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对公共科研机构经费资助的经验及启示(一)

樊立宏

    子类类别:科技管理工作

科研机构的经费资助体制和管理制度是科技体制特别是院所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有关体制的调整、完善一直是我国科技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科研机构的经费资助体制和资助方式已经经历了一系列重大改革,最重要的改革内容就是全面提高竞争性科研经费比重。有关改革对于增强科研机构的竞争能力和提高科技经费投入的效率产生积极的影响。但不可否认的是,经常性费用的减少也带来了些问题。主要是部分院所稳定发展能力弱化。毫无疑问,如何建立合理的科研机构经费资助体制和资助方式仍是需要进一步研究和探讨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OECD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对公共机构的经费的资助进行了一系列改革,其中很重要的内容之一是资助体制的改革和调整。对这些国家的实践以及相关经验和教训进行总结和分析,将会有助于对我国科研机构经费投入和管理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并为相关政府部门制订政策提供参考。

1OECD国家对公共研究机构的资助方式

从广义上讲,公共科研机构包括大学中的研究机构和其它公共部门研究机构。在科研体系分类中,一般又将大学以外的研究机构进行区分,分为政府所属研究机构和政府资助并委托其它机构(如非营利机构和大学)代管的研究机构。

无论在不同国家之间还是在同一个国家内部,不同公共研究机构在研究内容、组织方式等方面差距非常大,管理方式呈现出明显的多样化特征。但不管怎样,世界各国公共研究机构的定位基本一致,即它们是国家基础性、战略性和公益性研究与开发活动的主要执行者。公共科研机构所从事的科研活动类型及其公益性特点,决定了政府是其主要出资者。

政府作为公共科研机构的主要出资者在OECD国家是长期以来始终不变的。但在具体的资助与支持中国采取了多种方式。大致可以从两个环节来区分。

一是按照拨付方式区分。不同类型的经费拨付手段通常与研究机构的管理方式有直接的关系。在OECD国家,对公共机构的经费拨付方式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政府部门直接拨付经费给公共研究机构。政府部门所属的研究机构一般都是以这种方式获得经费:另外一种类型政府部门通过公共中间组织(如研究理事会等)进行资金分配。以英国为例,英国的政府财政科研预算分为三个部分,一部分是由政府部门根据科学预算制直接向所属研究机构拨款,其经费总额约占政府财政科研预算的32%,一部分是通过8个研究理事会(RCs)分配资金,其经费占政府财政科研预算的32%;由研究理事代管的公共研究机构都是通过这种方式获得政府经费。还有一部分是通过高等教育资助委员会(HEFCs)来分配资金,经费占政府财政科研预算的28%。大学研究机构大都是通过这一渠道获得政府资金。研究理事会和高等教育资助委员会均属于专业性的公共中间组织,服务于公共研究活动,但有较大的独立性。其经费虽然都来自于政府机构,但在进一步的分配过程中,他们可以独立决策,之所以相当多的经费政府交由专业性组织管理和拨付,主要目的是提高政府科研投入的科学性、合理性和效率。当然,不同国家两种经费拨付方式的比例因体制、政治和文化传统等存在差异而有或大或小的区别。

二是按照资助方式区分,即按照“投资于机构还是“投资于项目”区分,几乎所有OECD国家对公共机构经费资助方式都分为“机构式资助”和“项目式资助”两种方式,机构式资助是指政府机构或负责对研究机构资助的公共中间组织将经费按年度一揽子子拨付给研究机构,由研究机构按照自己认为合理的使用方式自由支配。此类一般是经常性的,每年都获得。项目式资助是和机构式资助相对应的经费资助方式,是指在特定的计划框架内,研究执行者向研究资助机构(如研究委员会)申请而获得的竞争性项目经费,研究资助机构一般采取同行评议的方式对项目申请进行评估和审核。另外,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对公共部门组织的合同式资助通常也是特定项目的经费,也被认为属于项目式资助的范畴。
OECD国家的情况看,很多公共研究机构既能得到经常性的机构式资助经费,也能够通过申请获得经常性的机构式资助经费,两种方式并存的实质是“养机构”和“办事”并举。在两种不同的资金运用方面,也各有侧重。机构式资助的经费主要用于研究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固定人员费用等。项目式经费则主要用于特定项目中的相关支出。
2OECD国家对公共研究机构资助方式的改革与调整趋势
OECD国家,政府为加强科学基础,提高政府科技投入效率更好地满足社会需求,近年来一直推进对公共研究机构的改革、调整、改革经费资助制度是公共研究机构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公共研究机构资助方式和资金分配机制的变革趋势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1)竞争性项目式资助比例呈上升趋势。
项目式投入的经费比例不断增加,是OECD国家对公共科研机构的投入模式变化的普遍特点。OECD在其“公共研究的治理-走向更好实践”项目研究过程中,对21个成员国家进行了调查,其结果显示,在增量调整的过程中,绝大多数的国家机构式资助的比例在减少。有一些国家,如加拿大、荷兰、英国和捷克共和国等还给出了定量的结果。如,在芬兰,公共研究机构式资助的比例从1997年的50%下降到199943%;加拿大对大学的机构式资助比重从1997年的51.8%下降到43.4%
20019月,德国赫尔姆霍尔兹研究中心的经费资助方式也开始向项目式资助转移,实施以项目为基础的经费支持方式。科研经费按领域和项目进行划拨,而不再是切块分配给各个研究中心。而此前,该中心对下属研究机构的经费划拨,主要依据于其机构的人员和设备成本等,而不是其相关研究目标和领域。
韩国于1999年完成了政府研究机构的改革,对研究机构的经费拨付方式也进行了调整。目前政府研究机构的研究经费分为基本运营(称为“资助金”)和项目费(称为“研究开发费”)。基本运营费由政府拨款,项目费则是由研究机构向主管部门申请并通过竞争的方式获得(即竞争性项目资助)。不同类型的机构,其基本运营费和项目费之间的比例不同。如,从事基础研究的研究机构,这两者的比例为8020,从事产业技术研究的机构为7030。以韩国科技研究院为例,在其所有经费中,来自政府的占90%,其中的70%为经常性费用。
虽然OECD国家对公共依据机构投入模式呈现出项目式增长的趋势,但在这个变化过程中,有两个特点值得我们关注。
一是项目式资助比例的增加,更多地体现在政府R&D投入的增量部分,且新增经费主要是用于支持特定研究计划、跨学科研究以及本国新兴领域的研究。换句话说,对于大多数OECD国家,提高项目式资助比例并不意味减少了原有的机构式资助经费,机构式资助仍继续维持不变,并主要用于工资和间接成本(研究机构的管理运作)以及基础性研究项目。OECD的调查数据表明,1996-2000年中,一些国家对大学公共研究机构的项目式资助比例不断增加,但变化后的机构式资助比例仍在40%以上。
当然,也有一些国家以项目式资助取代部分机构式资助,如德国的赫尔姆霍尔兹研究中心资助方式的变化就是原有机构式资助中的部分经费转为项目式经费。
二是项目式资助的增加更多地体现在对大学的研究资助中,而大学以外的公共研究机构,特别是政府所属的科研机构主要还是在机构式资助为主。比如,德国联邦政府部门所属的研究机构的经费通常由联邦政府以事业费的形式提供,很少通过科研项目取得横向资金。法国的科技体制是集中协调模式,国立科研机构在公共科研体系中占主导地位,国立科研机构分为科技型公共机构,工贸型公共机构和管理型公共机构,前两者实际上都是政府管理的公共科研机构,由政府直接拨款。2003年法国政府给科技型研究机构的预算经费中,以“日常费用(DO)为主的机构式资助和项目式资助(项目经费AP)分另为28.78亿欧元和7.74欧元,2004年分别为29.08欧元和7.74欧元,经费主要来源还是机构式资助。美国的国立公共研究机构经费主要来自于其所属的政府机构的经常性投入,即使那些由大学和非营利研究机构代管的公共研究机构,其经费来源也是如此。韩国的政府虽然对研究机构的经费拨付方式进行了改革但总体上,还是以机构式投入为主。
(未完待续)
信息采集:王瑾
 
 
 
 
 

 

 

 

 

    地域:中国
    关键词:公共研究机构 经费资助
    信息来源:《中国科技论坛》 2007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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