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相关政策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先后有美、日、法、韩、印等十几个国家提出并实施“知识产权立国”战略,制定和实施相应的政策措施,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6.1积极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日本:2002年,日本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提出了日本面向21世纪的“知识产权战略大纲”,提出了日本面向21世纪的“知识产权立国”的战略目标。
韩国:2004年,韩国政府对知识产权局的职能进行了重新部署,建立更加有效的促进科技创新和发展的知识产权体系。
美国:扩大知识产权保护范围,把新兴的技术形式纳入知识产权限保护范围,如在功能基因方面专利申请已达4000多项。
6.2明确知识产权归属,加快专利审查速度
美国:20世纪80年代,美国出台了《拜一杜法》、规定由联邦政府资助的小企业、非营利机构(包括大学)所获得的研究成果由小企业和非营利机构所有,参与研究的研究人员可以分享利益,允许研究机构有偿向产业界转让技术。
英国:将由政府资助的研究项目所产生的归国家所有的知识产权改为归项目研究机构所有,使研究机构成为该知识产权的管理者和经营者。
日本:缩短专利审批的年限,“到2013年缩短为11个月,达到全球最高水平”。
法国:法律规定:“鼓励创新企业使用发明专利,从1997年起研究人员以发明专利作为资本入股参与企业的创建和开发,其专利使企业获益的,其利润的征税可延缓5年执行”。
6.3发展中国家保护传统知识的意识明显加强
泰国:政府有权宣布某一传统泰药处方为国家处方,宣布后该处方的所有权为国家所有。凡将国家处方用于商业目的生产或研发,都必须得到政府的批准,对严格侵权行为可给予刑事制裁。
印度:印度政府2003年3月通过了《国家生物多样性战略和行动计划》(NBSAP)。在国际植物基因资源公约(在国际植物基因资源公约(TTPGR)范围内,印度将要求享有一个知识产权自由区,并将寻求增加一个分享独立知识产权利益自由区,并将寻求增加个分享独立知识产权利益(包括非货币利益)的条款。
菲律宾:帮助原住民社区获得关于植物及其药用性质的传统知识的所有权。
7.科技人才政策
各国都十分重视科技人力资源开发,制定了许多相关政策。
7.1培养科技人才的国家战略和措施
美国:美国在重大科技研究计划的实施中强调教育与研究相结合,把在研究中培养复合型研究人才作为计划的目标。
英国:皇家学会2002年启动了“以高薪和资助为核心的”人才吸引计划,旨在增强英国科学家在本土发展的信心。
日本:日本政府从2002年开始实施为期5年的“240万科技人才开发综合推进计划”,实现到2006年培养240万精通IT、环境、生物、纳米、材料等尖端技术人才的目标。
韩国:韩国2001年制定了“国家战略领域人才培养综合计划”,宣布在4年内培养信息技术、宇航技术和文化产业技术6个战略领域的40万名优秀人才。
7.2积极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和团体
德国:到2002年底,马普学会建立了49个“青年科学家独立研究小组”,青年科学家可在良好的学术氛围中,独立组织和完成科研课题。
新加坡:在实施2001~2005年第三个国家科技计划中设立“奖学金计划”,拨专款加强对研究人才尤其是本国年轻后备研究人才的培养。世界上顶尖的20所名牌大学在读研究生或博士后是接受资助的最佳人选,无论是否新加坡人,获得资助后,都须保证在新加坡工作2-4年。
印度:2003年制定了“青年学者快速追踪计划”,鼓励青年科研人员在科学技术前沿领域开发高质量的科研,为期3年,资助金额为100万卢比。
7.3研究机构与大学合作共同培养人才
美国:历来有国家实验室与大学共同培养研究生的传统。
德国:赫姆霍兹大科学中心每年为来自大学的450位青年学者提供进入最新技术和尖端科学领域的机会。
韩国:科学技术研究院(KIST)自1990~2002年,通过“与一流大学合作教育培养计划”培养了848个具有硕士博士学位的专业人员。
7.4建立科学、合理的用人制度
7.4.1采用任期制、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相结合,促进人员流动
美国:政府研究机构多采用任职年限制,如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NH)采用前后11年的连续评议淘汰机制,最终能成为固定科研人员的约占5%。
德国:国家科研机构多采用任用限制,分为长期聘用人员和限期聘用制人员,如果限制聘用人员在6年内未获得长期职位,则必须离开教学和科研岗位转入公司或企业工作。
7.4.2实行严格的评估、考核与晋升机制
美国:NIH科研人员经过激烈竞争进入“tenure track”方有资格参与终身研究员的竞争。在“tenure track”6年的任期内,要定期接受科学顾问理事会的评估,在任期内未升入终身研究员者必须离开NIH。即使获得了终身研究员职位,每4年仍然要接受科学顾问理事会的评估以决定是否提级。
7.5鼓励中小企业聘用高学历人才
意大利:法律规定,对中小企业聘用博士学位的人员,期限超过2年的,对每个聘用合同提供了7500~30000欧元的支持;对于企业委托培养的博士生,按奖学金额的60给予支持,最多2.5万欧元。
7.6积极吸引国外科技人才
美国:从20世纪50年代始就多次修改移民法,规定可不考虑国籍、资历和年龄,一律允许专业方面的“精英”优先进入美国。1990年开始实施为期6年的临时工作签证“H-IB签证计划”,允许有特殊专长的外国人到美工作。
印度:建立科学技术人员储备局,为回国的科技人员在找到正式工作前为他们临时安排工作。早在1963年,印度政府就授权所有科研机构设置一定数目的超余岗位,使回流的科技人员有职位。
8.促进军民结合的政策
8.1加强军民结合的组织实施和统筹协调
美国:在国家决策和宏观调控层推行军民结合的机构主要有国会、总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和总统科技政策局等,主要通过发布相关的政策和计划来指导和组织军民一体化的实施。
法国:将其国防政策与其它工业、经济和社会政策同时考虑,国防工业计划是政府在国防部武器装备部经济与财政部、工业与外贸以及交通运输等部门之间综合而形成的。
德国:德国国防部系统基本上不设科研机构,国防科研工作主要由私营国防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和工业界的研究机构承担。国防部加强与主管民用科研的联邦研究与技术部的合作与协调,并促进工业界参与军民两用技术的开发。
8.2通过立法和规划加强军民两用技术的研究开发
美国:美国国会1992年制定了《国防技术转轨、再投资和过渡法》,推动军用技术转民用。
美国1998年制定了《国际授权法》,该法规定国防部必须加大对军民共用技术发展的投资力度,1998年将国防应用研究经费的5%用于发展军民共用技术,1999年上升到7%,2000年达到10%,2001年达到15%。
俄罗斯在1998年的《1998~2000年国防工业军转民和改组专项规划》中,要求在航空航天、电子、通信设备等工业部门,要特别优先采用军民两用技术。
8.3通过重大工程或计划实现军民科技活动的结合
美国:制定了技术再投资计划(the Technology Reinvestment Program, TRP).该计划是政府促进“军民两用”技术开发的典型政府。TRP是一个竞争性的、成本共担的基金项目,主要用于帮助承担国防合同的单位开发民用技术。1994年美国国防部拿出202亿美元用于这上计划,确定的主要“军民两用技术领域为:平板显示器(flat-panel dis –play)、高速计算机和材料研究。
法国: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法国政府实施国家大型技术计划发展军民两用高技术,以确保法国高技术产业在国际上的领先地位。所实施的大型技术计划包括“航天计划”、“航空计划”、“核能计划”和“电子、信息和通信计划”等,其中大量的技术是军民两用技术。这些计划由政府科研机构和企业共同承担。
英国:国际部将承担的约1/3的预约工作作为“军外研究”转包给工业界和学术界(目前每年约1.7亿英镑)。
8.4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参与军民两用技术的研究开发
美国:国防部在每个财年都努力使小型企业占国防部国内合同总额的比例保持在一定水平之上,以鼓励和扶持中小企业参与军品科研生产。
法国:国防部建立了与中小企业的联系机制,及时向它们通报军品发展计划,提供参与计划的机会,并为中小企业保留一定比例的研究计划。
日本:向中小企业提供每年度需求项目订货信息,还对军品产值在企业销售额中,占比重较大,拥有自行研制的独特技术或诀窍的中小企业尽量做到分散订货,让中小企业有更多的机会获得军品订货。
8.5推动军民领域科技资源的共享和信息交流
英国:国防部参加了涉及科学、科研、技术、装备和工业许多部门间的小组或工作委员会,加强与政府其它部门基础性研究的交流与合作。
德国:总装备部经常与民用科研的管理部门协调,共同规划预研工作。同时,德国建立了统一的研究课题数据库,避免了军民科研之间的重复。
(全文完)
信息采集:王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