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从上述可以看出,在科技奖励基础上,分5个类别的地方有9个,为最多;不分类的有7个,为第二多,分5个类别的地方往往是参与了《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而设置科技奖励类别的。
2)奖励等级。在奖励等级上,在31个地方中,除吉林、青海外有29个地方,将科技奖、科技进步奖、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等类型的科技奖励分为一二三等奖共3个等级。吉林省的科技进步奖分为一二三四等和特等奖,共5个等到级。青海省的科技进步奖分为一、二等奖,只有该省的这种科技奖与国家科技奖的等级设置是一致的。各地方的特别奖和国际科技合作奖是不分等级的。
3)奖项数量。课题组经过统计计算得到各地方每年的奖项数量的平均数为195项,奖项数量最多的是山东省,2005年为495项,奖项最少的是青海省,2005年为15项。
4)奖励对象。在奖励对象上,大多数类型(科技奖、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科技奖励对象是项目;而特别奖的奖励对象是个人。
5)奖金额度设置,根据对除河北、四川两省外的29个地方科技奖励额度统计,一二三等奖的平均奖励额度分别为5、4、2、56、0、98万元。经济、科技较发达的地方,奖金额度通常较高,如上海、江苏、浙江、广东4个地方的一等奖的奖金额度均为10万元。24个地方的特别奖的奖金额度设置在30-300万元之间,平均为67.92万元。其中最高的为云南省的科技突出贡献奖的金额度为300万元。特别奖奖金用途与一般的一二三等奖金的用途有不同的规定。后者的奖金都属获奖者个人所得,但对前者的规定通常是少部分奖金属获奖者个人所得,大部分奖金作为获奖者的科研补助经费。
6)评审标准。评审标准与奖励类别设置一般是对应的,即每种类型的奖励、每个等级都有相应的评审标准。评审批准通常都是定性的描述。有些地方(如上海、浙江等)为了弥补定性评价的不足,制定了与评审标准相对应的评价指标体系,在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制定了定量的评分标准。
7)评审机构。在地方科技奖励评审过程中,由地方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科技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由地方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科技奖励评审的组织工作,由地方科技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科技奖励评审的日常管理工作,而评审工作是由专门的评审机构不定期实施的。
在31个地方中,有16个地方没有3级评审机构,其中15个地方的3级评审机构是奖励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审组;另一个地方是北京,设有奖励评审委员会,复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委员会。学科(专业)评审组织的职责是初评,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评审,奖励委员会的职责是终评(审定结果)。
在31个地方中,有15个地方设有2级评审机构,分别是奖励(评审)委员会和学科(专业)评审委员会(组),后者负责初评,前者负责终评。
8)评审组织。在设有3级的评审机构中,奖励委员会是最上层的评审机构,在设有2级的评审机构中,奖励(评审)委员会是最上层的评审机构。最上层评审机构的组织方式通常是,由地方科技行政部门提出委员会人选名单,报地方政府批准。在主任委员人选方面,有12个地方的科技奖励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奖励(评审)委员会主任人员由地方科技行政部门负责人担任;有6个地方的科技奖励办法或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奖励(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分管科技的地方政府领导担任。担任地方奖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行政级别最高的是,重庆市长和四川省省长,其他14个地方的科技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没有对奖励(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的人选作出明确规定。
9)评审方式。在31个地方中,有2个地方没有规定评审方式,有29个地方规定终审使用会议评审,有6个地方规定在初评中可以采用函评(非终审)或会议评审,有5个地方规定在初评和评审(非终评)中使用网络评审,由此可见会议评审还是目前使用最多的奖励评审方式。
10)监督机制。我国地方科技奖励工作中,普遍实行的是异议制度,即通过公示接受社会的监督。山东省、重庆市、陕西省的纪检监察部门参与了科技奖励的各项评审活动。甘肃省科技奖励委员会设立了奖励监察组。但总的说来,各地方的科技奖励评审工作的监督机构有等待进一步建立健全。
3 地方科技政策的特点和变化动向
1)我国地方科技奖励政策的特点。①总体来说,各地方和科技奖励政策大同小异。地方科技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主要是参与(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实施细则》制定的,因此,各地方的科技奖励政策差别很大。②地方科技奖励政策体现了地方政府的意志。地方政策的意志主要体现在奖励重点和评审标准上。地方政府一般根据本地区自己的实际情况设定奖励重点。在评审标准方面,各个地方都会明确指出获奖项目要对本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大影响或做出重大贡献。③不同地方的奖励类别设置各具特色。在地方科技奖励政策的所有方面,不同地方的奖励类别设置判别最大。前已述及,各个地方无论在奖励类别的数量和名称,还是在奖金的额度上都不尽相同。④地方科技奖励普遍遵循分类实施的原则。所谓分类实施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分设不同的类别,二是指根据不同的奖励类别分别制定相应的评审标准。不同的奖励类别有其各自的内在属性及外部性,这要求在评审过程中应该实施不同的评审标准。比如自然科学奖的评审标准强调原创性,而科技进步奖的评审标准则侧重应用性。⑤评审程序的规范化。评审程序的规范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评审机构的职能与委员人选有明确的规定,二是整个评审过程和评审标准都有法可依。
2)我国地方科技奖励工作出现的新的变化。①评审方式在沿用会议评审的同时,上海、山东、湖北等省市实施了会议评审和网络评审相结合的方式。②加大了奖励力度,提高了奖金标准。近两年,一些地方为了进一步发挥科技奖励作用,加大了奖励力度,提高了科技奖励标准,如上海市科技功臣奖的奖金由原来的每人5万元增加到50万元,上海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奖金由原3万元、2万元、0.8万元,分别提高以10万元,5万元,2万元。③调整学科(专业)评审组,构建、完善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在调查中发现,不少地方结合本地实际,对原有学科(专业)组进行了调整,原来没有评价指标体系的进行了新建,已有评价指标体系的进行了完善,为进行定量评价还设计了评分标准。
4.对北京市科技奖励工作的启示。
从上面的调研结果可以看出,目前各地方的科技奖励政策存在着共性特点和个性差异,它反映了地方科技奖励的发展趋势和特色要求,这对北京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科技奖励办法和实施细则,建立健全评价指标体系与评分标准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1)制定更加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和具有可操作性的评分标准。北京市现行的科学技术奖励政策中,没有详细的、可操作性的评审标准,更谈不上量化的指标体系。专家评审时,不能把每个项目与评审标准一一对照,而是采用比较法去评审项目。由此,应当按照分类实施的原则针对不同的奖励类别制定科学的评价指标体系及相应的量化评分标准。
2)进一步明确各评审机构的职责和组成。北京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程序中最为重要的评审机构是奖励评审委员会及其下设的复审委员会和专业评审委员会。但奖励办法及细则没有对以上3个委员会的职责、委员的组成做出明确的规定。由此建议在奖励办法与实施细则中对评审机构的职责、组成做出明确的规定。
3)适当精简科技奖励项目,提高奖励力度,从调查情况可以看出,北京市科技奖励办法规定的每年奖励总数不超过300项,相对全国的平均水平((195项)有些偏多,而一二三等奖奖金分别为5万元、3万元、1万元相对偏少。
4)建立自我监督机制,进一步加强监督。北京市科学技术奖励在评审过程中实行异议制度,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但缺乏自我监督机制。应当进一步完善监督机制,设立专门的监督机构,在评审的各个环节进行监督,从而使评审程序更加公开透明。
(完)
信息采集:王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