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WTO有关研发方面的补贴与反补贴的规定
在乌拉圭回合最初达成的SCM协议中将与R&D有着密
切关系的补贴定义为不可申诉的补贴,并且临时适用五年。发达国家适用的补贴多为不可申诉的补贴范围,而发展中国家适用的补贴则多为被禁止和可申诉的补贴。发达国家依靠自己在世界经济中的特权和世贸组织关于补贴规定的相对不健全,享有相当大的对补贴措施适用的自由空间。但是以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对于这种现状却存有不满,认为原来SCM中不可申诉补贴的存在有失公平,希望将发展中国家使用的以发展为目的的补贴也列入不可申诉的补贴。由于成员方未就不可申诉的补贴的延长期达成一致,因此,目前SCM明确规范的补贴只有两类。一类是禁止性补贴,另一类是可申诉的补贴。
在禁止性补贴方面,SCM在第三款列明了禁止补贴的范围,其中特别强调对出口补贴的禁止。在法律上或事实上作为独立或多种条件之一向出口活动提供的有条件的补贴以及作为独立或多种条件之一向使用国内产品替代进口产品提供的补贴都是被禁止的。这两类补贴被禁止的缘故是他们会直接对贸易产生扭曲,给其他国家带来不利影响。这类补贴的范围相对较小。包括生产补贴在内的大部分补贴属于可申诉补贴的范畴。可申诉的补贴不被禁止,但是如果这类补贴造成对其他成员方利益的严重损害或威胁,其他成员方可以对其补贴措施进行申诉,并可以诉诸多边争端解决。目前各国在对补贴造成损失的举证方面普遍存在困难。
虽然,目前SCM中不存在明确规范的不可申诉的补贴,但是,由于这类补贴与R&D有着密切的关系,并且为发达国家所广泛采用,故政府、企业和研究结构有必要对此加以了解,以便加以利用,从而规避发达国家的反补贴措施。
SCM协议中原不可申诉的补贴主要是指:⑴ 对基础研究、产业研究和前竞争开发活动的补贴。⑵ 对落后地区的 补贴。⑶ 对保护环境的补贴。以下将从不同的研发阶段来具体说明不可申诉的补贴的范围,企业应该充分了解并配合国家措施制定应用策略。
基础研究是指与商业目标无关的、以增加一般科学和技术知识为目的的研究,对教育或研究机构进行的此类研究,政府公共机构的补贴不在禁止之列。
商业性研发又包括产业研究与前竞争开发活动。产业研究是指以发现可能有助于开发新产品或改进产品、工艺或服务的新知识为目的研究。对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在合同基础上进行的此类研究,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补贴不得超过合法成本的75%。前竞争开发活动是指将产业研究的成果转化为新产品、改良或改进产品、工艺或服务开发所需的计划、蓝图或设计。对企业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与企业在合同基础上进行的此类研究,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补贴不得超过合法成本50%。而且这类补贴仅限于下述范围:第一,人员费用(仅为研究活动而雇用的研究员、技术员或其他支持职员);第二,始终用于研究活动的工具、设备、土地和建筑的费用(商业性费用除外);第三,专门用于研究活动的咨询费用和类似费用,包括购买研究成果、知识技术、专利等;第四,由研究活动直接产生的额外的常规开支;第五,由研究活动直接产生的其他管理费用(材料、供应等)。另外,WTO允许的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对产业研究和前竞争开发活动的补贴,主要集中在财政刺激或支出手段等直接融资措施,并不包括对中介研发机构的支持、政府授予企业研发合同或采购研发等间接支持手段。
SCM虽然没有直接给出近市场研发的定义,但由于这类补贴是研发活动中前竞争开发阶段以后的部分,会直接对另一成员的企业生产和贸易产生影响,可能会遭到起诉。
另外,SCM还规定对发展中成员方产品的任何反补贴调查在下列情况出现时应立即中止:⑴ 所给予有关产品的补贴总水平未超过产品价值的2%;⑵ 受补贴的进口产品数量占进口成员方相同产品的进口总量不到4%,除非所有发展成员方相同产品在进口成员方的进口总量累计达9%以上。
随着各国在自主研发方面重视程度的提高,企业自主研发要求的迫切,很多成员方在涉及自主研发方面的补贴实施上逐渐加大了力度。由于各国对于他国给己国造成扭曲公平贸易影响的补贴措施都持有敏感的态度,故在自己国家内部进行补贴的时候也是采取审慎的态度,以免引起其他国家的申诉。
总之,SCM对不同的补贴有不同的规定,这些规则既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对国际贸易造成损害的补贴,保证了各国公平的贸易竞争环境,又考虑到了各国或地区经济发展的差异,对一定的补贴形式给予认可,特别是给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规定了例外的待遇。中国由于经济发展水平和竞争能力无法与发达国家相匹敌,企业和政府方面更应充分了解和把握SCM规则,根据经济发展的实际需要加以灵活运用。
信息采集:顾金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