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中介机构的瓶颈与发展路径分析

扬爱华

    子类类别:基础条件建设 技术贸易及技术中介平台建设

  摘要:科技中介机构的建设是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在介绍了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现状的基础上,分析了目前制约科技中介机构的瓶颈,然后针对性地探讨了科技中介的发展路径。

    内容:

   19998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提出要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服务机构。2002122,国家科技部在北京召开第一次全国科技中介机构工作会议,提出在5年内健全我国科技中介服务体系,并将2003年确立为“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紧接着1220,科技部又颁发了《关于大力发展科技中介机构的意见》,具体提出了科技中介机构建设的指导思想、目标和原则等。从此,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开始走向有组织、有规范的紧迫发展之路。

1  科技中介机构的现状

    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大多是20世纪80年代后在政府统筹规划和大力扶持的背景下产生的,其形式以生产力促进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咨询与评估机构、技术交易所、创业服务中心等为主,目标是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经过20多年的发展,尤其是科技中介机构建设年之后,我国目前科技中介机构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壮大,服务能力稳步提高,而且还兴起了一批较高水平的机构,区域性科技中介服务网络在一些地方也开始形成。根据“2004亚太经合组织科技中介机构发展论坛”公布的数字,全国现在共有60000多家各类科技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约110万人。这些中介机构中生产力促进中心已发展到850余家,从业人员1万多人;各类科技企业孵化器460多家,其中国家级创业服务中心72家,大学科技园22家,在孵企业近1.5万家,累计育成企业近4000家;各类科技咨询机构1.3万多家,从业人员近30万人,仅2001年就完成咨询项目30多万项。此外,还有相当数量的科技风险中心、科技评估机构、专利代理机构等都取得了快速发展,为科技创新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科技中介机构数量增长、服务能力稳步提高的同时,综观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整体实力,尤其是与国外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比较以及与整个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产业化的需求对照,我国的科技中介依然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中服务能力与服务需求之间的矛盾较为突出。这种矛盾主要是由制约科技中介的瓶颈所引起的。

2  制约科技中介机构的瓶颈分析

    1)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自主发展受限  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大多是在政府统筹规划和大力扶持的背景下形成和发展起来的,这就决定了其官方色彩相当浓厚。事实上,我国目前的科技中介机构多数是官方和半官方性质的,单纯依靠科技中介业务能得以生存和发展的企业性质的中介机构仅占总数的15%。例如,湖南省生产力促进中心是2002年经省编委批准成立的全民事业单位,隶属于湖南省科技厅。同样,甘肃省生产力促进中心也是经国家科学技术部和甘肃省政府批准组建的事业单位。国有性的科技中介机构由于与政府部门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它们可以凭借政府的依附性较为轻易地获得一些资源或者控制某一行业的资源配置,久而久之甚至在某些地方形成一种“政府办中介、中介养政府”的局面。同时,由于政府的管理体制改革尚不彻底,简政放权不到位,过多介入和干预项目审批、评估与资金管理等环节的现象依然不少。仅基于这两点,就使得相当一部分科技中介机构缺乏明确的市场定位,竞争意识淡薄,更谈不上营销策略和手段了,这些都会缩小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空间,影响其正常功能的发挥。

    2)政策保护力度不够,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  虽然大多数科技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联系紧密,但是真正在法律地位、运行机制等方面却很难受到明确的政策法规支持和保护。根据科技部科技政策法规与体制改革司的说法,大多数类型的科技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经济地位、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还未得到明确。在扶持政策方面,仅有“四技活动”的税收减免等少数措施。在行业管理方面,除咨询、评估、技术市场等领域在少数地区有行业管理措施外,其他科技中介服务领域少见有类似制度在实施。在机构制度建设方面,很多机构参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非营利机构等新型制度尚未真正得到实施。

    在法律制度方面,虽然国家先后出台了《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家级示范生产力促进中心管理办法》、《留学人员创业园管理办法》等10余项相关法规,以及在《民法》、《合同法》中也有部分章节条款涉及到科技中介,但至今尚未有一部完整的法律来全面规范科技中介的各项行为及权利义务,致使其在许多方面出现法律真空、无章可循的现象。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经济发达国家几乎都是通过立法、政策导向来推动科技中介机构的服务以及科技成果的转移和转化。美国国会从20世纪80年代以来就制定和发布了20多个与技术信息服务有关的法律法规,从法制的角度决定成立专门机构推动技术成果的转移和转化,并通过法律的保障来消除影响大学和联邦实验室向私营企业技术转移的阻碍等。例如,《贝尔——多尔法案》就被誉为促进“大学技术转移的大宪章”。

    政策的保护力度不够,相关法律制度不健全,这使得我国科技中介机构在市场竞争中很难获取公正平等的机会以及寻求维护自己权益的依靠,严重制约着科技中介,尤其是民营科技中介机构的生存和发展。

    3)从业人员素质不全,来源复杂  市场竞争很大程度上就是人才的竞争。同样,科技中介机构的人才队伍素质是决定其服务质量和发展前景的重要因素。但目前我国科技中介机构服务人员的来源及素质却是五花八门、参差不齐,离服务需求与服务质量的要求差距甚远。这首先是因为多数科技中介机构是直接由政府部门设立或大力扶持,导致科技中介机构几乎没有独立的人事任免权,其主要领导和部分工作人员是由政府直接任命的。他们或是从政府其他部门分流而来的,或是从部队退役或专业的,其工作作风常常与行政主义紧密相连,其专业背景和工作能力也很难适合科技中介这一服务性行业的要求。其次,科技中介是一项非常专业的工作,需要具有技术、营销、管理、法律专长及有良好产业联系的复合型人才来承担。国外科技中介机构的人才队伍就是如此,虽然数量不多,但专业素质却很强,大多具有理、工、商、法律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专长,有博士学位的也很多,而且还具有在企业工作的经历。但我国目前的教育体制还依然过分专业化,跨专业的复合型人才培养还处于初始阶段,专门针对科技中介这一行业的职业教育和培训也处于初始阶段。因此,从社会供应的角度而言,科技中介即使有权面向社会招聘部分人才却也是面临“难遇也难求”的困境。

3  科技中介机构的发展路径

    当前,我们正处于科技宏观管理转型和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关键时期,发展科技中介机构、提高科技中介的服务能力与质量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科技部有关文件甚至直言:“在新形势下,国家创新体系中科技中介服务能力不足的问题已日益突出,成为亟待加强的薄弱环节。”因此,我们必须为科技中介机构探讨发展路径。

    1)真正进入市场,实行行业自律、行业管理  科技中介是一种专业性的服务机构,属于第三产业,应该以独立的法人身份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寻求其生存和发展。这就要求摆脱政府的特殊关照,享有公正平等的政策扶持和法律保障。科学合理的政策扶持是科技中介从发育走向成熟的催化剂。发达国家推动科技中介发展的共同做法之一就是通过政策扶持和立法,为科技中介服务搭起一座技术成果和市场间的桥梁。日本由政府立法并制定有关实施细则对科技中介的社会地位和作用予以肯定;德国不仅在政策上给予扶持而且对部分中介提供无偿援助等。同样,我们可以借鉴这些经验对科技中介给予政策优惠措施。比如,运用集群式创新理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实践,尝试在技术创新成果密集区建立“科技中介园”形成示范效应和聚集效应,由政府给予一定的硬件支撑、配套服务和优惠政策等。

    除了科学合理的政策扶持之外,更要加紧制定促进和规范科技中介机构发展及相关服务的法规,明确其法律地位、权利义务、组织制度和发展模式等。这些法律法规将成为科技中介行业协会实行管理的重要依据。因为建立健全各类科技中介行业协会,是加强政府指导、完善科技中介管理体制的重要环节。我国整体的市场体系处于初步发展阶段,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制环境和竞争环境,公共管理机构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成立科技中介行业协会,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制定和实施行业行为规范、服务标准、职业操守、违规惩戒等管理制度是我国科技中介走向规模化和规范化发展的路径之一。

    2)专业化人才队伍,实行资质认证与管理  科技中介服务工作的开拓创新性非常强,对从业人员的要求自然也非常高,不仅需要专业技术背景,还需要具有市场营销、法律专长、管理潜能等素养。因此,专业化人才队伍首先要尽可能多渠道地面向社会吸引高级人才。例如,英国技术集团(BTG)科技中介公司共180名职员,其中多半是科学家、工程师、专利代理、律师和会计师;国际著名的兰德公司(RAND)的从业人员中硕士、博士达到80%以上。相比较而言,我国科技中介机构的主要领导和管理人员却是政府任命的行政人员,即使面向社会招聘时,对学历要求也是从大专学历开始的。其次是对已有人才的培训和管理问题,应该加强职业培训,设立资质认证与管理。美国国家技术转移中心(NTTC)和大学技术管理者协会(AUTM)就特意指定了培训科技中介人员的系列教材,为其提供系统的职业培训。我国2002年生产力促进中心从业人员参加各类培训已达到2.7万人次,其中,参加科技部培训的达4716人次。但是,这些培训无论是从教材还是模式的角度而言都不系统和专业,因此专业化和系统化的职业培训迫在眉睫。除了加强职业培训外,在管理方面应设立资质认证制度,全面推进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建立科技服务业职业资格标准体系。比如,加快对科技咨询师、科技评估师、项目管理师、技术经纪人等的资格认定工作。并且,不妨对某些中介尤其是政府依附性较强的中介提高门槛,规定其职业资格人员所占比例的标准和其管理人员应持有的证书等。

    3)加强公共信息平台建设、专业化服务目标与程序  科技中介的服务目标就是在技术供求双方之间建立联系并尽快促使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但是,在市场的资源配置系统中,由于技术和经济信息具有广泛性、复杂性、多变性以及个体差异性,技术供求双方很难通过主观渠道实现信息的及时有效传播,科技中介业很难及时了解他们之间的需要。因此,建立公共信息平台、及时发布成果及需求是技术供求双方之间增进了解的重要窗口之一,也是科技中介加速其服务不可缺少的工具之一。当然,公共信息平台的建设涉及面广、投入力度较大,这一重任只能由政府领头挑起。

    为了提高其服务能力与服务质量,科技中介应该在实践中逐渐定位自己,根据自己的特点选择不同类型的服务对象,专业化服务目标与程序。比如,对于民营和规模较小的科技中介机构而言,可以把服务目标定位于中小企业。美国就曾经为了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特意创建了专门为中小企业全方位服务的小企业发展中心。中小企业的技术创新速度较快,其成果的投资规模也相对较小,而且把握市场动向较快,其成果的投资规模也相对较小,而且把握市场动向较灵敏,因此,对规模不大和势力暂时还未稳定的科技中介而言,定位于这一服务目标其风险相对也会减小,而其市场服务意识也能受中小企业的影响而变得更为灵敏。

    科技中介机构的建设是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提高科技创新能力的重要途径之一,政府及社会各层面都应该充分认识到科技中介机构的重要作用。政府和公共管理机构应为科技中介营造良好的发展空间和环境,科技中介应自觉加强行业自律和管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与能力。

 

    信息采集:李晓

    地域:全国
    关键词:科技中介 中介机构 瓶颈 发展 路径
    信息来源:《科技与管理》 2006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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