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我国科技信用评价系统的几点思考(一)

李丽亚 毕京波 宋扬

    子类类别:科技管理工作

    摘要:阐述了科技信用评价的对象和内容及其相关理论基础,介绍了科技信用系统所包含的内容,提出了建立科技信用评价系统的几点基本思路。

许多发达国家推进信用管理的历程和经验表明,形成完整的信用管理制度体系的一个基本要件是能对相关主体进行公平、公正的信用评价,后者又必须以有效的信用评价系统来支撑。

本文在分析科技信用评价和评价系统基本内涵的基础上,说明建立科技评价系统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提出建立我国科技信用评价系统的一些思路,供有关部门借鉴或参考。

1 科技信用评价及其理论基础

国家科技部《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对科技信用的定义是:科技信用作为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从事科技活动人员或机构的职业信用,是对个人或机构在从事科技活动时遵守正式承诺、履行约定义务、遵守科技界公认行为准则的能力和表现的一种评价。这就明确划定了科技信用评价的内容和对象。①科技信用评价的对象。根据上述定义,科技信用评价的对象应是从事科技活动的人员和机构,包括科技活动的执行者、评价者和管理者。科技活动的执行者主要是指科技活动的执行单位和主持人等,评价者主要是指评审(估)人员和评估机构,管理者主要是指主管部门或接受委托履行管理的机构及其管理人员。②科技信用评价的内容。信用评价是由专业机构或部门,根据规范的评价指标体系和科学的评价方法,以客观公正的立场,对相关主体在社会活动中履约能力和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并以一定的符号表示其信用和表现其信用等级的管理活动。科技信用评价应是对相关主体在从事科技活动时履约能力和表现的评价。其中涉及相关主体即评价对象已如上述。其中涉及的科技活动,从宏观的方面应包括科技规划和计划的制定和执行,科技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科技资源的分配和组织协调等;从微观的方面应包括具体科技项目的申请、评审、立项、预算、实施、结题、验收、成果产出和评价、成果推广与示范等各个环节。其中涉及的履约能力和表现。对科技活动机构而应包括科技活动实力(科技资源的拥有情况和发展竞争力状况等)、管理能力(管理队伍的素质和管理制度的建立与执行状况等)、科技活动中的业绩(承接科技活动的情况和从事科技活动取得的成绩等)以及一些关联信用状况(金融、税务等活动中的信用状况等);对科技活动人员而应包括科技活动经历(职称、任职、承接科技活动的情况等),从事科技活动取得的成绩,以及一些社会活动中的关联信用状况(借贷、纳税、行政行为纪录等)③科技信用评价应遵循的原则。科技信用评价应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系统性动态性等基本原则。

独立性原则是指科技信用评价应由具备合格资质中介机构独立进行,评价过程不受被评主体及其它外来因素独立进行,评价过程不受被主体及其它外来因素的干涉和影响。

客观性原则是指科技信用评价坚持实事求是,要以事实为基本依据,做到客观和公正。

科学性原则是指科技信用评价应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尊重科技活动的自身规律,使用的评价方法、程序、指标体系、标准必须符合被评主体的特点。

系统性原则是指科技信用评价要立足整体,全面辩证地看问题,专题研究与综合分析相结合,使评价结果达到最优。

动态性原则是指科技信用评价结论具有时效性,应定期跟踪被评主体的信用情况,并根据时间、地点和条件的变化及时更正其信用等级。

2)科技信用评价的理论基础。

适用于科技信用评价的相关理论主要有以下三个。①委托代理理论。在资本所有权和控制权相分离的条件下,委托人和代理人的效用明显不一致,代理人可能会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时做出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假设委托人可以不花任何代价就能对代理人进行有效的监督,那么委托——代理关系就不会产生任何问题,因为委托人可以判断代理人是否是按他们的最大利益的方式来经营的。然而,监督是有成本的,而且由于代理人可以利用其信息优势逃避监督,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目标,所以试图对代理人的任何一个决策部位都进行监督,在实践中也是不可能的。这样就给代理人决策留下了很大的自由空间,使得代理人的某些决策可能偏离委托人的最大利益,产生“偷懒”和“机会主义”行为。在科技活动中,科技活动主管部门可以看作是委托人,科技活动主持人和承担单位等主体可以看作是代理人。显然,要防止科技活动主体的道德风险行为,科技活动主管部门需要设计一种激励约束机制,基于委托——代理理论基础上的科技信用评价应运而生。通过评价,信用级别高的科技活动主体在未来将容易通过科技活动申报、立项;信用级别低的科技活动则会遇到困难。甚至被取消申报资格。②信息不对称理论。现实中的交易合约总是不完备的,交易活动中存在着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性,信息不对称程度越大,信用市场中产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的可能性就越大,授信主体的信息成本就越高,市场的交易费用也就越大。经济学意义上的科技活动也是一种交易,因而科技信用管理也具备这样的特征,通常作为受信方的科技活动主体对自己的科研实力、研究状况和科技经费的配置都有比较清楚的了解;相比之下,由于近年来科技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大量地参与到国家科技计划中来,科技活动主体呈现出了多元化特点,科技活动的范围更加广泛,这些新情况的出现使得科技活动管理部门难以充分掌握科研机构和科技人员等相关主体信息,在契约签订之前,非对称信息将导致科技信用市场中的逆向选择,而在契约签订之后,产生了信息优势方(受信主体)的道德风险行为。交易活动中的这种信息不对称现象使科技活动管理、评价工作困难重重,受信双方必须考虑各种可能的风险因素。进而考虑如何利用信用来减少这些风险带来的损失。通过信用评价,可以将科技活动主体的信用情况及时提供科技活动管理部门,减少信息不对称现象,从而降低了科技活动的风险。③博弈理论。博弈论认为,博弈各方总是从自身的角度寻找对自己最优的策略,从而形成一个纳什均衡。在信用环境良好、科技活动监督机制健全的社会,如果某科技活动主体某次不讲信用,他因此可以获得额外收益,但由于信息传递很快,科技活动主管部门可以很快获知这一信息,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比如限制该科技活动主体承担科技活动数量,使一次性博弈转化为重复博弈,从而使其付出沉重代价,博弈的最终结果是科技活动主体以诚实守信为最优策略。

但在信用环境不好,科技活动监督机制不健全的社会,如果某科技活动主体某次不讲信用,由于信息传递不畅,科技活动主管部门无法及时获得其不讲信用的信息而无法判断是否中止交易,他在短期内是可以获得额外收益的,因此他的最优策略是不讲信用。当其他科技活动主体发现信用缺失者可以获得额外利益,而又没有受到惩罚,那么他们会纷纷效仿。当不讲信用被大多数科技活动主体作为最优策略时,整个科技界的信任度随之降低,信用环境就会恶化。

由此可以看出,博弈各方形成的纳什均衡状态不一定有效率,不一定能够达到帕累托最优。因此,要减少科技信用缺失行为,需要科技信用评价来完善博弈的规则。

2.科技信用评价系统

科技信用评价系统是科技信用评价正常进行的手段和条件,包括科技信用评价的组织管理机构和实施机构,科技信用评价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条件,科技信用评价的指标体系,科技信用评价的方法和程序,以及科技信用评价的信息系统和和共享平台。

1)  科技信用评价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机构。

科技信用评价工作一般由科技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科技主管部门可依据受评对象特点和工作需要遴选并委托具备信用评价资格的中介机构实施科技信用评价工作。

科技主管部门委托中介机构实施科技信用评价时,委托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权责应以协议的形式加以约定,协议的内容主要包括:委托内容、要求、委托方和受托方的权利、义务等。

2)科技信用评价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文件。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科技信用是社会信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过程中,加强科技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是我国科技正常发展的保证。科技信用管理制度是科技信用评价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而规范的科技信用管理制度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中要依靠完善的法律、法规和一系列管理文件来维系。

近年来,围绕国家科技计划管理,财政部、科技部、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等政府主管部门陆续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和管理制度,涉及项目立项、实施和验收等环节,规范了项目评审、评估评价和指标工作,形成了较为完善的科技管理制度体系。

科技部《关于在国家科技计划管理中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的决定》作为整个科技信用管理制度建设的顶层设计文件,为科技信用管理制度建设搭起了框架,但还需陆续出台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管理方面的配套文件,以形成完整的科技信用管理制度体系。

(未完待续)

信息采集:王瑾

    地域:中国
    关键词:科技信用 信用评价 评价系统 科技管理
    信息来源:《中国科技论坛》2006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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