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当前科技评价工作的思考

张以俭 潘慧欣 张丽丽

    子类类别:科技管理工作

摘要:本文通过一起成果转化案例,引出了当前科技评价中存在的的问题,对目前科技评价的状况进行了简要的分析,进而对今后科技评价如何进行改革提出了作者的看法。

1.问题的引入

近年来,社会各界以及科技界自身对科技领域的浮躁浮夸、急功近利至学术腐败等问题的反映较多,分析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除了科技界在人格自律方面的不足或缺失以外,更多的是现行科技评价制度存在的一些缺陷,对这些问题起到了助长作用。对于科技管理工作者,有责任对此问题进行研究、探讨,下面我们可以通过一个成果转化案例来探讨当前科技评价中介存在的不足:

某市科委于某年W研究所申请下,组织有关专家,对W研究所研制的“XYZ”成果进行了科技成果评审,专家评审委员会听取了W研究所成果研究技术报告,工作报告、中试报告及用户报告,并审查了有关技术文件,实地查看了现场,经评审委员会专家认真讨论,形成以下专家鉴定意见:①提供的文件、技术资料齐全、符合鉴定要求;②该成果设计原理、方案科学合理、具有较高的创新性。随着和谐社会的建立,生活水平的提高,该装置在家庭、食品、医院、宾馆等行业上应用前景广泛,具有较高的应用价值;③该成果为提高人们生活质量提供了一条切实可行的路子,是军工产品转化为民用的典范,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其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并建议该成果扩大使用范围,使其产业化,若投资该项目,一年可收回其投资。

200039,某民营企业家王总经理在西安高新技术成果展示会上,了解到这一成果简介,并且看到了由政府组织鉴定的成果鉴定意见,决定投资该项成果使其产业化。200010月该民营企业与W研究签订了成果转让协议,以200万元购下了该成果的生产、销售经营权。后又投资了近400万元兴建厂房,按成果提供的工艺要求购买了生产设备。生产方式、生产工艺、选材等全按成果的技术要求进行,并且具体技术负责人是该所研究人员。半年时间厂房、设备安装调试一切就序,但两年时间该成果产业化效益未达到成果技术报告中所陈述的经济效益,资助相差甚远。后经多方交涉未果,最终该民营企业将某市科委及W研究所共同告上了法庭,并且科委为第一被告人。

原告认为,作为政府组织专家鉴定,其可信度是公权力的体现,专家所得出的结论是科学正确的,作为政府机关若对其鉴定意见没有提出异议,则是一种行政许可、或者是公权力的寻租,没有行驶其行政机关应负的责任,是一种虚假的鉴定意见,应负行政赔偿。同时鉴定专家是研究所请的,程序上也违了法。

被告之一:政府科技主管部门则认为组织专家鉴定是属于《科学技术进步法》规定的,是科委的职能,不存在权力寻租,或行政无为。鉴定的程序操作的方法都是规范透明的,专家邀请只有研究所才了解同行专家情况,机关部门不是万能的,专家的邀请是经政府部门(科委)认可的,不存在程序问题。专家才是鉴定意见真正的承担者。

被告之二:W所认为,其成果论文也在核心期刊发表,成果也有一些企业试制过,也提供了用户报告,并且是政府部门(科委)组织了专家鉴定,专家都是该行为知名教授,专家给予了很高评价,至于为何出现上述结果,应是多方面造成的,不能笼统地说成果是虚假的,企业的责任应是主要的。

2.对当前科技评价的思考

姑且不论上述案例法院最终怎么判,但从上述案例中给我们一些启示:科技评价如何才能公平、公正。走出这种尴尬境地?政府机关组织专家对科技人员的成果进行鉴定是否存在公权滥用等等一系列管理问题。这都是目前科技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现实问题。

科技评价实质是科技管理工作。众所周知,目前的科技成果评价、科研项目的验收,大都是以专家会议形式进行的。成果拥有人或项目承担人邀请同行重量级专家若干名,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鉴定,专家们在有限的时间(有半天或最长二天时间),听取成果拥有人的技术报告、工作报告、看资料、提问题,比较好的情况下还看看实验、演示,然后就对所鉴定的成果下一个国际领先或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等水平结论。大家知道一项成果可能需要若干人,几年的时间才能完成,而专家们用几天甚至半天时间就完成了鉴定,这里忽视了科研过程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及专家鉴定的可靠性。

科技成果的鉴定是我国科技界长期以来关注的问题。由于科技工作的多样性,以往评价标准和方法,过于简单化,难以满足不同类型的科研工作的特点,久而久之,造成了被评的人、管评的人、评人的人谁都不满意,谁都有道理,谁都没办法,又谁都照着办,谁都在埋怨,却谁也怨不着谁。针对这些情况,本人根据工作的经历谈谈自己的看法。

1)对科研及科研成果的本质,要有科学的认识。

首先,科研本质上是一项个别人改变绝大多数人观念的创新活动,真理往往先由少数人所掌握。当年共产主义作为一个“幽灵”出现在欧洲上空的时候,哪一个既有标准又有资格评说它?因为它自己就是自己的标准,就是自己的价值尺度。但我国现行学术评价的主要方式如上述的“同行评议”、“核心期刊”、“引用率”等,其原则都是少数服从多数,对于突破常规的创新成果,具有天然的否定倾向。少数服从多数并不是学术的原则,只有在代表个人或集团利益时,才能少数服从多数,科学研究的原则是多数服从少数。即使没有创立新标准、新范式,只是旧有成果基础上的增量,也要提供新资料,提出新看法,相对而言,虽然比较容易得到多数人的认可,但也首先是少数人的观点。在这种情况下,评价的公正只是一种可能而不是必然。

其次,是科研成果的唯一性。我们知道,只有同等性质的事物才具有可比性。同是土豆,可以比产量,比各种营养成分的含量,而科研就如艺术品,缺乏共同性,每一项都是一幅“蒙娜丽莎”,都是独特的,不能批量生产,因而相互间不具可比性。同是历史学,研究中国史与研究世界史,如何比较?都是中国史,明清史与秦汉史又如何比较?即使相同的课题,也必然会因人因时因地以及因其他条件而异。科研与生产产品不一样,就在于它的唯一性,除了外在形式比如课题级别、经费额定、主持人职称、字数多少等,各个科研项目内在水平的高低很难或根本就无法比较。而评价者对于那些缺乏明确可比性的成果也就很难认定。

2

科研评价要有标准,但没有统一标准。

科研不是种土豆,学术不是造汽车。科研的创新性与唯一性,决定了其标准的抽象性与模糊性,决定了我们评价时无法进行具体量化。在科研评价中国内外试用过多种评价标准,都能说明一定问题,又都不能说明全部问题。关键是评价人如何看待它,掌握它、应用它。如前几年对SCIEI的争论,问题不在于SCIEI本身,而在于人们对它的掌握与应用,完全否定它是不对的,完全依靠它也是不对的。

要评价,就要有标准,但世界上没有统一的标准。虽然没有统一的标准,但也还有能某些方面科技价值的标准,如论文、学历、专利、奖励、证书、著作、效益等等都能说明科技成果等方面的价植,尽管都不能全面反映,但也不能离了这些去凭空评价,所以我们要这些,又不唯这些。我们在科技管理中要注意科技工作的特点,有些研究是孤峰独秀,有的是群峦起伏。只要有特点,是高水平、都应充分肯定,应该摒弃的是过去那种用多指标体系去量化评价所有科技工作,结果嫌“孤群”不够多,群峦不够高,明明是天下奇景,结果被一刀切掉。

3)要靠专家、但又要规范专家的评价。

评价科技成就,纵然有很多咨询系统可以运用,但不能不靠专家。尤其是前沿创新性工作。同行专家评审往往是最具决定性的一环。从这个意义上讲,没有专家,就无法取得客观的评价,因此,专家的作用不可低估。

另一方面也应看到,专家不是万能的。人毕竟是肌肉之躯,不是机器。来自周围的、来自上下级的打招呼,使专家在评审下笔时感到万分为难。现在的问题是评审人与被评人,尤其同行专家是最关键的人。抬一抬可以使人入选,压一压也可以使人出局,得失之间,顾虑是很多的。而且同行之间难免有过去的恩怨亲疏,有的专家只对评审费负责,有钱就评审,评审费越多,成果水平越高,也使得一些评审不具有公正性。因此,科技评价要靠专家,又要规范专家。首先应制定一部专家评审的法律条文,依法评审。其次专家评审以后要逐步实施类似于“评估师”的资格认证,以防专家出现滥竽充数现象;最后要规范专家评价的评价行为,制定专家评价责任制,专家要对自己下的结论负法律责任。尽快改变目前专家评价无法可依的局面。

4)简政放权,科技评价职业化。

所谓科技评价职业化就是要建立一批以评价科技项目论证、鉴定、验收等为谋生职业的评价型企业,这类企业的管理与科技型企业管理一样。

科技评价职业比较之于目前由政府组织的同行专家评价,至少有以下几个优点:①建立了具有独立法人意义的评价型企业,对其评价结果负法律责任,不会出现文章开头案例中政府成为被告的现象。②以对科技评价为职业,将有一部分人会系统深入地研究和改进科技评价的准确性和质量、维护了科学的严肃性。③评价型企业可纳入国家职能部门的正常规理,同时职业化评价也带动了科技、司法、公正等相关行业的改革创新。

目前政府部门组织对科技成果、科技项目、新产品等鉴定,论证行为,是计划经济时期的一种管理模式。我国市场经济已经搞了近20年,目前这种管理方式依然延续。而在西方市场经济国家里,科技成果的鉴定、评价,全由社会中介来做,由市场来鉴定。政府机关对此工作从宏观上进行管理。我国有必要对此项工作进行改革,简政放权,使科技评价工作逐步向职业化过渡。

当前,我国已出台了《关于改进科学技术评价工作的决定》,但许多地方仍然是用管理生产的方式来管理科研,学术评价许多观点是建立在一系列计划经济理念上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科技评价问题根深蒂固,有些不是改革评价方法本身所能解决的,而是要与整个政治体制、行政体制、司法体制、科技管理体制等改革综合考虑。我们相信,科技评价工作将会在国家科技管理体制改革逐步深化中得到完善,一定会走出科技评价的尴尬境地。

 

信息采集:王瑾

    地域:中国
    关键词:科技评价 科技管理 成果转化
    信息来源:中国科技论坛 2006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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