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直各委(办、厅、局)、各地(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中央驻滇单位、各大中专院校、科研院(所):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和国家科技部关于“建立一批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的要求,为充分发挥各类科普场馆、设施的科普教育功能,推动全省的科普工作向社会化、经常化和规范化发展,1997年评选出首批17家省级科学普及教育基地,开展了一系列科普活动,取得了明显的效果。为使这项工作走上正常化、规范化轨道,由省科委经多方征求意见后,拟定了《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报经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并要求在全省范围内执行。现将《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暂行)转发给你们,请你单位收到此通知后,认真学习领会其精神,积极组织申报工作。
附: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教育基地认定管理办法及云南省省级科学普及教育基地申报表
云南省科委
一九九九年四月五日
主题词:科学普及 管理 办法 转发 通知
抄 送:国家科技部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省政府办公厅、省科普联系会议成员单位
发:各地(州、市)、县(市、区)科委
省科委办公室(共印500份) 1999年4月6日 打 字:李俊妍 校 对:许春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