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是指运用技术手段,通过政策调控、法规调整以及有效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规范,面向社会开放实行自然科技资源的共建,共享、共赢,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资源的保存率和利用率,并充分利用国际资源,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已制定了一部分与自然科技资源共享相关的政策法规,但现有的政策法规不能对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机制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撑。问题主要体现在:缺少统一的、国家层面的综合立法;未能突出自然科技资源共享的地位和原则;法律规范的可操作性差;对自然科技资源共享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不明确,管理体制滞后等缺陷。因此,亟需制定国家层面的综合性立法,即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条例。
1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条例的立法思路
1)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条例的基本原则。
①可持续发展原则。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条例所调节的是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利用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这一社会关系的主体既不是作为公共主体的国家,也不是作为私法主体的私人,而是公共社会。公共社会的需要与利益有诸多方面,最根本的利益要求是科技创新和人类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这决定了自然资源立法的根本原则为可持续发展原则。
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人类在科技创新和失去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最大限度地保护资源,使资源的效益能够持续发挥,不能以牺牲后代人的利益来满足当代人的利益。这就是要求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条例既要把资源共享要求与资源保存供给相协调,又要把潜在自然资源科技资源的生态效益同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结合,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
② 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条例作为公私法兼顾的社会法,其立法的基本原则就必然体现出公法追求的公平理念和私法追求的效率理念相融合的特征。这种融合特征是建立在自然科技资源自身的双重属性——资源性与科技性所内生出的效率需求与公平需求的基础上。
但从可持续发展原则中衍生出的效率与公平原则,与一般意义上的效率与公平原则内涵有所不同。这里的公平原则,从时间维度分析,涵盖了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从空间维度分析,它包括社会个体之间的公平、社会群体之间的公平,以及国家、区域之间的公平。从内容维度分析,它包括物种公平、资源开发利用公平、环境保护责任的公平,经济发展的公平以及权力和责任的平等。这里的效率观也不同于传统经济学上的效率观。传统经济学的效率观是从内部经济的角度考虑投资和产出之间的关系,它追求的是以最小的投入获得大的产出,在投入中没有考虑经济活动的外部性问题。而可持续发展的效率观强调综合效益(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的统一)和总体效益(局部和整体效益、短期与长期效益、当代与后代效益的统一)。
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条例立法过程中,在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上,应本着平衡精神,调和其间的冲突,维持其间的平衡,从而保证资源共享的顺利进行,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③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益原则。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益原则,是对可持续发展原则和效率与公平兼顾原则中公平内涵的进一步延伸和细化,也是对自然科技资源共享立法所具有的社会法属性的确认。资源安全是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资源不安全问题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导致经济萧条、社会不稳定、甚至会引发战争。自然科技资源作为对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起基础性支撑作用的战略性资源,其安全理应被立法所重视。因此,在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条例的起草过程中,确立了维护国家安全的原则。
基于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条例的社会法属性和自然科技资源的公益性,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应确保公共利益得到维护。因此,在依靠市场机制对自然科技资源进行配置的基础上,必须辅之以必要的国家干预。国家应在持续发展原则下,以维护公共利益为目的,对自然科技资源的共享以科学的宏观指导,合理调整个人利益与社会公益之间关系,实现个人利益、社会公益、国家利益的共赢。
④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原则。自然科技资源作为稀缺性资源和科技全新的原始材料,在一国的经济发展,科技进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同时,自然科技资源又具有有限性、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因此,在自然科技资源的保护和共享利用中,必须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性调节作用,逐步理顺其价值核算体系和交易价格体系,切实改变共享“资源无价、原材料低价、科技产品高价”的价格扭曲现象,以市场机制为基础导向,处理好自然科技资源的保护、收集、保存与共享利用的关系。
2)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条例的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为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条例的制度提出了明确要求和目标定位。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条例的立法宗旨包括:
①充分利用自然科技资源。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自然科技资源保护利用工作取得巨大进展。国家相继建立了国家种质资源长期库,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库、药用植物园、全国畜禽牧草种质资源保护中心、鱼类资源种质库、微生物资源保藏中心,国家化石和岩石标本库等,收集、保藏了数量巨大的自然科技资源,这些自然科技资源为科学技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长期以来,我国自然科技资源分散在各部门、各单位,这种“各自为政”的局面一方面由于缺乏有效的互通互联途径,不能适应当前资源共享,科技创新的迫切要求,同时造成资源的重复投资和浪费,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统一的技术标准,技术平台及共享机制和科学的管理,这些数量巨大的保存资源不断积淀,难以发挥效用。因此,需要通过制定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条例,合理界定各相关利益主体的责、权、利,以降低交易成本,充分发挥共享的集体优势,提高资源配置利用效率。
②提高科技创新能力。自然科技资源能够为基础研究、战略高技术研究和重要公益性研究提供物质与信息支持,是原始性科技创新和培养创造性人才的重要平台,充分发挥科技资源的优势还能大大促进高新技术及其产业化发展,国内外实践证明,一个国家创新水平的高低和其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效率,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社会对自然科技资源的占有量及共享程度。反之,将可能使科技创新活动成为无源之水,制约整个科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我国自然科技资源种类繁多、数量巨大、应用极其广泛,随着我国科研水平逐步提高,人们对自然科技资源利用的深度和广度也在不断扩大。因此,应通过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条例的制定,将大量的、分散的自然科技资源,整合纳入到科学有效的管理体系中。这将极大提升我国的科技创新体系的整体实力和水平,大大提高我国的科技创新绩效。
③维护共享各方的合法权益。自然科技资源的权利化是实现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特定条件下的国家等市场主体与各类自然科技资源之间联结关系的确定化,结构化和合理化的必要途径。自然科技资源权利化的水平如何,直接决定着权利主体对于自然科技资源的利益关注程度,保护和开发利用程度,这既是自然科技资源能否得到配置的前提和基础,也为国家监督管理职权的行使划定了清晰的边界和范围。同时,自然科技资源的资产化管理,是要把长期无价或低价的国有自然科技资源价值化、市场化,使之能够合理交换和顺畅共享,促进国有自然科技资源的增值增效,从而增强全社会对自然科技资源的保护意识,为社会积累起具有共享立法,合理配置自然科技资源的权利体制,建立起维护共享各方权益的制度保障。
④保护自然科技资源安全。虽然我国是一个自然科技资源大国,但资源的安全隐患已十分严重。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我国的资源总量虽居世界前列,但我国又是一个人口大国,各种自然科技资源的人均拥有量远远低于世界人均水平。二是自然科技资源开发利用形势异常严峻。潜在的自然科技资源保护不力,生物物种濒危数量增多,开发利用浪费严重,有限的资源保存供给与巨大的资源共享需求矛盾十分突出,三是我国已经成为发达国家摄取特殊资源的目标,资源流失非常严重。因此,应通过自然科技资源共享立法,合理制定自然科技资源分级分类管理规范,进出境管理制度以及自然科技资源安全预警机制,构筑维护自然科技资源安全的制度屏障。
3)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条例的制度构架。
要实现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条例的立法目标,需要围绕自然科技资源的共建、共享、共赢三大环节进行制度构架。
共建环节目标设定制度安排。自然科技管理共享共建环节的制度设计,应当实现降低共享信息成本目标,通过合理的制度设计来保证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的高效运转,实现资源整合的海量。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条例在共建环节中应当由以下三个具体的制度来支撑。第一是准入评价制度。该制度是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平台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平台健康运行的关键性措施。第二是登记制度。此制度与准入评价相衔接,确保自然科技资源持有者所提供的信息符合共享要求,实现降低交易成本的目的。第三是奖惩制度。
共享环节目标设定及制度安排。自然科技资源共享环节需要解决的问题是降低信用成本,降低谈判成本,以实现自然科技资源的顺利共享,这就需要建立自然科技资源共享的价值评价制度和共享主体的信用评价制度。
共赢环节目标设定及制度安排。在自然科技资源共享共赢环节的制度构建方面,主要实现降低共享管理成本以及降低共享监督成本的目标,为此,自然科技资源共享条例应建立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制度,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共享的安全保障制度。
(未完待续)
信息采集:王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