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引领未来,创新促进发展。2O世纪9O年代以来的高新技术飞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使得许多技术创新问题不再局限于企业微观层面的竞争,政府的科技政策和其他促进技术创新的配套政策地位日益突出。这不仅仅是因为技术创新的风险性和外部性以及技术创新的速度加快,而且因为技术创新需要制度激励和巨大资金投入。因此,在满足企业技术创新的制度需求和资金资助上,政府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为获取竞争优势,许多国家在科技政策方面做出了调整和变更。如澳大利亚政府对企业技术创新行为实施长时间大幅度地减税;欧盟计划耗资2.3亿欧元,为扩大后的3O个成员国的中小企业技术革新与创新改善金融环境;英国宣布对企业的科研和开发投入实行税收减免;德国提出“欧洲复兴创新”计划,主要目的是为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和开发提供长期贷款援助,以及为中小企业制定技术创新扶助政策。我国在鼓励企业技术创新方面,2O年来一直在政策上不懈地努力,科技政策有了很大变化和进步。
l 有关技术创新的文献综述
对技术创新以及创新所带来的经济增长的研究可谓源远流长。尽管在早期经济学家们尚未明确提出技术创新一词,但其中的经济思想实际上已经包含了技术创新。
(1)卡尔·马克思的技术创新观。马克思曾有过一段非常生动的论述:“资产阶级在它不到一百年的阶级统治中所创造出的生产力,比历史上所有时代的总和还要多,还要大”。“机器的采用,轮船的行驶,铁路的通行,电报的使用,整个大陆的开垦,河流的贯通,仿佛是用魔法一样从地下唤出的大量人口——过去谁会想到有这样的生产力潜伏在社会劳动中呢”。
(2)熊彼特的技术创新观。熊彼特认为,创新就是把生产要素和生产条件的新的组合引入生产体系,这种新的组合包括五种情况:一是引进新的产品,即产品创新;二是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即工艺创新或生产技术创新;三是开辟一个新的市场,即市场创新;四是获得一种新的原材料供给来源,即开发新的资源;五是实行一种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即组织管理创新。在熊彼特看来,创新是一种创造性的破坏,创新的过程中,一批旧的企业被淘汰,
而一批新的企业在创新浪潮中崛起。
(3)新古典经济学派的技术创新观。1957年,索洛在其论文《技术进步与总量增长函数》中,科学和令人信服地测定了经济增长中技术进步的贡献率,得到了学术界的普遍认同,索洛后来因此获得了诺贝尔经济学奖。罗默对技术创新的属性进行了深入研究,罗默分析了技术商品与一般商品的区别,认为任何技术商品具有两个极其显著的特点: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非竞争性使得技术可以积累,非排他性使得技术很容易扩散。
(4)新熊彼特主义的技术创新观。以曼斯菲尔德、卡曼、施瓦茨和列文等人为代表的新熊彼特主义经济学家,在熊彼特的创新理论基础上,结合微观经济学理论,界定了技术创新的概念、内容和主要类型,探讨了技术创新理论的研究对象,技术创新的一般过程以及影响因索,技术创新的扩散模式,技术创新对企业、行业以及国民经济增长的贡献的测度方法等,使得技术创新理论形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研究体系。
(5)国家创新体系学派的技术创新观。伦德瓦尔首次提出国家创新体系,经过纳尔逊、伦德瓦尔和卡里森等人的研究,20世纪90年代初,“国家创新体系”理论体系初步建立。国家创新体系学派认为:技术创新的主要内容是知识和知识的流动;技术创新的载体是组织,组织包括企业、大学、研究机构和政府机构等,组织活动的游戏规则就是制度;国家创新体系实质上就是促进技术创新的制度,政府在建立激励机制、对技术创新进行资助、对大学等科研机构施加影响以及帮助企业培训、促进学习和知识的交流扩散等方面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必须根据国家、地区各自的特点与经济发展阶段,构建有效率的国家创新体系。
(6)OECD的技术创新观。OECD的专家们认为,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是生产、分配和应用各种知识的各个部门之间一整套复杂关系的结果。在这一过程中,公共研究、基础设施的质量及其与工业界的联系是支持技术创新的一项最重要的国家资产。政府作为支持研究机构和大学的主要承担者,不仅为工业界生产基础知识体系,而且也是新的技术方法、工艺和技能的主要来源,因此,公共部门和产业界要加强联系,促进科学技术在一国内部的循环流转。
2 技术创新与科技政策
科技政策是政府为了影响和改变技术创新的速度、方向和规模而制定的一系列政策的总称,其实质是政府对技术创新的干预或引导。在20世纪7O年代中期以前,西方经济学家们普遍认为:科学技术发展是不可预测的,因此政府不可能也无从干预技术创新,政府的干预反而可能给科学技术发展带来危害。但70年代后期,随着对技术创新研究的不断深入,学者们越来越认识到技术创新不是一个孤立的过程,它实际上是与一个国家的特殊性密切相关的。
在意大利经济学家多西看来,促进技术创新不是一两个部门、产业或企业的事情,它需要全社会的协同努力。弗里曼在研究日本政府在企业技术创新中的地位与作用后得出结论:社会政治制度是推动技术创新的关键因素。阿罗认为:发明或创新具有公共产品的一些特征,政府可以采取适当的政策促进技术创新和经济增长。罗默的观点是:政府向生产知识和技术的厂商提供补贴,可以激励社会生产要素投资研发部门,提高经济增长率和社会福利。纳尔逊干脆就认为国家是科学技术知识的主要提供者。
总的来说,学者们对技术创新中的政府作用认识趋同,但对于政府对技术创新进行激励的方式则意见不统一。有人认为制度最重要,制度提供了游戏规则和惩罚机制,有人认为政府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供给基础知识和财税补贴,有人认为政府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如专利保护,可以为技术创新提高其所需的激励和保护。有人认为政府需要为各种规模的企业创造技术创新所需的良好融资环境和贷款资助,国家出于安全和战略等方面的考虑,也会对科技创新与科技进步中的某些领域进行规划和控制。
本文认为,在企业已经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时代背景下,政府尽管也需要参与一些战略性技术创新项目,如国防、水利和其他社会福利性支出投资等,但在技术创新方面,政府最主要的作用应是制定能够促进和激励企业技术创新、保护知识产权、及时公布国际技术创新方向以及淘汰落后技术的科技政策,并在制定相关政策的同时,只参与那些企业难以完成或不愿参与的技术创新环节。即:在技术创新的总体方向上,政府是一个引导者;在技术创新
的具体过程中,政府是一个激励者;在技术创新的推广上,政府是一个支持者;在技术创新的保护上,政府是一个仲裁者。也就是说,政府需要制定一个基于现实技术水平和条件的科技政策,在实施政策的过程中,政府需要站在总体利益的立场上,激励各方积极性,协调各方面利益,促进合作创新,在技术创新取得成功以后,政府需要保护知识产权,有选择地加以推广,促进技术转移、扩散和升级换代。
由于企业技术创新成功后的模仿极易进行,创新的私人收益远小于社会收益,因而有关创新的权利分配和保护政策对技术创新的各个方面来说都极为重要。一个好的科技政策应能够有效降低创新成本,保护创新企业和创新人员的应得利益,同时,又能够在推进技术传播和扩散上有所作为。
3 我国2O世纪8O年代以来的科技政策及其评述
从2O世纪8O年代,我国社会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的重大转变,因此,在科技政策上,同样显示出这种深刻变革。鉴于我国政策的制定和推行力量主要来自中央,地方政府期间所制定的科技政策即是中央精神的具体落实和安排,又由于各地技术条件、产业结构和人力资源等不尽相同,一些地区甚至差别很大,因此各个地方政府的科技政策名目繁多,难以一概而论,故文中从略。本文下面搜集整理了2O年来我国中央政府制定的主要科技政策
和管理措施(有关立法除外),希望能够从中得出一些有益的结论。为简便起见,表中经委、计委分别为国家经济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等相应部门的简称。
3.1 强制性技术创新阶段——从2O世纪80年代到1991年此阶段主要科技政策如下:

资料来源:根据1980~2000年《中国科技统计年鉴》整理所得
从上表可看出,在2O世纪8O年代,政府对技术创新主要采取直接干预的方式,政策密集,内容过于具体,刚性强,既有关于基础研究和科技成果本身的政策,又有科技体制方面的政策。政府对技术创新插手较多,管得较细,政策适用对象主要是国营企业,总体覆盖面比较窄,虽然也包含了中科院等科研机构,但总体上这是典型的计划经济做法。发布政策的机构有国务院、国家经委、国家科委和国家计委等,多头指挥现象比较明显。
进一步分析得到,20世纪8O年代,我国政府在技术创新方面所采取的主要方式是指令型方式,政府给出一个或几个事先已经确定好了的创新计划,然后以行政手段指令企业去完成创新任务,如1983年的《国家重点技术发展项目计划》、《国家重点工业性试验计划》、《关于抓紧研制重大技术装备的决定》、1986年的《国家重点技术引进和消化吸收项目计划》、《鼓励推广节能电产品和停止生产淘汰落后产品的暂行规定》、《星火计划》等。这些政策看似非常前瞻,导向性明确,却在客观上存在着一个极大的弊端,那就是难以适应各种不同规模和不同类型的企业的技术创新需求,因为不同规模和不同类型的企业创新特点和创新
能力是有很大差别的,采取一刀切在某个特定时期可能是有效的,在多数时候却是行不通的。特别是我国绝大多数企业是中小型企业,其技术、资本和人员水平决定了它必定难以完全按照有关科技政策进行创新,因而政策越是具体。企业能够达到政策要求的就越少,创新动力就越不足,最终实现创新成功的就越少。
尽管在《关于科学技术体制改革的决定》中,中央指出:“在运行机制方面,要改变拨款制度,开拓技术市场,克服单纯依靠行政手段管理科技工作,国家包得过多、统得过死的弊端;在组织结构上,要改变研究机构与企业相分离,研究、设汁与生产脱节”,但恰恰是这段话,告诉我们当时的技术创新是由国家计划推动的,而不是市场推动的,创新经费主要来自国家拨款,而不是企业自主投入,创新目的是完成上级任务,而不是企业利润。创新是一种政府强制下的任务,企业不得不惟命是从,却又难以适从。

之所以选取1992年作为时间分段点,是因为这一年我国发生了邓小平南方讲话和党的十四大的召开等特别重大的政治事件,这两大事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和发展方向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92年春,邓小平在南方讲话中指示“胆子要大一点,步子要快一点”。同年秋,党的十四大报告提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对于习惯于我国几十年来的计划经济思想的人们来说,无异于惊雷阵阵。因此,从1993年开始,我国政府的
机构改革和职能改革在许多方面(理论与实践)都取得了实质性的突破,政府各部门分工趋于明确,职责清晰,企业活力显著增强。
从表中可看出,此阶段的科技政策多以目录和指南命名,而1992年以前的科技政策多以计划和决定命名,这直接体现出科技政策指导思想上的巨大变化:技术创新不再是一种政治任务,而是企业的一种必要选择,政府对企业的创新行为总体上是起一种规范和引导的作用,国家只对一些重点的创新技术和创新产品进行引导和间接干预。很明显。这是政策制定者自身从计划体制向市场体制转换的一种主动适应性变迁。在政策的示范下,企业开始以市场需求和经营利润为主要动力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引进,企业技术水平提高迅速,一大批创新成果转化为产品和商业利润.涌现出一大批实力型科技企业,如北大方正。
此阶段的政策适用范围扩大.各种类型的企业均能够从政策中受益,当然大中型企业因技术条件相对充分可能受益更大一些。政策发布机构相对集中,主要是国家经贸委,亦有国家科委、计委、技术监督局和国务院。但进一步分析发现,国务院颁布了《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的决定》,科委的政策功能限于基础研究,技术监督局则执行技术标准管理,职能都很明确,只有计委发布的政策《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与经贸委职能有所冲突,但相对8O年代的多头指挥现象来说,此阶段的技术创新政策自身已经规范许多,企业的事情企业自己选择和决定,企业不再对创新任务惟命是从和难以适从。

相对90年代的科技政策,此阶段的科技政策又发生了明显变化。政府职能进一步明确,科技政策对企业技术创新几乎不再有干预,政府各个部门分别从各自分工和职责的角度对企业技术创新起着一种支持性作用。在国务院公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后,政策多以意见的形式出现,而不再是目录、指南和计划,企业的自主权利进一步加大,真正成为创新的主体。
从1999年国务院和1996年国家经贸委这两个部门对技术创新的不同定义中可以清晰地看到科技政策变迁的内在根本原因。国务院定义:“技术创新是指企业应用创新的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提高产品质量,开发新的产品,提供新的服务,占据市场并实现市场价值”,经贸委定义:“技术创新是与新技术(含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开发、生产及其商业化有关的技术经济活动”。国务院的定义不仅内容丰富,指出了技术创新所包含的四个方面—— 产品创新、工艺创新、服务创新和组织管理创新,而且突出了技术创新与市场的关系,技术创新最终是为了实现市场价值。正因如此,1999
年后的科技政策都是围绕着如何为企业技术创新做好配套服务而制定的。这些配套服务包括:税收、创新基金、技术中心和基地、创新服务体系、改造传统产业等。
此阶段政策目的明确,内涵清晰,内在逻辑性强,国务院发布总体指导政策,各个部委在自身职能分工的基础上发布配套支持性政策,将国务院的政策落实到实处,政策覆盖全体企业。政府虽然也有创新任务和安排,如建立面向行业的技术开发基地,但不干预企业技术创新,企业自主选择何时何地何种方式进行技术创新,市场和需求成为技术创新的主要动力来源,国家从多个方面对技术创新进行支持和服务,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深入人心。
4 结论及其他
经济全球化拓宽了经济的竞争范围,加深了技术的竞争内涵和外延,如何适应市场竞争需求,促进技术创新,推动技术产业化,不仅仅是作为创新主体的企业的重任,同时也是以经济长期增长和实现国际竞争优势为必要发展目标的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因而成为各国科技政策的重要内容,亦是我国现今科技政策的重要内容。
我国科技政策的演变过程与其说是科技政策自身的演变,不如说是我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整体深化,它从根本上是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主动性变迁,它清晰无比地经历了强制性变迁、规范性变迁和支持性变迁三个阶段,对应的政府行为是政府直接干预、间接干预和服务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政策的制定和职能部门在这一变迁过程中逐渐完成功能和责任的转型。部门分工日益明确,政策柔性逐步增强,政策覆盖面逐步加大,企业逐渐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
信息采集:朱莲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