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 年是我国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进展的一年。全国各族人民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国家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的各项措施,取得了明显成效。经济运行中的不稳定不健康因素得到抑制,各项改革稳步推进,对外开放进一步扩大,国民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较好地实现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预期目标。与此同时,我国科技经费投入继续保持快速增长。国家财政科技拨款稳定增加,全社会科学研究与试验发展( R&D )经费支出达到新的历史最高水平,企业技术创新的主体地位进一步巩固。
根据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可将全国 31 个地区的科技进步总体水平划分为六类:
第一类:为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高于 60% 的地区,包括上海、北京和天津。
第二类:为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低于 60% ,但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45.61% )的地区,包括广东、江苏、辽宁和浙江。
第三类:为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高于监测标准 40% 的地区,包括陕西、山东、重庆和福建。
第四类:为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在监测标准 40% 以下,但高于三分之一的地区,包括黑龙江、湖北、湖南、吉林、四川、山西、海南、河北、新疆、河南、安徽、甘肃和内蒙古。
第五类:为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低于监测标准的三分之一,但达到四分之一以上的地区,包括青海、广西、江西、宁夏、贵州和云南。
第六类:为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低于监测标准四分之一的地区,为西藏。
将 2005 监测与 2004 监测比较,全国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比上年提高了 4.10 个百分点。高于这一增幅的有 5 个地区,其中天津增幅最大,比上年提高 9.82 个百分点。北京和广东低于上年水平。
与 2004 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的排序比较,位于前 13 位的地区与上年相同,只是位次发生一些变化:近年来上海不断缩小与北京的差距,终于在本监测年度超越北京,坐上了第一把交椅;福建、山东和重庆的位次变化为山东、重庆和福建。位次变动较大的地区有:湖南由 17 位升至 14 位,河南由 24 位升至 21 位,甘肃由 26 位升至 23 位;内蒙古由 19 位降至 24 位,广西由 23 位降至 26 位。
从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的分布状况看,地区之间的差距较上年呈现略微缩小的态势。地区综合科技进步水平指数的离散系数为 30.89% ,比上年降低了 0.79 个百分点。
信息摘编:顾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