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政府支持风险投资发展的财政政策可分为直接财政政策和间接财政政策,这两种财政政策会对风险投资发展产生不同的效应。本文试图对这两种财政政策带来的不同效应进行分析,以期为政府制定风险投资发展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风险投资的自身特征及其战略重要性决定了政府在风险投资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政府除了通过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为风险投资发展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外,更重要的是采用一定的经济手段即相关的财政政策参与或引导风险投资各市场主体的决策偏好和决策行为,从而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政府支持风险投资发展的财政政策可分为直接财税政策和间接财税政策。这两种财政政策会对风险投资发展产生不同的效应。本文试图对这两种财政政策带来的不同效应进行分析,以期为政府制定风险投资发展政策提供理论依据。
1.政府直接财政政策对风险投资发展的效应分析
1.1政府直接财政政策的表现形式
从各国实践来看,政府的直接财税政策主要是指运用政府财政资金直接参与投资,这种直接参与的形式可以是有偿的政府直接投资,也可以是无偿的政府补贴。
(1)政府直接投资。政府直接投资是政府对创新性小企业的直接股权投资,其目的是为创新性小企业提供种子资金,扶持创新型小企业的发展。对于处于起步阶段的创新型小企业来说,由于固有的高风险性,再加上受到自身规模和财务状况的限制,这些企业很难从商业银行或资本市场获得资金。即使是商业性的风险投资,也往往偏向于那些商品化程度较高、比较安全和成熟的项目,以提高投资成功率。因此,处于起步期风险较高的小企业就成了投资空白,政府直接投资可以填补这些空白,为小企业的创新活动提供资金保障。
政府资金直接进行风险投资主要有3种基本运作模式,即①政府投资于私营部门的风险投资公司,再由风险投资公司向企业投资;②政府建立自己的风险投资基金,直接对企业进行股权投资;③利用政府资金和私人资本结合建立混合型基金。
在以风险投资公司为支持对象的政府风险投资计划中,美国的小企业投资公司(SBIC)计划是最具代表性的。SBIC计划是一种独特的公众资金和私有资金的结合方式,即在美国小企业管理署(SNA)的担保下,私人风险投资公司通过向公众发行长期公司债券而获得“杠杆资金”。为了鼓励小企业投资公司更多地为小企业提供股权投资,1992年美国政府通过《增加小企业股本法》对SBIC计划进行了调整,创立了以参与债券的方式,资助那些致力于股权投资的小企业投资公司,具体的做法是通过SBA代表小企业投资公司按季度支持类似股息的参与债券利息,作为回报,SBA获得小企业投资公司大约10%的优先参与债券,即除享有利息所得外,当小企业投资公司分红时,优先获得10%的红利。通过此种方式,政府资金实际上对小企业投资公司进行了股权性质的投资。SBIC计划的实施不仅吸引了更多的私人资本为小企业投资,而且培育了一大批风险投资的专业管理人员,极大地推动了美国风险投资的发展。除利用政府支持风险投资公司之外,一些国家也尝试了通过建立政府自己的风险投资基金对小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如澳大利亚的创新投资基金计划,新加坡的技术创业投资基金等。在混合基金的模式中,以色列的Yozma基金是一个成功的范例。1993年,以色列政府出资1亿美元支持创立了一个专门投资于高技术企业的风险基金,Yozma基金。该基金被广泛赞誉为以色列繁荣发展的风险投资业的催化剂。
(2)政府补贴。政府补助是政府为鼓励风险投资的发展,向风险投资者和风险企业提供的一种直接的无偿资助。政府对风险投资的补贴形式主要有风险创业的启动资金补助和投资亏损补贴。采用补贴形式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是国际上普遍的做法。美国全美科技基金会每年向高新技术产业提供几百万美元的补贴。芝加哥州政府还建立了专门向从事高新技术开发的风险企业提供补贴的地方科学基金。英国的创新资助计划规定,给低于25万英镑符合条件的小企业项目以1/3-1/2的经费补贴。1983年,德国政府研技部发起的新计划,对企业可行性研究费用的90%和研发成本的75%提供补贴。日本政府的技术开发补助金制度规定,对中小企业的技术开发给予50%的资助,资助下限为500万日元,上限为2000万日元。加拿大宏大略省对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个人股者给予投资总额30%的补助金。新加坡政府规定,凡投资于高技术工业的企业,连续亏损3年者,可获得50%的投资补贴。
1.2政府直接财税政策对风险投资发展的双向效应
(1)政府直接财政政策的正效应。政府直接财税政策不管是政府直接投资,还是政府的财政补贴,对风险投资的发展有着极大的推动和示范效应。
政府财政资金起到了为风险企业种子资金的作用,分担了风险投资者的投资风险,使现有的风险投资项目得以发展,从而可以使一些处于萌芽期、成长初期的风险企业快速得到有效的资金扶持,直接推动风险投资业的发展。
政府资金可以通过利益展示机制,放大风险投资的高收益性,对民间资本产生强大的示范效应,吸引更多的民间资本参与风险投资。首先,政府资金可以培育的众多高质量的风险项目,降低了风险投资的风险,提高了风险投资的收益,并通过典型示范,吸引了更多的资金参与风险投资。其次,政府直接进行风险投资取得的显著成功,使民间认识到风险投资的高收益特征,在高收益的吸引下降低了对风险投资的风险预期,增加了对风险投资的偏好;再次,政府在风险投资领域资金可以促使风险投资业快速成长,培养了大量优秀的风险投资人才,积累了丰富的风险投资运作经验,从而提高了风险投资的成功率。由此可见,政府对风险投资的直接投入可以发挥巨大的示范和乘数效应,吸引和带动更多的民间资本参与到风险投资中来。
(2)政府直接财政政策的负效应。政府直接财政政策对风险投资虽然有积极的示范效应和乘数效应,但也有自身的缺陷,使用不当,可能给风险投资带来一定的负效应。
①政府行为的低效性。由于政府支持风险投资的目标往往是一种社会效益或长期性的经济效益,而不是短期的利润最大化,这一目标与市场上的商业动机存在矛盾,而且政府内部不一定有风险投资所需的专业人才,容易造成管理上的失误。另外,政府直接投资的风险投资机构最大的问题是出现寻租行为,严重降低风险投资的效率。
②政府直接投资的挤出效应。政府直接投资可能会在资源总量既定的情况下,加剧人才、项目、产品等方面的市场竞争,增加风险投资的成本,降低风险投资的预期利润率,从而对民间资本进入风险投资产生挤出效应。具体来讲,首先,政府在风险投资领域的直接投资吸引了大量的风险投资人才和创业人才,必然加剧风险投资相关人力资本市场的买方竞争,使人力资本价格上涨,进而增加民间资本参与风险投资的人力成本;由于运作主体趋利避害的内在倾向性,必然优先选择具有较高收益、较低风险的高质量的风险项目,使风险项目市场竞争加剧,增加民间风险投资主体的筛选成本,降低所选风险项目成功的可能性;最后,政府对风险投资的直接投资增加必然会增加对各种服务性中介机构的需求,在服务性中介机构的短期供给不变的情况下,其服务价格会上升,民间资本参与风险投资所支付的中介成本也会提高。
政府直接财政政策的这两种效应,使得政府采用这些扶持政策必须谨慎,既要发挥其强大的推动和示范效应,又要防止政府投入的低效性和挤出效应,这就要求政府对风险投资的直接投入必须限制在一定的规模上,并注意投入的阶段性,要在起到其预期作用后寻找机会及时退出。
(未完待续)
信息采集:王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