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互联网时代
这个阶段大体上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以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为特征。进入90年代,信息技术的基础设施作用才引起政府和公众的广泛关注。1993年,克林顿政府公布一个行动议程,用以明确描述并倡议实现建立国家信息基础设施(NII)。NII行动计划是加速美国信息产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其发展提供了框架和蓝图。到20世纪90年代中期,技术进步随着互联网应用开始呈爆炸式增长。1997年7月,克林顿政府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框架”。如同NII,它的显著特点是支持私有部门在国家信息基础设施中的主导地位,具体反映在电子商务政策5项原则上,有关的政策问题也多以此展开。
1)严格保护知识产权。
到了20世纪90年代,由于音乐等产品日益依赖数字形式传播,在互联网条件下更容易受到侵权,知识产权问题变得异常突出,1993年,克林顿政府成立工作组,研究如何将知识产权应用到新型的国家基础设施中。1995年,发布了题为“知识产权和国家信息基础设施”的白皮书,主要建议包括版权所有者有权支配其数字形式作品的临时和永久性复制等。1998年,国会通过了《千年版权法》。而关于专利,虽然在争论,但事实上已有越来越多的软件公司为他们的创新申请了专利,到了20世纪90年代末,对互联网商务有相当重大的意义的商业模式也终于在美国被认为可以获得专利。总的来说,专利法在90年代得到了加强,明显的证据是,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成立后,维持受理法院专利侵权原判和推翻非专利域名抢注的投机狂潮,美国国会因此通过了《1999年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规定恶意地将商标注册为域名非法。
2)加强隐私保护与适度的内容监管。
互联网条件下,使得搜集有关个人的资料,变得比以前任何时候都更容易。到2000年,当私有部门的自我监管措施不能有效保护个人隐私时,政府签署了立法令。此前,政府曾在20世纪90年代末为了防止向在线儿童搜集信息而有过这样的举动。信息技术的进步也使散布有害内容,如恶毒言论等变得容易。克林顿政府虽然对内容监管持反对立场,几乎或根本没有针对内容的监管。但当问题涉及到法律是否该保护儿童免受互联网上的“猥亵”或“有害”的内容侵犯时,政府的立场是坚定的。1996年的《信息传播净化法案》就是这样一部法律,它规定在18岁以下未成年人可以进入的网络上,展示具有明显不当内容属于违法。
3)通过电子政务建设等推动信息技术更广泛应用。
即使在预算缩减的年度,政府应用信息技术方面的投入也仍在优先照顾之列。如布什总统所的2001财年预算,虽然大幅度削减了多数联邦政府部门(如至为关键的商务部)支出计划控制预算总额,但用于电子政务技术方面的预算却有增不减。《2002年电子政府法》,要求建立了电子政府基金,用作各部门信息技术试点和应用,并支付跨部门的信息技术项目,对电子政务系统的开发、维护,美国各政府部门交不擅长,依然是通过外包给私营企业部门来完成。美国政府信息化项目的资金绝大部分流入本国IT产业。
4)为开拓全球市场积极创造有利条件。
为了维持美国在创新科技的全球比较优势,1994年,美国政府成功地将《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纳入成立世界贸易组织条约的附加条款中。该协议要求WTO的成员国内法律必须符合特定的最低保护标准,它还要求成员国必须保障7类知识产权。1996年,在美国的影响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召集了170个国家代表出席的外交会议,达成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它要求签字国像对待文字著作的保护一样保护计算机程序和数据库,版权所有者有权控制其数字形式存在的著作的再复制。同年底,在WTO部长会议上,美国提出的《信息技术协议》主张到2000年取消信息产品的全部关税。
5)从世界范围吸纳IT人才。
进入信息时代以后,为了弥补本国IT人才尤其是高级IT人才的短缺,美国政府放宽了对发放面向具有高技术水平的外国人力资源的H21B非移民短期工作签证的限制。1998年,美国国会根据对科技人才的需要通过新法,在1999年和2000年将发放限额增加到1115万个,在2001年和2002年又进一步增加取1951万个,其中还包括受雇于大学或研究机构的外国人。持有H21B签证的外国人主要在计算机及相关行业供职。在1998-2001年期间,美国至少发放了400万个H21B签证。2001年,计算机或IT行业中每10个新的就业机会就有9个被这些人获取。
6)调整反垄断政策应对全球竞争与促进创新。
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政府对反垄断更为积极,但也出现了一些新的特点。如放松国内过度管制,应对全球竞争的挑战。在对AT&T公司进行具有历史意义的拆分之后的12年,《1996年电信法》顺利通过,意图在彻底清除经过半个世纪监管之后的残余,该法案直接刺激了美国一些电信企业的兼并。此外,反垄断的目标着眼于如何阻止专利法保护以外的技术垄断,以求有利于技术创新,保持美国在高新技术上的领导地位。另外,政府更相信他们能够纠正创新领域的市场失灵,这种积极最显著的体现就是对微软公司的诉讼。
4.可借鉴的经验
总之,美国并无通常意义上所谓的产业政策,和信息技术产业相关的政策较多,但总的来说,都是普适性的。其主要特征或目的,是政府通过对知识产权、隐私权的保护、内容的适度监管等,提供一个可预测的、持续的及公平的商业和法律环境,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与私营企业的基础地位与作用。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我们也有特别重要的借鉴意义。
1)发挥政府军事需求和技术溢出对民用部门的带动作用。
美国的军事需求直接促成了计算机和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但它并不是采取军用民用分割的两套生产技术体系,而是主要委托私营企业和高校来承担。私人部门有足够的经济激励和制度安排,技术手段来保证它实现保守军事秘密的目的,政府的国家安全法令等也对其行为形成足够的约束。这种方式还可以避免技术领域规模重复投资,也有利于技术外溢。美国早期信息技术等领域的领先军事技术的民用化,实际的效果也是积极的,这点对我国也有重要意义,特别是我国在如航空等许多技术领域军事部门的技术能力是领先于民用部门的情况下。
2)通过反垄断等推动竞争与创新。
反垄断是美国长期贯彻的政策,目的是要保持竞争的动态效率,维护消费者的利益。当然在不同的条件下,其作用方式、强度、侧重点也有调整。对AT&T的分拆,是因为它的垄断地位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妨碍了竞争。对微软的起诉,主要不是因为它的市场份额,而是因为它以反竞争手段保护和扩张了它的优势地位,使新技术进入市场更加困难,问题的关键是优势企业滥用市场权力阻碍他人的创新。因此,负责竞争的部门需要密切提防各种垄断行为,并注意把它控制在适当的程度。
3)在技术发展和标准制定等方面发挥私营企业主导作用。
美国从信息技术开始发展初期,就很重视私营企业的基础地位作用,如军事信息技术需求主要委托私营企业来供给。这不仅是因为作为经济微观基础的企业相对高的研发与生产制造方面的效率,也是因为这样技术与产品有更广泛的适用范围。在IT产业的公共服务或管理方面,私营企业和民间组织部门的积极作用也体现充分,特别表现在技术行业标准制定方面。这种经由市场竞争选择出来的技术标准,往往也是具有竞争力和效率的标准。政府对这种标准产生方式的支持,实际上也是对高效率的认可与支持,也是值得借鉴的。
(完)
信息采集:王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