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政府间接财政政策对风险投资发展的效应分析
政府对风险的间接财政政策主要是指政府采用间接的经济调控手段,来引导风险投资各市场主体的决策偏好和决策行为,以达到促进风险投资发展的目的。政府间接财政政策主要包括税收政策,政府担保和政府采购。
2.1政府税收政策对风险投资发展的效应
税收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杠杆,不仅是政府进行经济宏观调控的手段,而且具有法律的属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以多种形式与价格机制相互配合,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或决定着社会的投资方向和规模,各市场主体在其它市场条件和环境相同的情况下开展竞争时,税收负担的轻重和税收优惠的多少是影响投资抉择的重要因素。因此,税收政策以投资既有鼓励效应,也有抑制效应。当投资不足时,国家可以实行税收优惠政策,降低投资者的税负负担和投资成本,从而鼓励投资者的投资热情,刺激其投资行为,以达到增加投资的目的。当投资过热时,国家可在税收上采取限制性措施,如提高税负、减少税收优惠,相应加大投资人的税收负担而使其减缓或削减投资。
税收这种内在属性和对投资的调节功能使得税收政策对风险投资的发展有着其他经济手段无法比拟的独到作用。一般说来,风险投资者是否对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取决于对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和投资风险的权衡,只有当预期收益大于风险的代价时,风险投资才会“介入”。而风险投资的预期收益和风险的大小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相关的税收政策,当税收尤其是资本利得税和企业所得税减少投资者的投资收益,降低投资者的投资收益率时,投资者就会转向风险小,收益稳定的投资领域,从而抑制风险投资者的积极性,制约风险投资企业的发展,若国家通过税收政策给予风险投资企业较多的税收优惠,使其承担较轻税收负担,使投资者尽可能地降低投资成本与风险,增加投资者的税后利润和投资收益时,便会保护和调动风险投资的积极性,从而带来风险资本投入量的增加,风险投资产业便会形成快速发展的态势,在可预见的巨大经济利益驱动下,必然会有相当一部分市场主体显示出投资于风险投资产业的强烈欲望,最终大量的社会资本将会向风险投资产业转移。
税收对风险投资发展的鼓励和抵制效应在美国的风险投资发展过程中体现地尤为明显。从1957年,美国的资本利得税经历了几次调整,每次调整都带来了风险投资供给和风险投资额的巨大波动,给美国的风险投资业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美国1957年的资本利得税率为25%,1969年提高到49%,其结果是严重阻碍了美国风险投资业的发展。1969年初,美国的风险资本筹资额达到50.6亿美元的规模,风险投资额1.71亿美元。然而在调高资本利得税的影响下,1975年风险资本筹资额萎缩至27.2亿美元,风险投资额竟萎缩至0.01亿美元。鉴于此,美国政府于1978年,将资本利得税降至28%,同年美国的风险资本筹资额增至98亿美元,风险投资额增至5.7亿美元,1981年发布的《经济减税法案》,再度将风险收益税率从28%下降为20%,结果导致当年的风险资本筹资额增长到162.8亿美元,风险投资金额比上年几乎又增长了一倍。1986年,美国国会颁布了《税收改革法》,规定投资额的60%可以免除课税,其余40%减半课征所得税。克林顿总统上台以后,又进一步降低税率,并于1997年制定《投资收益税降低法案》,一方面延长税收改革法规定的减税有效期限,另一方面进一步降低投资收益税,使风险投资的投资额增长达到4.6%,风险投资总额高达240.6亿美元,产生了600多家风险投资公司。
风险投资属于一个比较幼稚的产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因此,在税收给予优惠,也是世界上其他国家都在实践的一种做法,为了扶植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别是引导国内资本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许多国家的税收激励政策对向高新技术企业投资的机构及其出资人给予税收减免或抵扣等优惠。1990年-2000年,英国出台了《公司投资法规》、《创业投资信托法规》、《公司创业投资法规》,从所得税减免、资本利得税减免和资本利得税纳税等方面制定了大量的税收激励政策,促进风险投资的发展。印度对长期资本利得全部享受免税待遇且红利收入全部免税。我国台湾对创业投资公司的股东,在2年后对实际投资享受20%的所得税优惠,同时对创业投资收益的80%免征所得税。
2.2政府担保对风险投资发展的效应
由于银行在积聚社会闲散资金方面的独特地位及风险承担能力不足的现实,为了鼓励银行向风险投资业贷款,世界各国普遍选择了政府担保的手段。早在1953年,美国就成立了中小企业管理局,承担对高科技中小企业的银行贷款担保,贷款在15.5万美元以下的,提供90%的担保;贷款在15.5-25万美元的,提供85%的担保。1993年,美国国会又通过了一个法案,该法案规定,银行向风险企业贷款可占项目总投资的90%,如果风险企业破产,政府负责赔偿90%,并拍卖风险企业的资产。由于担保,银行对小企业投资兴趣增加,小企业的贷款额从1991年的34亿美元增加到1997年的109亿美元。日本通道省于1975年设立了“研究开发型企业培植中心”,对风险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提供债务担保,担保比例为80%。日本政府还直接出资成立担保机构——信用担保协会,并全额出资建立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对担保协会进行再担保。英国于1981年开始实施“信贷担保计划”,规定银行为风险投资企业提供贷款,如果风险企业不能偿还债务,贸工部将以2.5%年息偿还债务的70%。法国政府规定,对技术创新的投资,可获得60%的国家担保,用以支付私人风险投资公司的发展。
信用担保是一种信誉证明和资产责任保证结合在一起的活动。政府对创业投资风险的担保保证,可以提高创业的信用程度,形成创业企业与银行之间良好的关系,形成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大大减少借贷双方的风险。通过政府担保,国家可以运用杠杆原理,用少量的资金投入带动大量的银行资金和民间资金投向风险企业。因此,政府的信用担保被称为风险资金的“放大器”,许多国家的实践经验表明,其放大倍数通常可达10-15倍。
2.3政府采购对风险投资的效应
政府采购是财政影响企业生产与经营行为的重要手段,政府有意识地将财政资金变相投入某些行业领域的企业,以利于改善经济中的薄弱环节,为企业发展创造更快的发展机会。政府通过采购对象和采购价格的变化,为企业提供许多有利的优惠条件,使企业因政府采购而获得较高水平的利润,形成政府采购行为的政策导向作用。
风险投资通过向高新技术企业投入,来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从而取得高额回报的目标。由其特点所决定,高新技术企业成长过程中一般都面临较高的市场风险、技术风险、经营风险和决策风险等,而市场风险是风险投资家最关心的。因为实现高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是一个高投入、高风险的过程,客观上需要有相应的高收益来支撑,而收益最终是要通过市场来实现的。如果实现高收益的市场路径不畅通,不但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难以实现,而且风险投资的高额回报也无从谈起。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采购制度为高科技企业开辟初期市场,提供市场支持和保护,对于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促进风险投资业的发展是十分必要的。
美国从现代意义的风险投资的产生起就一直通过政府采购制度扶持其发展。美国的航空航天、计算机、集成电路和半导体工业的发展都得益于政府采购。如贝尔实验室研制出来的晶体管,政府不但资助了部分研究和开发费用,而且还借助于政府采购保证了发展的市场前景。美国西部硅谷地区和东部128号公路沿线高科技产业群的迅速发展,也曾受惠于美国联邦政府的采购政策。英国、法国等国家也都采取了政府制度来扶持本国高新科技产业的发展。如英国要求政府部门、政府实验室、国营公司在计算机和通讯器材的采购上,必须从本国公司购买,韩国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为了促进本国或本地区高科技产业的快速发展,也都选择了政府采购政策。如韩国政府在1999年提出了发展风险企业的五条方针,其中重要的一条方针就是“扩大对风险企业产品的需求,增加风险企业采购中的比重”。
3.总结
鉴于风险投资的自身特征和在经济发展中的战略重要性、政府采用各种直接和间接的财政政策扶持风险投资的发展已成为国际上的普遍做法。政府直接财政政策虽然对风险投资发展具有引导和示范效应,但考虑到政府资金直接参与风险投资所带来的负效应,政府在采用直接财政政策时应充分考虑政府的资源配置职能,在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性的同时,通过政府直接进行风险投资来提高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合理性。因此,政府直接财政投入不能与商业性风险投资形成竞争,而应与其形成互补和合作关系。政府直接财政政策的负效应从另外角度也说明传统依靠财政支出直接支持风险投资发展会受到一不定期制约,而政府扶持风险投资发展的间接财政手段的局限性较小,可以在扶持风险投资发展中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
信息采集:王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