控制体系的存在,中国的技术市场还没有真正发展起来,中国的企业还主要依赖技术和设备的整套进口,技术的吸收和扩散可以说微不足道。2002年,中国在技术引进上的费用与消化吸收的费用之比为l2.7:1,而日本和韩国曾经分别为1:5与1:8。这说明尽管我们也与韩国、日本一样在引进技术,但却没有像它们那样真正地培育出技术创新的能力。
2.2 科技激励制度也影响了科技创新能力
我国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日趋完善,形成了以五大奖项为主、部级省级科学技术奖为辅的奖励体系,在推动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等方面更好地发挥了科技奖励的杠杆作用。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科技创新能力的进一步提高。
首先,目前科技奖励面窄,缺乏很多奖项。如缺乏对科技教育和普及工作的激励奖项,我国现行的国家及省部级科技奖励中都没有关于激励科技教育工作的条文,更没有设置关于科技教育的专门奖励,只有科普学会每年颁发优秀科普论文奖,但该奖的声望与国务院、国家科委颁发的其他科技奖励比较,差距甚大。此外,还缺乏企业奖、国际奖、有国际影响的人物奖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科技精英的成长,抑制了科技创新能力。
其次,科技奖励的评价标准不合理。如自然科学奖的评审标准太片面,过度强调论文的引用率和应用率,这种方法不利于原创性成果。技术发明奖强调了技术的首创性,缺乏强调该技术的物化能力及为此所制订的相应标准,未将成果的技术标准、使用范围。还有专业评审组还不完善、地方科技奖励与国家科技奖励缺乏衔接、成果与个人利益挂钩等问题,也抑制了科技创新能力。特别是成果与个人利益挂钩,影响了科技人员的团结协作。一些研究人员为了减少获奖名次之争,各自单于,出现了一个单位同时报出多个类似研究项目的现象,这些问题影响了整体的科技创新能力。
2.3 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抑制了科技创新的动力
目前科技奖励与知识产权的保护结合不紧密,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抵消了奖励的部分激励作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虽然已取得了不小的进步,但还面临着不少的问题,主要表现在:第一,科技、经济、贸易部门以及社会公众的知识产权意识淡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特别是多数国有大型企业、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没有建立知识产权工作制度、缺乏必要的专利知识。第二,专利保护力度不够。虽然我国富有创造性地建立了行政机关与人民法院两条途径协调运作的专利保护机制,但还存在对专利侵权行为制裁力度不够、处理不及时等急待改进的问题。第三,还没有建立起合理高效的统筹协调和知识产权事宜的工作机制,缺乏完善的专利申报和审核制度等。这些致使专利制度的作用得不到更加充分的发挥。致使知识产权流失现象比较严重,如普遍存在混淆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的界限,把职务发明自己私自转化了。由于知识产权保护中的种种问题,抑制了科技人员创新的动力。
3 进行制度创新,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如果说“李约瑟之谜”是关于中国古代科技发展的研究,那么我国目前科技能力制约因素就是现实问题了。它们有一个共同点:就是制度因素影响了科技创新能力,制度缺失是阻碍科技创新能力的关键。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进行制度创新,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3.1 完善市场经济制度,加强资源的横向合理配置
如上述,我们如果不能克服在科技研发机构与创新主体方面的纵向控制结构和管理体制,不能发展出资源和组织的横向流动与组合能力,各种投资的创新工程和项目就只会强化孤立的“点”的能量,而不可能发展出释放这些能量的系统来,即创新群体主体系统无法形成。因此,在科技领域,也应引入市场机制,让科研机构与企业加强横向联合,缩短科技成果的产业链,推进中国技术市场的发展,推进科技成果的转化。
3.2 改革科技奖励制度,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科技奖励促进了优秀科技人才脱颖而出,推动科技创新,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跨越式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引领作用。2003年12月20日,新的《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对奖项设置再次调整,在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中增设了特等奖。为适应科技发展战略调整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我国还应对国家科技奖励制度及其评审体系进行改革和完善,将重点建立科技网络推荐系统,引入海外专家参与直接于网络评审,并调整自
然科学奖奖励方向,以项目奖励和人物奖励并重,加大表彰工人、农民的技术革新成果,并正式将科普工作纳入到国家科技进步奖的奖励范围。成立科技奖励监督委员会,保证国家科技奖励的公正性。此外,还应该增加一些奖项,加强对原创性和技术发明的奖励,鼓励基础研究。同时,加强地方科技奖励与国家科技奖励的衔接,推动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促进科学工作者内部分层和流动,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3.3 实施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推进科技创新
科技创新在技术上表现为进步,在市场上表现为独有,在法律上表现为权利。因此,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应当是一个有机的整体。针对目前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管理脱节的现象,致使对科技创新的政策引导、可行审查、信息通报及监督等市场机制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等到问题,实施和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推进科技创新显得尤其重要。在完善知识产权制度方而可以从以下方面进行:机构设置方面,建立中央权威、高效、统一、精简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调机构,统一考虑涉及世界贸易规则的知识产权立法、执法以及国际合作,争端解决,信息交流等问题;在专利制度方而,完善知识产权检索检验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的激励评价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的评估制度、完善知识产权的经营保密制度等,充分重视专利信息的传播与运用,并加大专利保护力度和行政处罚力度,给专利权人以切实有效的保护,进而推进科技创新。
信息采集:朱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