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技术转移体系的建议(一)

傅正华 林耕 李明亮

    子类类别:科技管理工作

 摘要:为了保证政府提供的公共科技产品可用、用好,必须建立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本文提出了建立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10项建议。

政府的职责不仅在于提供公共科技产品,而且还必须确保公共科技产品可用、用好。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着手构建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政府公共科技管理需要的技术转移体系,促进企业之间、企业与大学和科研院所之间的知识流动和技术转移,促进企业的技术集成与应用。为此,我们提出建立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若干建议。

1.提高对技术转移作用的认识,促进技术创新,提高国家经济竞争力

据统计,我国科技成果平均转化率仅为10%左右,技术进步对经济的贡献率为30%,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贡献率33%,与发达国家的平均贡献率60%-80%相比较相差甚远。我们认为,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在于提高对技术转移作用的认识,构建一个真正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及政府公共科技管理需要的技术转移体系。

近几年来,我国技术市场发展非常迅速,2003年,技术合同成交额突破1000亿元,2004年达到1334.36亿元,仅北京市就达到创记录的424.99亿元。仅专利技术合同和技术秘密合同就占技术合同成交总额的6708%,这表明,技术市场在技术转移活动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所以,当前和今后,技术市场要将技术转移作为一项非常重要的职能,即通过技术市场来实现技术转移。

我们认为,技术转移就其本质来看,就是技术经营,就是将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技术成果转移到企业。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建立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就应当加强对技术营销的宣传力度,要把技术当成一种商品经营,当作一种商品在技术市场上进行交易。我国目前实际情况看,既存在着技术资源的浪费、又存在着技术有效供给不足的状况。一方面,许多专利技术得不到开发和应用,其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技术市场的服务不足;另一方面,适宜开发和产业化的技术成果又严重不足。因此,研究机构、大学和企业要树立技术营销意识,把技术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来经营、制定符合中国国情和企业自身情况的技术营销战略,改变技术有效供给不足和技术资源浪费的状况。

2.调研技术转移现状,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推动技术转移

建立和完善国家技术转移体系的前提,必须是在明确技术转移现状的情况下,通过一系列法律和法规来进行,因此,调研我国技术转移的现状和问题,制定相应的法律和法规就成了当务之急。

1)  调研我国技术转移现状及问题

要在一定范围内,调查我国技术转移的状况,主要是调查政府资助研发课题成果的专利申请及其转移情况,从而为技术转移政策和法律的研究、制定打下基础。

2)研究制定国家技术转移的政策和法律、法规

要开展对发达国家技术转移政策和立法状况的研究,尤其是要深入研究美国等技术转移工作做得较好的国家的先进经验,借鉴这些国家制定技术转移法律、法规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开展技术转移政策和法律的研究,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我们认为,最为关键的是在《科技成果转化法》的基础上,制定《国家技术转移法》,以此来统领技术转移的其它法律和法规。

3)当前急需制定和修订的技术转移政策及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转移的政策和法律、法规,是一个相对庞大的系统,它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一个过程,但目前最急迫的是除了制定《国家技术转移法》外,还要在一个较短的时期内,制定和完善一些政策和法规。①国家技术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管理办法。技术转移的核心是知识产权的转移。而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还显得十分薄弱,大量的科技成果未申请专利,从而在科技成果的产业化方面受制于人。究其原因,一是专利维护费用巨大,二是专利产业化程度太低(据称,专利的产业化程度约为5%-10%左右)。据一份典型调查的数据,我国专利技术平均转化率仅为21.7%,其中企业专利技术转化率为42%,大学专利技术转化率则为10%左右,另据测算,高校科技成果还有许多没有实现商业化,未转化的约占总数的70%以上,真正形成产业化的不足5%。因此,要通过技术创新成果知识产权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来促进申请专利的积极性,从而打破发达国家对高新技术的专利垄断局面,突破高新技术发展的瓶颈。②关于技术转移机构认定、管理办法、应从法律上规定,国家实验室、研究型大学均建立技术转移机构、以对国家投入或地方政府投入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的转移负责。③技术经营人才管理办法。技术转移机构动作的好坏,其关键就在于是否拥有一支高素质的技术经营人才。因此,加快技术经营人才的培养、是我国技术转移体系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近期内,要依靠行业协会,依托相关大学、建立技术经营人才培养基地。同时,国家应设立技术经营人才培训经费。国家可委托行业协会或技术转移联盟来具体运作技术经营人才培训基地的建设和技术经营人才的培训、认证、考核、管理等工作。④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技术转移的办法。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所取得的科技成果的转移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国家科技投入-产出的效益。如果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成果得不到有效转移,那么国家每年投入数百亿科技经费,无疑打了水漂。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转移,是提高国家科技投入-产出的有效途径,也是增强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重要举措,更是提高国家竞争力的一个重要方面。因此,在近期内应出台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技术转移的办法。这个办法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科技计划项目的选题和立项。二是过程管理。三是结题和验收。⑤关于在技术转移中加强对技术秘密审查的办法。以往,我国在对外技术合作方面,几乎是不设防的。发达国家利用我国廉价的科技资源获得了大量科技成果。从而使我国在专利战中处处处于下风,在某些行业不得不支付昂贵的专利作用费。而发达国家则充分利用技术壁垒,限制我国高新技术的发展。因此,为了保证我国的经济安全,在技术转移过程中,应像发达国家一样,充分利用非关税壁垒中的技术壁垒,加强对技术秘密的审查,严格保证具有潜在价值的技术的安全性。⑥关于促进专利技术转移的办法。现有的科技成果管理方式,不利于科技成果转化,不利于技术转移。因此,必须创新科技成果管理机制,包括,第一,无偿或低价将专利成果转让给研究者,通过使研究者或技术转移机构拥有知识产权来促进技术转移,从而取得科研项目的最大投入-产出率;第二,采取更为灵活的成果管理机制,让参与 科研项目的各方-出资者(包括政府和企业)、研究者个人以及项目的策划者都拥有一定的比例:第三,无论是谁持有专利技术,只要在一定的期限内未能实现转化,政府应该行使介入权,强制进行转移。

3 提高知识产权意识,完善保护制度,加大应用力度

1)加强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

知识产权管理是科技计划和科研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应进一步加强和细化政府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一是政府根据计划的目标、资助对象和特点,进一步具体化知识产权权属政策。二是政府在放权的同时,明确利用和转移技术的责任,并做到组织和制度落实。政府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应建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制定管理程序,促进技术应用和扩散。把获取专利、转移和扩散技术的成绩作为考核承担研究资格的重要指标和验收项目的重要内容。三是重视职务发明人的作用,把对职务发明人的激励落到实处,充分调动职务发明人的积极性。

2)明确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要求

据有关文献称,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在2000年共投入资金229亿元,取得成果2万多项,平均第项成果的投入为114.5万元。这些成果共获得专利1300项,只占成果总的6.5%。如果按这些专利计算,则平均每项专利的资金投入为1761.5万元。863计划在2000年取得成果1561项,申请或授权专利的为804项,占51.5%,也就是说,在代表国内最高技术水平的成果中,有将近一半成果没有申请专利。

因此,必须明确对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成果的知识产权的要求:一是政府资助研发课题形成的属于技术开发类以及大部分应用基础类的技术成果,资助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均应申请专利。二是将政府资助研发课题形成专利申请数量作为考核指标,既要考核审批立项的科技管理部门,也要考核承担研发课题的机构。

3)建立科技部系统知识产权托管中心。

科技部应建立知识产权托管中心。

科技部应建立知识产权托管中心,其主要职能是受各级科技管理部门和委托,管理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具体任务是:①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阶段专利的查询和论证;②代理科技计划项目形成专利的申请事宜;③资助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专利的申请费、维持费等;④监管专利技术成果转移到企业的情况,必要时行使政府“介入权”;⑤经营入股的专利技术产权;⑥为专利成果的产业化提供服务,如中试、融资等。

4 加强政府作用,增加技术市场管理部门的职能,积极推动技术转移

1)健全政府科技计划项目的技术转移与扩散机制。

为了确保政府部门资助项目成果的有效转移和扩散,政府科技管理部门应该严把科技计划项目的选题和立项、过程管理、结题和验收三道关。

在选题和立项阶段,要实现四个转变:一是实现由科研院所为中心的技术主导型确定的科研项目,向以企业为中心的市场主导型确定科研项目转变。二是实现由单一性项目向集群性项目的转变。应该明确:①以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为主申报的应用性研究项目,必须有企业参与或协助,否则不予立项;②以企业为主申报的开发性研究项目,必须有科研机构或高等院校的参与,否则不予立项;③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有实际工作部门的参与,否则不予立项。在研究阶段,应抓好过程管理,包括绩效评估、竞争淘汰和滚动资助。在结题验收阶段,要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研究目标进行验收。

2)进一步发展技术市场,促进技术转移

面对新的形势,我国技术市场要将技术转移作为基本任务,技术市场管理部门应增加三项职能:①政府科技计划项目形成的技术成果的技术转移职能。②行驶政府介入的职能。政府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完成后一年未实施转化的,定期向社会公告,供他人实施转化。当研究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于项目承担单位时,科技管理部门可以在以下情况之一时,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将研究成果授权他人实施,或必要时将研究成果及其知识产权收归国家所有;项目承担单位在合理期间无正当理由未有效运用研发成果及其知识产权;有条件实施的单位已在合理的期间以合理的商业条件提出许可使用请求,但未能与项目承担单位达成协议的;项目承担单位以妨碍环境保护、公共安全或公共卫生的方式实施研发成果;③技术转移中的技术秘密合同的审查职能。

3)安排技术转移专项资金

国家和地方应安排技术转移专项资金,促进技术转移活动。专项资金的一部分,可用来奖励促成技术转移的技术中介机构,做成一项,按其取得成效的大小进行奖励,鼓励技术中介机构为技术转移服务。

5.明确职责与权力,加强业绩考核,使技术转移制度化

1)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技术转移作为重要职责。

国家和地方的各级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要将技术转移作为重要职责。要加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合作,联合推进知识产权战略。

2)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和研究型大学要将技术转移作为重要的考核指标。宜从法律上规定,国家和地方核拨科研经费的一定比例必须用于技术转移,科研经费的一定比例必须用于与企业合作研究。国家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和研究型大学要建立技术转移办公室。科研人员和大学教师从事技术转移活动要作为个人业绩考核指标。

                    (未完待续)

信息采集:王瑾

 

    地域:国内
    关键词:技术转移 国家技术转移体系 技术经营 技术市场
    信息来源:《中国科技论坛》2006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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