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强化实施与科技有关的知识产权管理是科技管理体制创新的重要内容。运用和谐管理理论分析了立项阶段国家科技知识产权管理“和”与“谐”负效应构成因素,构建了可操作性的科技产权化“和谐”管理机制,以促进国家科技竞争力的提升。
0 前言
当今各国间的竞争实质上是科技竞争,而科技竞争本质上是知识产权竞争。为了加快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国家科教兴国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国家科教计划的引导、保障和激励作用,切实提高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总量及质量,确保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高起点上创新,实现技术跨越发展,必须深化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于当前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尚处于转变与磨合期,管理内涵不确定随意性较大,使得专项管理制度成为绩效的重要解释变量。实现管理和谐的核心首先在于制度创新与设计,其次是在有限合理以及优化。立项阶段作为国家科技计划的创新源头,强化该阶段的知识产权管理乃是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试图就影响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和谐的因素以探究,从而构建成“和谐”管理新机制,以保障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有效实施。
1.立项阶段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的和谐意义
1.1研究的理论基础
和谐管理理论是由西安交通大学席西民博士1987年在其《和谐理论与战略》一书提出的。该理论建立在系统理论与系统分析的框架之上,其核心思想是“将系统视作基于规则和单元自治的整合,强调子系统和谐及整体系统的高效运作”。其中和谐的“谐”是指系统在组织上、要素上、结构上的总体协调,反映了系统在一定输入下的输出极大化或一定输出下的输入极小化,表明系统运行若高效,则系统自身须有序,体现了“谐”的效率;“和”是指对系统中成员中的管理,主张组织不但应为员工提供一种物质上的生存手段,更应注重其自身价值的实现,使系统成员享有“谋事”的成就感,并获得更多的精神利得。
将“和”与“谐”相耦合可使得系统构成的要素齐全、组成合理、渠道畅通、人心相向、充满生机、整体协调等内在要素的匹配程度,以及系统内外部之间的主动适应、外部合理、相互协调的适应程度优化。可见,和谐管理的涵义较协同更为深刻,其不仅强调的是“和”与“谐”,而且关注“内”与“外”的整体和谐。因此,将和谐理念融入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之中,不仅是提升科技知识产权管理的效率之需,而且是科技自主创新态势下,激励创新与服务成员自我价值实现的需要,更是知识经济背景下,“以人为本”管理理念在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中的重要实现,它使系统由失调、不和谐的状态逐步趋近和谐状态的重要保障。
1.2立项阶段融入知识产权管理的和谐分析
科技创新与知识产权在社会整体经济系统中相互依存、互动共进。由创新理论可知,只有两者之间的协同互动,才能使科技创新充分得以实现。知识产权与科技创新有着天然合一的属性。而中国多年来将知识产权视为科技创新系统的外生性因素,对科技创新系统知与识产权加以分项管理。科技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不和谐不仅导致了系统资源的浪费,而且更严重的是对个体创新能动性产生了抑制作用,而且这种抑制作用还会进一步腐蚀系统局部乃至整体的能动性,最终影响系统整体的创新活力。可见科技管理与知识产权管理的耦合是解决科技创新效率低下的有效手段,这已由发达国家“知识产权立国”国策的实施绩效所证实。
目前科技管理体制下,有关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一环是立项管理。立项管理是整个科技管理的源头,立项的科学合理直接影响到科研工作的高起点以及高水平技术专利化、市场化的产出效率。因此,将知识产权“和”所含意嵌入以及“谐”的合理投入耦合于立项阶段是实现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的关键所在。
2.“和”与“谐”负效应构成因素分析
随着国家科技知识产权政策的落实,知识产权的内涵正融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各阶段,但尚有不和谐之处。运用和谐管理的管理思想揭示系统的不和谐及其负效应因素,控索“和”与“谐”、“内”与“外”的和谐新机制。
2.1“谐”的负效应构成因素分析
立项阶段科技管理部门知识产权管理不到位,乃是导致当前国家科技计划原始创新水平不高的重要原因。找出立项阶段国家科技计划知识管理“谐”的负效应构成因素并分析其成因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立项阶段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存在“谐”的失调如下:
(1)知识产权态势分析报告的缺失。项目指南虽已作知识产权方面的要求,但其中重要一环即知识产权态势分析的提交尚属于非刚性要求,专项报告提交的软性化使得项目的新颖性、创造性、可知识产权化的预期、研发经费的配置等缺乏评价的依据,极易造成低水平的重复性研究,成果的原创性的缺失,而且易引发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系统的不和谐。
(2 )知识产权形式审查中“谐”的失调。管理部门实施的知识产权形式审查尚未作为申报立项的“市场准入”条款之一,易形成下列缺失:
第一,知识产权查新审查落实不到位。知识产权查新审查包括文献查新和专利检索。目前,大多数项目只进行了文献查新,而专利检索则普遍不予实施;文献查新多由申请者自主实施,而非由有资质的专业查新机构提供有效查新证明;专利检索缺乏专利检索机构的证明支撑。由此,申报方与评审者之间会因信息的不对称而引发评审过程的“不和谐”。
第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审核的缺失。完善科技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是开展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的有效保障。但当前申报方“六无”(专职领导负责人、专职管理部门、专职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的配置、专项的科技知识管理制度、科技知识产权管理绩效考量、知识产权专项基金或期权激励机制)现象普遍存在;专利拥有量与领导干部、科研人员和管理者的绩效考核不相挂钩,有关专利获权激励的科技政策导向有所偏失,职务发明专利等的认定尚存缺失等,这样引发科技计划管理规程的不和谐。
第三,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的缺失。现行科技成果的产权化,资产化过程中产生的专利申请(尤其是国际申请)费、审查费、维持费、代理费由课题组自理或按比例获得申请资助:专利产权实施义务由项目承担者专有,专利的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国家所有或单位所有,这一责权利不对等的游戏规则构成负反馈效应。研发成果产权化的专项经费若无有效保障,知识产权(专利)制度双刃剑的功效就难于发挥,科技成果中职务发明专利申请的非职务化比重将因此增加。
(3)知识产权实质审查过程中“谐”的失调。知识产权实质审查时应聘请专家予以评审的,专家的遴选与评价指标体系的确定是科技知识产权管理的关键因素,现行科技管理部门对知识产权实质审查虽有所关注,但尚存不足,诸如:①具有知识产权意识评审专家评议制,故评审专家库的遴选是重要一环。随着国家科技知识产权管理实施的深化,及时有效地将具有知识产权理念的专家编入评审专家库是科技管理部门的工作要点之上。否则,具有专利化的种子将会因无法获得适宜的孵化而夭折,造成科技资源配置的浪费。②知识产权成果性评价指标的缺失。现行项目评价体系中,科技管理部门虽已提出知识产权成果获权性的评价要求,但尚无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实务中的粗放化管理模式,使得成果的获权性评价缺失科学性与公正性,亟需对现行评价指标体系予以创新。
2.2“和”的负效应构成因素分析
为提高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的效率与创新活力,应在完善“谐”的内涵的同时,强化科技创新人才精神利得等“和”的耦合,此乃提升管理创新及管理绩效的关键。
(1)知识产权战略管理基本意识的缺乏。科技管理的领导层以人为本管理意识谈薄,知识产权运营管理的理念缺失,在科技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管理和科技创新活动中,知识产权战略管理缺位。
(2)诚信反馈的忽视。诚信反馈是实现军事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循环管理的重要手段。目前科技管理部门尚未认识科研诚信对后续创新研发激励的重要性,未对项目承担者先前研发项目中的知识产权绩效建立积分嘉奖的创新激励机制。进而,未能从创新源头改变现行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持续创新及知识产权有效运营的良性循环。
(3)知识产权条款缺失或不明确。科研项目合同中知识产权条款在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全局中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是调节管理者与承担者关系的重要纽带。现行项目合同中知识产权条款缺失或不明确是阻碍研发项目中期审核、验收期评价、技术资产化、技术人格化、技术产权化、技术产权化等工作有序运行的瓶颈,它不仅抑制了科技创新者的创新活力,缩小了职务创新的空间,而且制约创新者的技术产权化热情,使可专利化的技术因未能有效地呵护与运营而丧失了市场价值,造成稀有研发经费的浪费。
3.科技产权化“和谐”管理机制的构建
提升立项阶段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能力,要做到“谐协耦合”,应增强科技管理部门“一把手”的知识产权管理能力,使管理者、创新者切实体会科技知识产权管理的战略意义,从根本上确立知识产权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中的支撑地位,设计具有“和谐管理”内涵的科技产权管理创新机制,以立项阶段科技知识产权管理各环节的产权化管理规程创新来保障提升国家科技竞争力目标的实现。
3.1项目指南环节中产权化管理规程的创新
科技管理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的科技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和专职的管理人员,并按项目指南环节的知识产权管理的规程配置知识产权管理专项经费。
项目指南提出时应明确重点领域的技术指标要求,委托有关机构对国内外(包括主要国家和地区、主要研究机构和企业等)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形成知识产权调查分析报告,作为制定发布指南的依据和确定项目开发路线的基础依据,将知识产权调查和分析报告向项目申请单位公开,使项目申请方少走弯路,在高起点上创新。
3.2项目评审环节产权化管理规程的创新
在项目评审环节中,科技管理部门通过增设知识产权形式审查的“市场准入制”以及对知识产权实质审查的“市场准入制”以及对知识产权实质审查进行深化实现产权化管理规程的创新。
3.2.1增设知识产权形式审查的“市场准入制”
(1)知识产权查新报告是项目申报者提供的技术查新报告(尤其是专利检索报告),由有资质的知识产权查新机构出具,此为确保立项研发的高起点,成果专利化、产权化、市场化的关键,是立项评审的前置“门槛”。
(2)增设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的审核。
在项目前评价体系中增添申报方知识产权管理工作体系的审查指标,旨在强化申报方知识产权创造、使用、转让等综合运营能力,审核主要可从6个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设置专门的机构、专职领导,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或兼职人员;专项领导;配备专职管理人员或兼职人员;专项的知识产权管理经费和专项基金;专项的知识产权的统计指标体系、技术产权化的管理流程、技术产权化的激励,许可、转让、保密、档案管理等制度;建立知识产权信息管理系统、专业的知识产权资料库;知识产权管理绩效考核量,使得专利拥有量指标与领导干部、科研人员和科技管理的绩效考核相挂钩。
(3)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的审核。科技管理部门应专列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化专项经费(申请费用、维持费用等),在项目前评价体系中增设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的审核条款,并对该专项经费的使用加以监管,防范挪用。课题采用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经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财政部门会同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检查、监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4)诚信审查。科技管理部门建立项目诚信数据库,对项目承担者先前研发项目中的知识产权绩效给予积分奖评,并在新一轮立项申报的形式审查阶段实施诚信审核的不予立项。进而,可从创新源头改变目前项目申请者只注重立项申报而忽视科技研发、技术创新、、技术产权化、产业化等环节的情形,强化科技项目循环管理的实施。
3.2.2知识产权实质审查的深化
(1)聘请具有知识产权意识的专家参与实审。在专家库的创设上,评选的指标体系中应有知识产权素质指标的考核量,要求专家不仅要熟悉所研究的技术领域,而且需要有相关的知识产权创造,使用、扩散的经验,洞悉国家的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前沿。
(2)增设“知识产权成果获权性”考核量指标。“知识产权成果获权性”指标作为项目评审指标体系的独立指标,旨在考核知识产权预期目标的完成状况。诸如知识产权获权与否、获权数量与质量,知识产权使用及转让实施的绩效,以及知识产权工作是否获得过国家、地方或行业奖励等。在具体考核“获权可能性”指标时,科技管理部门应根据项目成果拟形成的知识产权形式(专利、版权、商标权,技术秘密等),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加以具体考核,以便在立项审查阶段贯彻知识产权管理思想,最大限度地避免重复研究和侵权现象。
3.3项目合同环节中产权化管理规程的创新
(1)原有知识产权条款的明晰化。对申报立项的项目,应在项目合同书或计划任务书中明确约定项目的预期知识产权指标及进度,使得项目实施阶段研发经费的再投入与知识产权预期目标相结合,监督与促进项目知识产权预期目标的有效实现。
知识产权的归属条款的明晰化,具体可包括:职务发明与非职务发明的认定、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归属或共享;非专利技术的归属、版权归属及技术成果发表的形式,署名方式等内涵的明晰化。
实施技术的方式及相关条款的明晰化,主要包括:由该技术成果产生经济利益的分享比例,后续技术改进的分享及归属纠纷等等。
(2)增设知识产权专项经费的管理条款。
在合同计划经费支出中应专列科研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化专项经费(申请费用、维持费用等),确定项目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的管理规程。专项经费由项目承担提出申请,由科技管理部门统一审定。
该项经费用来支持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持、保护等,经费专款专用,采用成本补偿式和定额补助式两种资助方式。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如专项经费未用尽,则由科技管理部门收回。财政部门会同组织实施部门负责检查、监督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信息采集:王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