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第二阶段(1985-2000年):全面开展国际科技合作
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我国的国际科技合作进一步发展和扩大。为进一步促进国际科技合作事业,完善和规范我国国际科技合作体系,我国出台了一系列国际科技合作政策和措施。
在这一时期,我国国际科技合作政策进一步加强规范了技术引进工作:加强对合办研究开发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做出了积极加入国际科技组织的决定;规范了国际科技合作交流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切实加强了技贸结合,大力推进中国科技产品和技术出口。
2.1加强和规范技术的引进和吸收工作
随着我国的改革开放,西方国家视我国为潜在的原料供应基地和产品销售市场,积极开拓对中国的贸易,并希望以科技合作为渠道来发展贸易关系,我国出现了引进西方设备和技术的高潮。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国的技术引进和吸收工作,1985年,国务院出台了《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1988年,对外经济贸易部发布《签订与审批技术引进合同指导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同时,为加强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1986年,国务院出台《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工作条例》,1986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启动“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重大项目计划”并于1987年2月发布《引进技术消化吸收重大项目计划管理的若干规定》。
2.2加强对中外合办研究开发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20世纪90年代以来,外国企业和科研单位(特别是跨国公司)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争夺我国市场,开始到我国来合资或独资开办科研机构。据不完全统计,到1997年5月,全国已有合办研究开发机构56个。为加强对合办研究开发机构的指导和管理,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97年9月发布了《关于设立中外合资研究开发机构、中外合作研究开发机构的暂行办法》,对合办研究开发机构的条件、审批办法、合同内容、权利与义务、奖励与惩罚等作了具体规定。之后,各地方也都出台了鼓励外资设立研发机构的办法或规定。如北京1999年出台了《北京市鼓励在京设立科技研究开发机构暂行规定》。
2.3积极加入国际科技组织
国际科技是各国科技界之间开展交流,促进科技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也是展示各国在国际科技界影响和地位的重要舞台。在这个阶段,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我国加入国际科技组织科学家参加国际科技会议的工作做出了重要指标,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86年正式颁布了《关于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的若干规定》,旨在通过科技政策引导,促进我国科技组织和国际科技组织之间的交流和合作。并加强我国在国际科技社会的发言权。该规定对参加国际科技组织的条件、申请手续、复审批程序、组织管理、付费等作了具体规定。据原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1993年统计,解放前我国参加的国际科技组织有10个,1950年至1977年累计参加的国际科技组织有70个,1978年至1993年达850个之多。
2.4规范国际科技合作交流中的知识产权问题
改革开放前,我国尽管于1950年8月颁布了“保障发明和专利权暂行条例”,但未能认真贯彻执行。改革开放后,与西方国家之间的合作与交流日益增多,由于我国没有专利制度,对方不愿在生产技术和高新技术领域与我国进行深入合作。在签订具体合作项目协议时,对成果的处理也只有成果分享的原则性条款。我国科技人员在国外做出的成果,常被对方按所在单位的成果处理,得不到分享成果的权利。1995年2月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制订了《关于对外科技合作交流中保护知识产权的示范导则》,确立了“平等互利”、“相互尊重”、“遵守各国国内法规”以及“以协议为根据”的一般性原则,以指导各部门、各地区处理国际科技合作交流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
2.5切实加强技贸结合,大力推进中国科技产品和技术出口
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在1986年召开的第四次全国科技外事工作会议上,提出“科技外事工作要把推进中国科技产品和技术出口当作一项重要任务”。各部门,各地区都十分重视这项工作,在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交流的同时,注意科技合作促进经济合作,推进对外科技经济一体化。1994年6月,国务院转批了《关于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优化外贸出口商品结构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促进贸工技结合,加快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是优化我国出口商品结构,提高出口商品技术含量和技术附加值的重要举措,这对我国外贸出口在国际竞争中不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这些政策允许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成立有外贸权的公司。此外,1993年,国家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部联合发布了《赋予科研院所科技产品进出口权暂行办法》,并赋予首批100家科研院所外贸经营权,这对于扩大科研院所自主权,促进技贸合作和国际交流起到了积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1997年12月,两部委又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快赋予科研院所和高新技术企业承包自营进出口权的特急通知》,进一步放宽申请自营进出口经营权的条件,以支持科技产品出口和国际技术贸易活动。
在这个阶段,我国的国际科技合作范围、内容、领域、形式等方面都取得了很大进展,形成了对外合作的基本格局。合作范围从改革开放初期的以发展中国家为主发展到包括与西方发达国家在内的世界主要国家;合作内容在最初比较单一的科学研究、技术引进的基础上,开始了更广泛的产业研究开发等;合作领域从最初的传统领域发展到生物技术、空间技术、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激光技术以及新材料、新能源等高新技术领域;合作形式从最初的人员往来和技术引进发展到联合开展研究项目、中外联合在华或在外合办科研机构。一个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全方位国际科技合作新局面基本形成。
(未完待续)
信息采集:王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