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购买国货原则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建议(二)

高昌林 张越 等

    子类类别:科技管理工作

    英国和挪威发展近海石油产业的例子可以看出,促进本国企业的技术创新是两国的共同目的。购买国货政策要在这方面发挥出十分重要的作用。但这并不意味着任何时候、购买任何国内产品都一定能激励国内企业的创新。在这方面,政府采购国货应该作为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手段,而不是目的。

发达国家以政府采购国货政策促进国内企业技术创新的经验告诉我们,为了使政府购买国货真正能够有利于创新,必须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只有当本国产品确实具有竞争力的才优先购买,而且不同生产领域的产品应有不同的侧重。政府采购政策促进创新的应用领域的确定需要制定相应的判断标准,例如有创新的技术潜力;政府必须拥有绝对的市场份额;存在刺激私人部门的需求的可能性:应用技术已经存在,至少应该有样品等等。国际经验表明,利用采购政策促进企业创新的国货产品采购主要集中在能源、交通、通信、军事等部门的高技术产品领域。

其次,需要对政府购买本国产品的风险性做出评估,并与可预见的潜在效益进行对比。一般而言,购买国货原则通常规定,本国价格高于国外产品一定比例之内仍然采用,这意味着为了达到长期的国家整体目标,购买本国的产品可能要牺牲一定的短期利益。运用采购政策支持创新应该建立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才能做出合理的政策选择。

第三,需要建立专门机构负责推行有利于技术创新的采购政策,协调采购活动中采购者与产品供应者的技术关系。例如,为联邦政策购买所有货物的加拿大供应和部门,拥有一个科学中心,负责在采购中推行促进企业创新的活动。这一做法对企业技术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说明建立政府采购的技术协调机构是必要的。

第四,当国内产品不能满足政府的需要或产品技术不具备国际竞争力时,购买国外产品是正确的选择,但在采购国外产品的过程中,需要附加一些条件,使之有利于本国企业技术水平的提高。

3.完善购买国货原则促进我国企业技术创新

虽然近年来我国政府采购事业飞速发展,但在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需要继续进行规范化管理,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实现国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政策目标。

1)  尽快出台“国货”认定标准。

购买国货是政府采购的核心。但是,在经济全球化、企业所有制多元化、产品生产全球化的复杂背景下,很多时候很难鉴定某一项产品是否忙于国货,某一项工程或服务的供应商是否属于国内企业。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并没有规定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标准,而是指出:“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标准,由国务院作出规定。”然而,国务院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这方面的具体规定出台,所以国货的具体界定方法仍没有稳定。

本国货物的界定标准非常复杂,实际上是要制定政府采购对象的原产地标准。美国的《购买美国产品法》要求,在美国生产的增加值达到50%以上才能算本国产品。有建议,中国的本国货物也按货物价值在国内增加的附加值来核定。只要该货物在国内生产或组装,不管其零配件来源于国内还是国外,只要其价值在国内增加的附加值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通常为50%以上),就应当认定为本国货物。也有人建议,国货以产品品牌及其所有者的国籍来确定,即“在中国大陆生产的、商标所有权为中方所有的、达到一定国产化率的中国品牌的产品”。这里“一定的国产化率”的限定是考虑到目前存在国内许多产品主要依靠进口国外部件组装生产的状况,国产品牌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生产的产品仍视为国货,而利用外国公司专有技术和配方生产的、商标所有权为外方所有的外国品牌产品以及利用特许权转让生产的产品不能视为国货。

由于商品品种繁多,且不同的行业之间差别很大,要在短时间内订出各类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国货界定标准,并且有效执行,有一定困难。但是,在《政府采购法》颁布实施之后,明显属于非本国产品的微软公司软件还在北京市的政府采购中获胜,取得了2000多万元产品的订单,类似事件说明相关政府部门、学术界、企业界联合起来,抓紧制订科学、严格的国货标准,并加以有效执行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2)对《政府采购法》进行修改、完善、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鼓励技术创新是政府采购的重要政府取向。我国的政府采购政策应该把政府采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紧密结合起来。

首先,有必要把以政府采购国货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这一目标导向法律化、显性化。具体而言,一是要在政府采购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政府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廉政建设,制定本法的立法宗旨中,增加“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这一目标,使之成为发挥政府采购政策性功能的法律依据。二是在政府采购法第九条“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关于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的列举式规定中,在列举内容中应明确“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这一政策目标。

其次,在政府采购法关于采购方式、采购程序、监督管理等具体规定中,应结合技术创新的特点,作出适当调整,使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上有助于实现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的目标。我们建议尽快建立一套专门的配套政策法规、包括与企业技术创新相关的政府采购条例、规章、政策等,保障促进企业技术创新目标的落实。

3)加强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采购力度。

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开始,一些研究者就提出利用政府采购促进中国高技术产业发展的建议。

1999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提出:“实行政府采购政策,通过预算控制、招投标等形式,引导和鼓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择优购买国内高新技术及其设备和产品。“这为中国运用政府采购制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供政策基础。2003年《政府采购法》的颁布实施为采购国内高新技术产品,促进企业技术创新提供了更强的保障。我们建议在政府采购国货物过程中尤其要向高新技术产品倾斜。

首先,在国家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加强对国内企业高新技术产品的采购力度。当前,应该充分利用绿色奥运、科技奥运及世博会给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带来的重大机遇,加强对国内企业生产的先进通信设备、绿色照明、清洁汽车、生态建材等高新技术产品的采购。今后,在载人航天、三峡工程、南水北调、西气东输、青藏铁路、核电站建设等类似的国家重大工程建设中,在购买国货的基础上也应充分重视对我国已经具备研发基础的高新技术产品的采购。

其次,按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通过制定供应商准入政府采购市场资格的办法,使中国政府采购的商业机会向国内企业倾斜。通过正式的招投标程序,给予国内符合资格的高科技企业更多的投标和中档机会。

第三,尽管政府采购政策的基本原则是质量有保证、价格适宜的产品,但对于处于市场发展早期的高新技术产品,在性能相近的情况下,即使价格高于国外同类产品一定比例范围之内,仍应优先采购国内产品。这也是国际通行的做法。因此,在相关的政府采购法规中,应明确提出扶持本国高新科技企业的政策目标,并专门提出在价格、质量、交货期等条件同等的情况下,优先购买本国高科技企业的产品的具体措施和实施办法。

4)政府采购尽力向中小企业倾斜。

中小企业对于促进国家技术创新作用显著,是保持经济持续繁荣的根基,但是由于中小企业存在缺乏资金、资源等劣势,难以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胜出。所以,大多数国家的政府采购法律中都有保护或倾向中小企业的规定。如美国的中小企业法规定,10万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合同,要优先考虑中小企业,通过价格优惠方式对中小企业给予照顾。中型企业的价格优惠幅度为6%,小企业为12%。《小企业和劣势企业分包合同法》规定,政府采购合同中,凡是50万美元以上的货物合同和100万美元以上的工程合同,中标企业都必须提交分包计划,将合同价的40%分包给小企业。

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了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取向。为帮助中小企业获得政府采购合同,建议设立中小企业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该机构的职能包括:通过与政府集中采购机构及大公司的沟通,帮助中小企业获得项目;负责培训中小企业如何参与投标国家投资项目;建立中小企业数据库,方便采购部门或一些获得订单的大企业给与小企业部分订单,还可以通过信用档案为中小企业提供必要的担保等等。

使政府采购政策有利于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还要做到以下几点:第一,能够得到政府采购政策支持的中小企业的标准必须有明确的界定,必须是本国企业,资产总额、企业人数等必须符合中小企业的要求。第二,加强对中小企业的招标资格审查。为保证政府采购商品质量和时效,对参加采购竞标的中小企业厂商的商品质量、技术水平、履行状况及信用状况制定标准、建立档案,在招标时进行审查。第三,改变有些在客观上对中小企业不利的规定。例如,政府采购在评标时主要考虑的因素是价格、维修、服务承诺、实力评估等政府采购的经济效益,而中小企业在这些方面没有任何优势。第四,应该突出重点,向符合资质条件的中小企业科技企业倾斜,制定专门的可操作的政策措施。通过政府采购,加强政府对企业开发可操作的政策措施。通过政府采购,培育创新产品市场,这对于企业技术创新的作用最为直接。

 

信息采集:王瑾

    地域:中国
    关键词:政府采购 国货 技术创新 政策建议
    信息来源:《中国科技论坛》 2006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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