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政策法规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之二

王运红 董诚 彭洁

    子类类别:科技管理工作

2 我国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政策法规现状分析

21我国自然科技资源共享的政策与立法现状

自然科技资源作为国家基础条件平台建设过程中提出的一个新概念,尚未有规律性文件具体涉及。由于自然科技资源多数来源于自然资源,因此许多有关自然资源的法律法规对自然科技资源同样也适用。我国十分重视自然资源的立法工作,为保障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禁止任何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国家先后颁布多部相关的自然资源法。20世纪80年代颁布我国第一部自然资源单项法——《森林法》、后制定了《草案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矿产资源法》、《种子法》等多部自然资源法,国务院及有关部、委、局等也制定了相当数量的有关自然资源的行政法规和规章。目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多种单项资源法集合为法群形态的自然资源法律体系,国内有关八大类自然科技资源的主要法律法规共172部。

我国已初步建立起植物种质资源共享法规体系。20037月农业部又依据《种子法》颁布了《农作物各质资源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对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机构、工作性质、收集、保存、共享利用、信息管理作了详细规定。但与美国等国家相比,我国种质资源共享法规还存在较大差距。

我国还没有专门的动物种质资源共享的立法、只有在其它法规的条款中有零星的体现。关于动物种质资源共享的相关法律大多数是以动物种质资源的保护,特别是珍贵动物资源的保护为着眼点的,我国的动物种质资源更确切地说是珍稀动物保护法。此外,我国大多数遗传资源管理规定是在其它法律、法规框架下附带提出的,内容很不完善,也不具体,尤其是在遗传资源的取得,惠益分享和专利制度方面基本是空白,更无从谈起在此基础上的资源共享。

目前我国还没有专门针对标本共享的政策法规。在实验动物共享方面,1988年国务院批准颁布了我国第一部实验动物管理法规《实验动物管理条例》,2002年科学技术部委托中国实验动物学会启动了该条例的修改工作,目前已基本完成。2001年科学技术部会同卫生部、教育部、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等七部委提出了《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总之,我国的实验动物有关政策法规以管理条例居多。

22我国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政策法规分析

我国尚没有系统的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法律保障体系,专门的法律法规也比较匮乏,前面提到的以及现有的共享政策法规中,也存在一些结构不清晰和内容不齐备的问题,具体分析几类法律规范,有如下几个特点:

1)国外的资源共享方式较多,其中大部分以公益型共享为主,但针对一些珍稀的、独特的、有巨大研究价值的资源,不免费向国外扩散。我国也逐渐认识到并开始了立法、保护本国一些独特的遗传资源的所有权和共享利益的公平分配。

2)我国相关法律未给予动植物新品种以专利保护,而在美国,植物品种取得专利权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专利中有适当的权利要求,专利品种的持有人可阻止他人以育种的目的取得种质而去获取商业利益。

3)在动物种质资源共享方面,国外很少有专门的动物种质资源共享政策法规。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立法,只是在其他法规的条款中有零星的体现,但是,国外有许多国家制定了遗传资源管理和保护法或者是法规条令,而我国的遗传资源管理规定主要是在其他法律框架下附带做出的,内容很不完善,也不具体,在遗传资源的取得、惠益分享和专利制度方面基本是空白,这也是我国今后法律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

4)我国对动植物等重要生物资源的采猎方面确立了行政许可证制度,对动物、植物等重要生物资源的流转和出口等交易活动确立了审批制度。这也是国外许多国家采用的普遍方式。

  5)在欧美国家,标本共享是相当活跃的,而发展中国家则较少与其他国家进行生物标本共享。通过国内外生物标本共享政策法规的比较不难发现,在法规建设方面,很少有国家就生物标本资源进行专门立法,国内外都对生物标本的共享达成共识,都强调对标本的保护,国外更注重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明确指出要在出版物中注明共享的存放地。我国1982年颁布的〈关于加强中药材标本出境管理的通知〉,目的在于禁止国外人员擅自在中国采集动、植物药材标本,生物标本共享政策和法规确实需要建立。

6)我国在1988年颁布了〈实验动物管理条例〉,上海市政府还发布了〈上海市实验动物管理办法〉。我国与实验动物相关法规内容涉及管理方面的居多,在资源共享方面考虑较少。而国际上一些国家已经制定了相应的实验动物国际交流与合作方面的政策法规。

3 国外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政策法规对我国的启示及建议

31自然科技资源信息共享的法律法规迫切需要建设

国际组织和发达国家在自然科技资源信息的整合与共享方面起步较早,都已经形成了很多共享的网络信息系统服务平台。经过十年左右的建设,我国在自然科技资源数字化和信息开发利用方面有了一定的基础,如国家自然科技资源信息共享平台是科技部在2003年立项开始建设,提供植物种质资源,动物种质资源、生物标本资源、微生物资源、人类遗传资源、岩矿化石资源、实验材料资源、标准物质资源八大类自然科技资源信息共享服务,以信息共享最终推动实物的共享。中国作物种质资源信息网可为终端用户提供原数据库查询,数据查询等信息服务项目:由中国林科院林业负责的林木种质资源(A库、B库)2个数据库,其中A库用于科研服务,B库为信息共享服务,中科院动物标本数据库、录入数据量已达到30万条,数据库目前包含物种、标本信息。国家化石和岩矿标本信息网,其中岩矿化石数字博物馆大约有化石标本2400份,岩矿标本6000件等。很多自然科技资源信息共享网站已经建立并对外服务。

在自然科技资源信息共享上,目前国内外都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公约、条例等。随着信息化的日益渗透,自然科技资源信息逐渐在互联网上整合、发布和共享,由此也会带来诸多的问题,比如信息安全、信息的开放程度和使用权限、知识产权和版权问题等。实物共享已有很多法律法规、条约、公约等规范来约束、指导资源的共享行为,信息共享的成文法规几乎是个空白;在这方面,我国如何建立引导性政策、约束性的条例,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且值得探讨的课题。 

32我国的资源政策和立法应该由“重保护”向“重利用”转变

随着对资源由“重保护”向“重利用”的转变,我国政府开始鼓励科技成果转化、激励自然科技资源转向社会共享、产生经济效益、促进产业的发展;但以共享为核心的新的制度框架、市场动作的规范和模式并没有确立,也缺乏相应的法律与政策来保障和引导。

我国在1997320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保护植物新品种培育者的权益,弥补专利法中的不足。然而,专利是最强形式的知识产权保护,植物品种保护的标准比较低一个新品种通过取得专利,要求保护基因和影响转化的媒介和载体或作物,获得更加严格的产权保护,从而更大程度上阻止了其他机构非法获取利益的途径,这对于保护产业的良性健康发展,激励创新、激励科技成果的产业转化,起到了积极推动和有效的保护作用。专利既是一种很好的资源保护办法,也是促进资源共享的途径,因此,我们在资源政策制定过程中,应注意在资源保护中重视利用,在利用过程中也要重视保护。

33完善资源共享法规,保障资源供方利益

国外发达国家拥有先进的技术和雄厚的资金,高度重视资金的收集、保存和利用,他们在世界范围内收集尽可能多的资源,并运用科学的方法和先进的技术对其加工、改造、利用并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知识产权,甚至回输给资源提供的国家,获取高额的利润,从某种程度上说是一种资源掠夺。发展中国家为了本国的资源不再无偿流失,更重视对本国资源的保护,往往从防止资源流失的角度来制定严格的资源收集和共享利用规则。

  我国在这方面已经有比较完善的法律规范,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组织或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自然资源”:《农业法》对种植业、林业、畜牧业和渔业的生产、经营、流通和保护工作,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种子法》、《森林法》、《草原法》、《野生动物法》等都对各自领域的资源保护和利用有具体的规定。但是,这些法律法规中更多是一些行政法规和部门章程,比较分散,使用时原则性规定较多,缺乏可操作性。在对参与资源共享的每一个合作组织应用何种机制,如何向资源提供者返还公平的惠益上,法律上有明显的缺失。

  如果我国仅仅考虑资源流失,而对可以有限制地利用的资源采取极端的禁止措施的话,也是不可取的。我国拥有丰富的遗传资源以及相关的传统知识,它是我国生物多样性的体现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完全禁止获取也不是维护国家利益的最佳途径。把本国在资源上的潜在优势,通过对资源的合理开放和有效利用,可以转化为实用的、现实的利益。在很多领域,如生物技术领域、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还不足以支持资源的自我开发利用。因此,引进欧美等发达国家的先进技术和资金,合作开发利用,是对资源的有效增值。但这其中的资源获取和惠益分享政策要统筹考虑,综合协调,充分保障资源提供者的利益和国家的利益。

(完)

信息采集:王瑾

                                           

 

 

 

 

    地域:中国
    关键词:自然科技资源 共享 共享政策法规 建议
    信息来源:《中国科技论坛》 2008第6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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