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省院省校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云南省省院省校科技合作计划(以下简称科技合作计划)项目管理,建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管理模式和公开、公平、公正、竞争择优的选项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和项目实施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合作计划的宗旨

依托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和国内著名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的技术、人才、知识和信息等优势,围绕云南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重点问题,以企业为主体,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技术创新为动力,加速我省高新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推进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及农业现代化、产业化进程,大幅度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经济效益,提高全省科技整体发展水平。

第三条   云南省省院省校科技合作计划的主要任务

以科技合作项目(工作)为重点,以企业为依托,产学研结合,技术引进与合作开发并重,项目合作与联合共建并举。引进一批高起点、高水平、适用性强、市场前景好的技术成果实现产业化,共建一批对支撑我省产业发展有重要作用的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推动以产权为纽带的合资、合作企业,实现科技资源的优化配置,加速我省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增强全省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动力。

第四条   科技合作计划资助的重点方向

一、有利于促进云南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产业优化升级和产品更新换代的重大技术;

二、有利于云南技术创新体系的建立,提高支柱产业技术水平,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用高新技术提升改造传统产业,加速农业现代化、产业化进程的关键技术;

三、有利于推动区域经济发展,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产业链长、关联度大、对地区经济发展有较大拉动作用的先进适用技术。

第五条   科技合作计划资助的重点技术领域

农业持续发展中的关键技术;支撑支柱产业的关键技术及新产品;生物技术的应用及新产品;以民族、民间药为主的天然药物;电子信息技术及新产品;新材料制备和应用新技术及新产品;先进制造技术及机光电一体化;环境保护及污染治理;新能源、节能新技术及其产品;高新技术在提升、改造传统产业的应用;重大决策和管理的软科学研究。

第六条   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分类

第一类为云南方承担单位与合作方开展的科技合作项目(含合作对方以技术、成果、人才、管理及其它形式的投入与云南企业以自有资本金投入合作或合资兴办科技企业),其合作经费由项目承担单位自行解决。但需向云南省省院省校协调领导小组科技合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科技合作办)备案。

第二类为经筛选论证批准纳入省院省校合作专项经费给予资助的科技合作项目。

按项目性质的不同,科技合作项目分为A类和B类。A类项目为以企业为主体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含农业产业化)项目。B类项目为社会公益类(含农业试验示范,联合共建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等)项目。

第七条   科技合作计划由省院省校科技合作办负责归口管理。具体实施部门为云南省科技厅省院省校科技合作处(以下简称省院省校合作处)。

 

第二章    计划的编制

第八条   项目的申报条件及选题原则

一、科技合作项目申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企业或事业法人资格。A类项目必须以企业为承担主体,申报单位必须具备与所申报的项目相适应的资金、技术、市场营销等能力。B类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有承担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的相关经历。

二、云南省经济社会发展中急需的关键技术,省内尚无或仅依靠省内力量难以解决,通过合作可显著提高研究开发水平和质量,加快研究开发及产业化进程。

三、优先支持以企业为主体申报的工程化、产业化项目,尤其是通过单项合作已经发展成为以产权为纽带的紧密型合作关系的产业化项目。

四、围绕对提高我省行业、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加速全省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有重要作用的省级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和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的共建工作。

五、双方合作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清楚,技术路线先进、科学可行。合作双方前期工作基础扎实,合作方的技术在国内具有优势,云南方承担单位具有项目合作实施能力,并通过合作可切实提高云南方人员科学技术水平及创新能力。

六、经费预算合理,自筹部分落实。

七、项目组织、运行方式合理,双方责、权、利及知识产权归属明确,双方已经签订合法、有效、有约束力的技术转让合同或合作协议。

八、实施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三年。

第九条   项目的组织和推荐

通过技术成果洽淡会或多种形式,合作双方经深入考察、洽谈,并按科技合作项目申报材料要求,形成申报材料,经合作方科技主管部门和云南方主管部门或地(州、市)科委推荐后,向省院省校科技合作处提出项目申请。

第十条   省院省校科技合作项目的筛选、论证、招标、评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依靠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科学论证,民主决策,竞争择优。对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一律按照《云南省省院省校科技合作项目招标暂行管理办法》,组织招投标。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

第十一条 申报及筛选程序

一、省院省校科技合作项目采用预申报和正式申报,一轮(或两轮)筛选和逐项评估论证的程序。

二、预申报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一季度。第二轮申报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第二季度。

三、符合招标条件的项目均按招标程序进行招投标。

四、未被批准进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申报单位未明确提出要求的,不再退还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A类项目第一轮申报材料为:《云南省省院省校科技合作项目预申报书》一式25份。

A类项目第一轮申报材料

(一)《云南省省院省校科技合作项目申请书》一式15份。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15份

(三)项目启动实施进展情况一式15份。

二、B类项目第一轮申报材料为:《云南省省院省校科技合作项目预申报书》一式25份。

B类项目第二轮申报材料

(一)《云南省省院省校科技合作项目申请书》一式15份。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式15份。

第十三条   省院省校科技合作项目的筛选、论证、招标、评标工作,委托科技中介机构进行。省科技合作办对委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跟踪检查及协调处理重大问题。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

科技中介机构在专家组论证的基础上,进行评估,提出推荐建议提交省科技合作办,由省科技合作办会同省内综合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有关专家共同审核确定推荐报批项目,并向社会公示。在15天时间无人提出异议,即上报省省院省校合作协调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五条  项目经批准后,合作双方与省科技办办理《云南省省院省校科技合作项目实施合同》。实施合同由双方科技主管部门、行政管理部门签字、盖章。合作双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明确双方在合作期的责、权、利及知识产权权益、违约责任等事宜。并将技术转让合同或合作协议原件一份作为附件连同实施合同一并报云南省科技合作办。

第十六条  对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要专项,另行处理。

 

第三章    计划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  科技合作计划项目实行承担单位、参加单位自筹,银行贷款和省专项经费资助等多渠道筹集的投入原则。省专项经费来源于省财政拨款。政府专项资金是引导资金,主要用于科技合作中引进技术转移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部分费用的补助(包括技术引进费、工程化或产业化的试验费、试车费、必要的仪器设备及人员培训费等)。资助的原则为:A类项目资助经费原则上不超过该部分产生费用的50%;B类项目视项目情况可适当增加资助比例;共建项目的启动费。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云南省省院省校合作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严格按实施合同规定的开支细目支出经费。并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向省科技合作办上报项目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经费到位及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科技合作计划项目资助经费的核定

省科技合作办委托评估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对立项推荐项目进行经费审核,并提出经费安排建议。由省科技合作办和省财政厅共同审核后,报省院省校合作协调领导小组审批。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   省院省校科技合作项目由云南省科技合作办和合作方科技管理部门共同管理。双方通过建立经常性的沟通、联系制度,相互通报项目进展情况,及时协调解决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共同做好项目的检查、督促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十一条   云南方各主管单位和相关地(州、市)科委应协助省科技合作办加强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云南省科技合作办每年委托科技中介机构对正在实施的项目进行执行情况中期考核评估。并根据考核评估结果,提出项目调整意见和年度经费安排意见。

第二十三条   科技合作计划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必须按项目实施合同规定的时间向云南省科技合作办和项目保证单位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执行过程中,如有重大进展或发生了项目目标调整、内容更改、项目负责人变更、时间进度变更以及出现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必须及时报告。凡对合同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变更,需报经省科技合作办批准。

第二十四条   省科技合作办及其委托的科技中介机构,每年不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对违反第二十三条、二十六条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将视情况予以警告、通报批评。对人为造成项目延期或重大失误,单位未予及时、妥善处理,隐瞒不报,严重影响项目实施进度甚至造成不良后果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一经调查核实,省科技合作办将予以通报批评直至中止或取消合同,追回部分以至全部所拨经费,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省院省校科技合作项目。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五条   列入省院省校科技合作计划的项目,完成后都要进行验收。验收工作按《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办法》执行。需进行鉴定的,按国家和云南省科技成果鉴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科技合作项目所取得的共有成果向云南省境外转让之前需报经省科技办协商同意。对需在省内有关行业、地区进行推广的共性技术,项目承担单位应积极组织在省内的推广和转让。

第二十七条   凡列入云南省省院省校科技合作的各类科技合作项目,项目经验收、鉴定(评审)后,除可申报云南省及国家科技奖励外,云南省省院省校协调领导小组对于实施较好的,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及人员,将给予表彰。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院省校合作办协调领导小组科技合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