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构建国家农业科技创新区域中心的策略思考
1)创建区域创新中心的管理平台。
从管理角度看,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中心是构建区域创新中心管理平台的重要组织者,在国家中心的统一组织协调下,从各区域相关重要农业科研机构挑选一些有学术威望且组织协调能力强的科技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通过民主决策,集体管理区域创新中心的重要事务,专家遴选过程中,要注重不同行政区划专家分布的平衡性,以利于今后组织协调功能的发挥。同时,每个区域创新中心还应该根据自身特征,本着便于农业科研活动开展和传播等的原则,建立若干分中心。分中心的组建运行应由区域创新中心的专家委员会统一决策。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中心通过调配国家农业科技经费和重大项目等方面的资源投入,在加强对区域内国家、部门等重点实验室建设的基础上,形成开放、流动的平台,使其充分吸纳区域内外优秀科研人员,开展集体协作攻关。
创建区域创新中心的管理平台,还应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所提供的便利手段,实现区域内农业科技研究机构之间数据共享、人员互动通畅,使科技资源在基础性、应用性和开发性研究的各个领域布局合理,并突出区域优势,在支持区域创新中心管理平台的运作中,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中心也要充分发挥自身的组织优势,积极协调各区域内的不同地方政府,使其合力支持区域创新中心的运行。
2)实现管理制度创新
按目前设想,全国大约要建10个区域创新中心,每个区域中心一般都包括若干个省级行政单位,甚至也存在同一个省份分属两个不同区域中心的问题。省级行政区划是历史上长期沿袭的惯例,计划经济体制已经造成各省之间各自为政的局面,而且各省之间在经济、文化和社会发展方面客观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别。通过行政力量在某单个省内组建区域创新体系比较容易做到,例如,湖北、山东等省都在积极构建这类区域创新中心。但是,如果组建跨省界的区域创新中心,将会牵涉到不同行政省份农业科研院所及地方院校,这些科研机构在经费、甚至人事安排等方面都受到所在地区行政机关的影响,有研究表明,目前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的改革已使地方财政日益成为农业科研经费的供给主体,因此,构建跨省界的区域创新中心,协调隶属于不同省份的农业科技资源,必然要求相关行政管理制度的创新。
为实现管理制度创新,首先必须克服当前农业科研、推广体系存在的行政依附性强、多部门重复计划和无序管理、农业科技研究、教育和推广三者之间相互脱节等方面的问题。国家可以通过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明确国家、部门及地方政府与各类农业科技研究和推广机构的关系,规定行政机关对农业科研机构的经费支持义务和管理范围,保证农业科研机构、推广组织在人权、物权和财权方面的相对独立性。在此基础上,国家农业科技创新中心通过协调区域创新中心,以调配重点农业科技项目投资、统筹农业科技研究公共平台的基础建设等为手段,积极引导区域农业科研机构围绕区域特色农产品开发、转变区域农业生产结构方面开展科技创新,促使区域农业科研机构的不断转型、分化、最终形成一个跨越传统省界区划的全新管理模式。
3)促进农业科研与推广紧密结合。
农业科技的区域性特征,决定了农业科研成果要实现向生产领域的转化,就离不开科技推广人员这一桥梁。然而,当前我国农业科研力量分散在中国农业科学院、省市农科院、中国科学院的若干研究所和高等院校;农业科技推广力量主要集中在各级行政机构内部,科技研究与推广两者之间一直是分而治之。构建区域创新中心,从国家农业生产和农业科技发展的战略高度制定区域规划和重点项目,并通过统一制定农业科技计划,突出区域内其他农业科技机构向应用开发等研究领域的转化。同时,区域创新中心通过为本区域国家农业科技实验站提供项目和制定工作目标,加强与区域内国家农业科技实验站的直接联系,促进农业科研与推广的结合,相关科技管理部门也应该不断完善科技评价指标体系,针对不同类型的农业科技机构制定不同的评价指标体系,促进农业科技机构积极开展应用开发性研究,促进部分农业科技机构积极开展应用开发性研究。实现农业科研与推广的紧密结合,还必须对附属于各级政府机构内部的科技推广组织加以改革,可以使县、乡镇级农技推广组织直属于区域内的国家农业科技试验站,接受其指定的推广任务,其推广效果则可以由行政机关评定,并制定具体的奖惩措施,这样既能调动其运转的积极性,也彻底解决了农业科研与推广长期分离的局面。
4)推动区域农业生产结构转变。
推动区域农业生产结构的转变,事实上就是在市场经济利益驱动的背景下,领先科技进步,促进传统农业生产者实现劳动分工或专业化生产。在传统农业生产中,单个农户的生产经营往往涉及种植业、养殖业和家庭手工业等领域的多个种类,每个农民凭经验独自完成从产前产后的全部工作,农业生产的科技含量低,农产品基本是以原料或粗加工的形式对外出售。这种状况,客观上不仅导致了我国农业生产技术进步缓慢,也使我国农产品加工增值率很低,据专家测算,价值1元的初级农产品,经加工处理后,在美国可增值3.72元,中国只有0.38元。目前,我国农产品生产成本还在不断增大,一些主要农产品的价格已经高于国际市场价格20%-50%,导致农业整体的竞争力较低。因此,迫切需要以现代科技提高农业生产的技术水平、支持农产品加工和市场销售。
推动大量农民从传统的以种植业为主的领域向养殖、产后农产品加工或产前农业生产服务等领域转变,需要以现代科技手段开拓新的劳动领域,提高农业生产率,使大量劳动力从传统的种植业解脱出来。区域创新中心从区域农业生产的实际技术需求出发,通过制定统一的农业科技研究、推广计划,确定重点科研和推广项目,引导本区域农业科技资源在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和产后各个环节合理的比例分配。事实上,如果区域农业生产结构达到较为合理的状况,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农民总体上将会获得更大收益。在市场利益驱动下,农民会更积极地学习专业技能、发展专业生产,也会更加积极主动地向农业科技机构求取技术支持,从而诱发区域农业生产结构的快速转变。
5)培育新型农业科技创新主体。
当前在我国,政府通过制定政策和投资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支持,包括高等院校在内的农业科研机构和农业科技推广组织是农业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然而,农业科技成果能否实现自身价值并达到预期的经济效益,取决于农业科技的需求者——广大农民和农业企业。因此,农民和农业企业是农业企业。因此,农民和农业企业是农业科技创新主体中不可缺少的部分。但是,由于我国农民科技文化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农业生产以家庭小规模经营为主,导致我国农民技术需求和创新意识缺乏。因此,区域创新中心应通过协调农业、科技和教育等不同部门,有计划、有重点地对农民进行基本科技文化素质的普及教育和专业技术教育。
在农村部分劳动力向第二三产业转移的同时,保证拥有一支具备一定科学文化素质,精通农业生产专业技术、善于经营农村科技创新基层队伍。在培养农民成为技术创新主体的过程中,推进农民成立专业生产协会、互助会等组织,是一种较为有效的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一方面有利于农民相互学习、交流生产经验和知识、提高学习技术的积极性;另一方面可以规避市场经济下农民小户经营的风险性,推进农业科技成果的快速转化。
持续农业科技企业,推动其发展壮大成长为农业科技创新主体,也应该作为区域创新中心重要的政策取向之一。
从农业科研非政府投资的国际比较看,当前发达国家大约有一半的农业科研投资来源于私人部门或非公共投资,而我国企业对农业科研和开发的投资仅占总农业科研投资的0.01%左右。之所以这样,就是因为我国的农业科技企业规模较小,尚处在成长之中的缘故。区域创新中心一方面应该从体制改革入手,推动一些从事应用技术开发的农业科技机构走向市场,成为农业科技企业,另一方面应该发挥农业科技园区等的孵化器作用,全面支持农业发挥企业的成长。目前,我国各省区已经建立起为数众多的各类农业科技园区,但由于管理体制等方面原因,大多没有真正发挥科技示范或扶持农业科技企业成长的作用。区域创新中心可以在此基础上,通过完善管理制度加快农业科技企业的成长。
6)借鉴国外农业科技发展的成功经验。
如何将现代科技运用到农业生产的过程中,发达国家有许多值得借鉴的经验,在美国,真正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只占2%,但在这2%的农民背后,支持着农业生产的科技力量和大大小小的农业科技企业却占全国就业人口的17%。这些科技力量和科技企业,围绕农业科技,农产品加工和市场销售,资金雄厚、技术先进、营销灵活,极大地推动了美国农业的发展。由此可见,我国构建区域农业科技创新系统的过程中,也应该不断调整现代科技支持农业生产的方式,把保证国家粮食安全和帮助农民获得最大经济效益作为农业科技创新的根本目标。
此外,发达国家注重农民科技素质提升也值得我们学习,只有通过职业教育等各种方式不断提高农民的生产技能,积极推动优秀人才进入农业科技领域,才能为农业科技创新提供充分的智力保障。
最后,农业科研、教育和推广紧密结合,注重农资和农产品等市场的建设和管理,通过现代信息技术使农民便利地进入市场、获得丰厚的经济收益,也是国外农业现代化的重要启示。发达国家通过农业信贷优惠、农业保险制度等支持农业科技企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对于我国壮大农业科技创新队伍、构建区域创新中心,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总之,构建区域农业科技创新中心,需要以制度创新作保障,通过农业科技系统内部资源的调整,使科技创新与农业生产实际紧密结合,在遵循市场规律的基础上,通过持续的农业科技创新,才有可能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根本解决三农问题。
(完)
信息采集:王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