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共建环节的具体制度设计
1)准入评价制度。
自然科技资源的信息能否加入网络平台,资源持有者提供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关系到资源共享是否能够有效开展,影响共享平台能否长期健康发展,为此,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条例应首先制定准入评价制度。
准入评价制度共享平台运行机构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资源的基本属性、资源的安全性、资源的数据质量、实物资源的真实性四个方面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符合要求的方可进入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进行共享。
准入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一是资源的基本属性,既资源是否是自然科技资源;二是资源的安全性,既自然科技资源的共享是否涉及国家安全和资源本身的安全性;三是资源的数据质量。指资源的共性描述数据是否符合资源描述规范和数据质量标准;四是实物资源的真实性,自然科技资源的实物是否与资源的描述数据一致。
2)登记制度。
自然科技资源的质量是共享有效运行的保障。登记制度就是为保证自然科技资源信息的质量而设计的。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条例应规定:自然科技资源要经过鉴定、登记、统一编号才能进入平台进行共享,并强调自然科技资源持有者向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提供的自然科技资源共享信息,必须与实物一致。这些活动是由资源的持有者进行的,对持有者来讲是一种义务,即保证符合质量要求的资源进入平台进行共享的义务。
3)奖惩制度。
关于自然科技资源共享中关键奖惩措施的规定,是对自然科技资源共建环节的保障制度。条例应规定具体的奖惩措施:首先,国家对在国有自然科技资源共享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其次,对共享不利的资源持有者,设立黑名单制度,对其开展的共享活动进行限制。
3.共享环节的具体设计
1)自然科技资源共享主体的信用评价制度
信用评价制度是为了降低共享中的信用成本。它由信用指标体系,评价机构信息的填写和征集、信用信息提供的规范组成。
信用评价由平台的运行机构负责,平台用户在使用平台进行交易前要如实填写信用信息,平台运行机构会对用户提供的信用信息进行确认,并对用户没有提供的关键信用信息进行征集。平台运行机构依据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对平台用户的信用进行评价。信用评价结果提供给平台用户的信用进行评价。信用评价结果提供给平台用户免费使用。
2)自然科技资源的价值评价制度。
价值评价制度是通过提供自然科技资源价值的评价指标和方法,降低共享中的交易成本。它包括价值评价和方法,降低共享中的交易成本。它包括价值评价机构和行为规范,价值评价依据,价值评价方法和评价机构管理部门四部分组成。
价值评价的主体为独立的第三方,条例规定经批准的价值评价机构作为自然科技资源价值的评价机构。评价机构应当依据价值评价的指标体系进行评价,评价结果有偿提供给共享双方使用。
4.共赢环节的制度设计
1)共享的安全保障制度。
共享安全保障制度包括三大部分:
一是原则性规定。在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条例的总则中应首先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共享活动中不得侵害国家、社会和其他公民合法权益的禁止性义务。
二是分级分类管理制度。该制度是准入评价制度的延续,是在准入评价制度的基础上,对不同性质的自然科技资源的共享进行不同程度限制,以确保自然科技资源安全的制度。该制度具体规定为:在对自然科技资源进行准入评价后,按照自然科技资源重要性分成三类:A类是我国特有的、珍稀的、并有现实或潜在战略价值的自然科技资源。此类资源原则上不进行共享,但经行政审批许可后可以共享;B类为重要生态价值的自然科技资源。该类自然科技资源进行部分共享;C类是常规自然科技资源,对于常规自然科技资源可以实现全部共享。
三是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网络安全管理制度。由于自然科技资源共享主要借助网络技术支撑的共享平台来实现,网络平台的安全性就必须得到重视。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条例应从以下几方面构建网络安全保障制度;①条例应确立共享平台运行机构维护网络安全的强制性义务;②条例应规定设立共享平台的日常网络安全维护机构,并规定建立相应的硬件、软件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体系,规范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网络安全管理;③保证共享平台硬件建设的资金投入。完备的物质基础和相关网络安全技术的应用是维护共享平台网络安全的技术保障。条例应规定国家财政和地方财政应当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以支持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建设。
2)知识产权保护制度。
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条例在促进资源共享的同时,还应建立完善的保护自然科技资源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从工作国内知识自决权的保护制度和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两方面构建。
首先,应建立完备的国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第一,在条例的总则中,确立自然科技资源的知识产权在共享过程中受法律保护的原则。第二,规定自然科技资源共享主体不得侵犯资源采集者、研发者和持有者的知识产权。并且规定自然科技资源使用者取得科研成果时,应在其成果中注明采集人、研发者或者持有者的义务。第三,设立基于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机制。该机制具体规定为:共享一方发现另一方侵犯其知识产权,可以通知共享平台,在争议未解决前,共享平台暂停双方的自然科技资源的共享,并把共享一方提交的侵犯知识产权的通知在共享平台上公示。第四,对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限制。为了维护社会公益利益,平衡个人利益与社会利,条例应对共享主体的知识产权进行必要的限制——规定对于涉及到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的自然科技资源进行强制共享,并且个人和组织有权向自然科技资源共享主管行政机关提出强制共享的请求。
其次,在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条例应规定在自然科技管理的国际合作中充分、有效地保护知识产权的宣誓条款,强调我国在自然科技资源的国际交流合作中知识产权的原则与义务。
3)信息公开和社会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这是社会监督的前提。第二,规定设立自然科技资源共享的监督机构,规定监督机构对自然科技资源平台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并规定自然科技资源持有者应配合平台监督机构的工作的义务。最后,监督机构应制定共享平台运行评价指标体系,监督机构定期依据评价指标对平台运行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5.结语
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条例对于弥补我国自然科技资源共享领域的立法缺失,促进科技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因此,需要在遵循可持续发展原则,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益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原则的基础上,通过构建合理的、弹性的治理机制,实现我国自然科技资源共享的高效率和可持续性。
(完)
信息采集:王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