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及借鉴

迟宝旭

    子类类别:基础条件建设

   摘要:在详细地介绍了国外发达国家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基础上,对照从高校和社会两个方面分析了制约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制约因素,从而得出了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的最根本的原因还是体制僵化、机制不活。因此,从创新体制和机制入手提出了相应的加大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力度的改革思路和建议。

    内容:

随着时代的进步,大学的功能也在不断地演进,不再只是教学,而是集教学、科研和为社会服务于一身。过去的20年,世界基础科学领域的重大发现中,有近70%是由大学取得的。大学还积极参与社会的经济活动,许多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都是围绕大学兴建的,如美国著名的硅谷、128号公路,英国的剑桥科技园,日本的筑波科学城,我国的中关村等。另外,我国的一些大学还自己创立了高科技企业,如北大方正、清华同方、东大阿尔派等都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是成果的转化率和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与发达国家相比却是很低的,这说明我国高校在国家技术创新体系中的作用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还有待于提高。究其原因归根到底还是机制的制约,所以研究国外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及借鉴显得至关重要。我国目前对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问题的研究还比较少。许多学者都已经认识到问题的重要性,但是对产生问题的原因和对策研究却很肤浅。所以,本文试图对国外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加以研究归纳,同时针对阻碍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运行中的不利因素,提出可借鉴的建议和思路。

1  国外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研究

现代高等教育产生于欧洲中世纪,当时大学只传授人文社会科学,与社会生产是完全脱离的。18世纪,工业革命的到来,科学教育被摆到十分重要的地位。1810年,德国的洪堡在柏林大学实施改革,确立了教学和科研相结合的原则,而大学科研实力的增强,又使其获得了推动社会经济发展的能力。于是大学越来越多的科研成果转化为生产力,推动了国家经济的发展,高校的技术创新活动也日益活跃起来。

1.1  大学注重于企业的合作研究

在西方,大学是基础性研究的重要基地。但是,为了使大学的科研能够更好地适应社会和企业发展的需要,科研成果迅速转化,大学的科学研究活动也十分注重于企业的合作,合作的方式大体有两种:一是合作研究;二是委托研究。

在美国,合作研究的方式有:①单一的工业企业对大学研究计划提供资金,进行合作,工业企业则有权在大学研究的基础上进行研制工作。②公司联合对大学研究计划提供资金,进行合作,联合研制,共同取得成果。③大学-工业合作研究。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从20世纪70年代起就在许多大学设立大学-工业合作研究中心,简称IUCRC,为了加强跨学科与高技术领域的研究与开发,80年代又在大学建立工程研究中心,简称ERC。④工业-大学联合建立实验室,实验室共用。

在这种合作研究中,大学和企业建立长期的合作关系,着重于对某一工业具有广泛应用价值的技术和工艺规程研究。研究的内容要有利于加强工业界的竞争力,具有综合性,同时把基础科学、交流知识作为重点,重视对人才的培养工作,吸收大学生、硕士生、博士生参加研究工作,能迅速地将科研成果转化,应用到工业界。

在日本,合作研究被称为做共同研究制度,是大学的研究人员和民间企业的研究人员利用企业提供的经费,对共同的研究课题在对等的基础上开展联合研究。如日立、日本电气、富士通公司和东京大学合作,进行集成电路和中央演算装置的开发。接受企业的委托研究在日本被称作委托研究制度,国立大学在不妨碍各自教学科研的情况下,接受民间企业委托的研究课题,大学的研究人员利用企业提供的资金进行研究。

在德国,高等学校接受企业的科研任务,与企业进行“合作研究”,为企业的生产需要服务。如亚深高等工科学校的机床研究所,每年都能从工业部门去的科研经费的1/3

在英国,大学接受企业的资助,开发应用科研成果,促进科研成果向经济界转化。

1.2  大学设立专门科技成果转化机构

美国为了加强校企之间的交流,提高大学的技术创新能力,设立了许多专门联络机构,负责校企合作事宣。这些联络机构包括“咨询公司”、“联络办事处”、“大学专利公司”、“综合服务机构”等。美国许多高校的高技术创新中心,除了从事高技术与基础理论的研究与开发工作之外,还从事科研成果的转移工作,有些院校中的此类中心甚至专门从事科研成果的转移。

英国也建立了许多类似的联络机构,如剑桥大学的工业联络办公室。这些机构一方面为高校教师和研究人员的科研成果寻找市场;另一方面将企业的课题和经营动态介绍给学校的教师和科研人员,起到“牵线搭桥”的作用。英国政府还常到各地去城里专业俱乐部,增加高校教师与企业界人士相互接触的机会,为他们交流信息和合作提供场所。

瑞典则在国立大学中建立了由政府、学校和产业部门三方代表组成的“工业联系办公室”,促进校企合作。

德国的柏林工业大学设有技术转让处,主要职能有:合作项目的管理;给新机构提供技术;宣传大学的重要技术成果或人才;国际合作与交流等。另外还建立了比较完善的数据库,工业界若对大学的某项技术感兴趣,可以直接找教授联系,进行合作。

在加拿大,大学里普遍成立了科研与工业界调节办公室,负责与工业界联系,把大学的科研成果推广到企业,把企业的需求信息带到学校来。

1.3  大学鼓励师生个人创立公司

在美国,就有很多“高校派生企业公司”(academic spin of firms)。所谓“高校派生企业公司”,是指高校的科研人员离开学校自己建立公司,开发自己的科研成果,依赖现有公司的各种有利条件来实现科技成果的产业化。因此,在美国高校的企业活动往往是个人的创业行为,校办科技企业并不多。

在德国,大学支持和帮助师生创办公司。柏林工业大学技术转让处经常举办培训班,给学生传授自己当老板的经验及必要的知识,了解法律程序等。大学支持愿意创业的毕业生开办自己的公司,在初创两年内可以给学生提供很优惠的条件,如用房、电话等,教授在他们的公司开业初期可以给予咨询,可以很优惠地使用大学的仪器设备。巴伐利亚州促进新公司成立的法规规定,大学的师生创立新公司,可以有1/2的时间作公司的事情,工资可以由大学提供,在半年以内该公司可以免费使用大学的设备等。在德国还有专门的“创业竞赛计划”,是由国家和各州的政府支持的,但竞赛的评委均由大公司和投资公司的专家参与,使优秀的竞赛计划能得到资金的支持,尽快按市场机制来实施。

1.4  大学建立科学园、开办高技术公司

科学园的功能就是转化大学的高科技成果,孵化高科技企业。这种高技术密集区在英美等国被称为科学园,德国人称为技术工厂,日本人称为研究开发产业复合体,也有的国家称为科学城。

世界上的第一家科学园,是美国1951年在加州斯坦福出现的研究园,主要从事计算机的研究与开发,后来发展为“硅谷”。斯坦福大学的声望,吸引了数百家企业在这里兴办了一大批世界一流的计算机公司,如惠普公司,这些大公司为了增强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不仅向斯坦福大学提供远远超过联邦政府的大量研究经费,而且派人到斯坦福大学一起进行研究和开发,斯坦福大学的研究成果首先在这里走向世界市场。后来美国出现的沿波士顿128公路就是以麻省理工学院为核心发展起来的,北卡罗莱州三角研究园也是以周边的三所大学:克大学、北卡罗莱州州立大学和北卡罗莱州大学为依托建立的。

西欧各国把建立科学园看作是加速技术由实验室走向市场的一项重要措施。英、法是西欧建立科学园最早的国家。1972年,英国在赫利奥·瓦特大学建立了第一个科学园,1975年又建立了著名的剑桥科学园;1969年法国开始建设索非亚·安蒂波利斯科学城,1984年以来,又在波尔多、马赛、里昂等地建立科技工业园;德国、比利时、意大利、瑞典,以及北美的加拿大等国也建立了不同形式的科技工业园区。可见,科技工业园区已经成为势不可挡的国际趋势。

1.5  政府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在机构设置上,各国政府都十分重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纷纷改革和整合原来的机构,使其有利于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法国政府为加强对高校与工业界合作,将政府的“研究与技术服务部”改为“研究与高等教育部”,并且建立了国家科技成果推广署,设立了不同层次的咨询服务中心,通过吸收银行、大学研究机构参加,向企业交流能够推广的项目,加快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加拿大组建新的工业科技部,为产学双方牵线搭桥;美国则设立由政府部门参加的联合公司,下设高技术委员会,通过研究、指导、提倡示范等方式和途径,加强企业与科研机构的联系与合作,美国科学基金会也担当大学与企业合作的桥梁和赞助人;日本1997年将科技厅与文部省合并,成立了教育科学技术省,还将通产省的部分职能划入该省,旨在加强教育、科技和产业的密切合作。

另外,各国政府还在政策、法令、法规方面支持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在政策方面,英国在1993年“科技白皮书”中提出旨在促进大学、研究所和企业合作的“联系计划”,加拿大联邦政府1996年发表《面向新世纪的科学技术:一种联邦战略》以来,采取一系列措施促进大学与工业界的合作;1997年,加拿大联邦政府还制定了《通过创新和合作来创造就业和增长》的产业文件,来支持大学与工业界的合作,他们提出“为青年人提供机会计划”(opportunities for Youth),每年资助大约1000名大学生和研究生到中小企业进行为期6个月的技术服务,还资助他们开展新产品、工艺流程和服务的开发。联邦政府还设立创新基金,联邦和省政府制定企业研究与发展投资税收返还政策,以支持大学与企业的合作;在日本,文部省的“未来研究计划”进大学同企业之间的联系与合作;俄罗斯在1998年通过了“关于高等教育界与科技界协作的机制与形式”的决定。为促进科学园的成长与发展,各国政府都通过直接投资或是以补贴、奖励等间接资助的形式来为科学园提供财政支持,另外还在房地产租售、税收、贷款、外资引进等方面实行优惠政策。

在法令、法规方面,各国政府也努力做出有利于高校技术创新活动的规定。实行合同制,以规范合作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如西的研究和技术部在197512月正式颁布的《关于研究和发展条例》中,详细规定了双方当事人在研究和发展活动中的各种程序、计划、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法律保护等条款;1862年,美国总统林肯颁布了《莫雷尔赠地学院法案》,有力地促进了高等院校的成果为经济服务。目前,有许多国家,如奥地利、法国、德国都效仿美国的做法,颁布法规,将国家拥有的一部分财产出售给私人,以其收入资助大学与工业之间的合作,日本政府颁布的《产业教育振兴法》,对高校与企业间的合作形式、税收、拨款、管理等都有明确规定,同时还对产学合作的优惠措施予以法律保障;法国政府还制定单向性法规规定:凡向企业流动两年以上的大学科技人员,可得到相当于一年的工资奖金,并在工资、福利和退休条件等方面给流动人员以优惠。

1.6  注重科技信息网络建设

高校与企业界之间的信息能否通畅,势必关系到高校技术创新活动的成败。如果双方缺乏信息交流渠道,一方面高校对企业不了解,无法推出适应企业需要的科研成果,另一方面企业也很难寻觅到自己需要的技术成果。为此,各国都倾向于建立科技情报网,设立全国科技专用数据库,全面掌握有关人力、科技成果、技术水平和成熟程度、产业化应用前景等方面的情况,为合作双方提供灵便、高效、准确的信息。

德国建立了科技成果和人才数据库等科技情报网络,将企业界所需的信息以及高校的科技成果输入计算机,供双方查询,使两者互相了解,如现在应用的加强高校与企业互通信息的新型数据库,这种新型数据库系统称为“KIRT”(即“知识、信息、研究、传输”的英文缩写),它非常是一位大学和企业之间的交流信息服务,企业可以把要研究的课题向数据库登记,诸如企业技术改进问题,企业成本计算问题等等,同时还可把希望研究时间长短也一起注明。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通过计算机工作储存器可以了解登记的项目,从中挑选有实用价值的题目进行研究。另外,高校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也可把希望与企业合作解决的课题登记上,企业通过计算机上的数据库可以直接与高校开展合作。

2  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制约因素分析

我国高校已经成为科研成果的主要发源地,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们的成果转化率却很低,当前我国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的制约因素是多方面的。

2.1  高校机制的制约

高校汇聚了我国大批顶尖科学技术研究人才,无疑应该成为我国非常重要的科技成果转化基地,但是从实际情况看,效果并不理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研究方向与重点偏差 我国高等院校的科研人员长期以来形成了“轻实际应用,重理论研究”的思想观念。一部分科技工作者整日忙于并满足于提出各种理论来解释在实验室条件下取得的各种数据,却很少顾及这些研究成果酒精与社会生产实际有多大联系,能够为社会创造多少财富,导致科学研究与生产实际的严重脱节。

(2)成果过剩和短缺并存 一部分科技工作者虽然能够认识到应用研究的重要性,但是由于对生产实际了解不够,没有充分收集和研究市场信息,在科研工作中,从技术的发展角度考虑较多,而对该技术应用的现实可能性及市场应用前景考虑较少,造成研究成果不适应企业生产的实际需要,而企业实际需要的成果又提供不了的尴尬局面。

3)转化过程半途而废 从科研成果到现实生产力,是一个多环节的转化过程。目前,我国高等院校提供的主要还是“实验型”研究成果,还需要进行大量的改进和实验才能达到实用化的要求。而我国的企业同样面临科技开发力量薄弱的窘境,迫切需要可以直接利用的“生产型”研究成果,对“实验型”研究成果束手无策。现阶段这两者之间的矛盾十分尖锐,还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4)激励机制不配套 高校内部一些人才培养、激励机制,强调的往往是学术排行榜,论文数、课题数、论著数,重学术、轻成果应用的倾向没有根本扭转,造成许多教师只忙于完成立项、报奖、论文撰写等,不考虑其成果如何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5)市场意识淡薄,不重视保护知识产权 许多高校忽视对无形资产的保护,对知识产权的价值认识不足。一项成果完成后,不是采取保护措施,积极推广应用,取得经济效益,而是急于申请成果鉴定、发表论文、晋升职称。这往往使得成果转化付之东流,坐失获得经济效益的良机。

2.2  社会机制的制约

从国外看,高校科技成果转化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目前,我国的社会环境还有很大的差距。

1)缺乏激励和引导环境 目前,我国高校科研人员的竞争压力较小,主动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的意识不够强烈,仍处于“等饭吃”的状态,等着国家的科研经费的下达,还没能主动走出校门到企业去寻找科研课题和研究经费。原因是相应的成果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不到位,严重阻碍了作为成果发明人的高校科研人员主动走产学研结合道路的积极性。

2)缺乏法律环境 近几年,我国有关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了很大的加强,但还不够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现有的法律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覆盖范围上,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了很大的加强,但还不够完善。与发达国家相比,现有的法律无论从数量上还是覆盖面上,都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当前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不能为技术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提供有力可靠的法律保障。

3)缺乏资金支持 资金问题是科技成果的转让方和受让方都面临的一个大问题。众所周知,资金是实现从高等院校实验室产品向企业批量商品转化的重要保证和前提。目前,世界上工业发达国家在科研、开发、推广阶段的经费投入比例约为110100,但是在我国,科技成果的推广和转化阶段一直缺乏强有力的资金支持,导致许多很有应用前景的产品和项目停留在小试或样机阶段,无法投入中试,这种状况极大地损害了高等院校科研人员从事科技开发的积极性,制约了科技成果及时高效地转化为生产力。

4)缺乏人才 人才问题是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因素,目前,搞科研的人才较多,但是从实科技成果转化的人才较少。许多有成果的专家不能转化自己的成果,开发自己的产品,又缺乏这方面的专业人才帮助,因此,使得科研成果不能及时转让。

5)缺乏必要的机构和中介 我国虽然很重视科技成果的转化,但是还没有专门的机构,因此无论从力度上,还是从工作的精力上,都还存在着差异,不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尽快改革。另外,社会上的一些必要的中介机构还不够,即使是已经成立,有的也没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3 借鉴和建议

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则需要体制和机制的创新来做保证。与国外一些高校相比,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率较低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最根本的还是体制僵化、机制不活。因此,我们要从创新体制和机制入手,加大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力度。

1)尽快改变校办企业的管理模式 从国外看,高校很少办企业,而是起到孵化器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孵化人才、孵化技术大到孵化企业的目的。但从国内的情况看,我国高校已经普遍办起了企业。对已有校办企业,要大胆进行改革,从实际情况出发,严格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要求进行转制,把高校对企业的管理者身份变为出资人身份,最终通过股权转让等方式建立起高校撤出机制。

2)积极鼓励高校师生创办民营企业 目前我国科技企业中公有制比重偏高,具有较大的体制性障碍。创新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要把调整所有制结构作为重点,注意发挥民营科技企业的作用,特别是要注重发展股份制科技企业。现在国内有的高校已经采取股份制的方式来实现科技成果的转化,合作这种还有自然人。这是一种新体制、新机制的模式,应该成为今后转化高校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方向。发展民营科技企业,很重要的一个途径是通过灵活的政策,鼓励高校科研人员和师生走出校门,创办、领办民营科技企业。

3)科技成果转化要因校而异 高校在办学实力、专业特点、科研条件等方面都有很大区别,因而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就不可能是一个模式。对不同类型的高校要区别对待,当前要重点抓好综合性大学、有国家重点实验室的高校和科研实力较强的高校,发挥好他们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方面的示范、带头作用。其他高校也要根据自身实际确立不同的科研方向,形成各自的特色学科和特色科技成果。对于形成特色的科技成果,要集中力量搞好开发,加快其转化应用过程,增强自身的竞争优势。不能“大帮哄”,对有实力、有影响的研究型高校可以办科技园,但对以教学型为主的一般高校就不适用,要区别对待。

4)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 政策激励是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条件。从考察情况看,这种政策激励来自两个方面。一方面,政府通过竞争方式把绝大多数基础研究项目交给高校,并保证充足的科研经费,更重要的是这些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归属高校,企业和其他机构资助下的科技成果所有权通常也归高校,企业和其他机构资助下的科技成果所有权通常也归高校;另一方面,校方在专利转让的收入分配上采取鼓励政策,将专利申请费、技术转让办公室用从专利转让毛收入中扣除后,其余的专利转让收入由发明人、发明人所在院、发明人所在系按一定比例分配,以提高科技人员的积极性。还应该通过政府对项目支持方式增加高校科研经费,同时制定相应的政策,明确高校科技成果归学校和研制者共同所有,并允许研制者分享技术转让收入,把技术要素参与分配真正落到实处。要指定政策鼓励高校师生主动到企业申请课题,晋升职称要把科技成果转让情况作为重要的评价指标。

5)建立多渠道投资体系和中介组织 从国际通用模式看,解决高校科技成果开发与转化资金问题,大都有风险投资公司的参与。从我国实际情况看,一方面,应该按照国际惯例,紧密结合实际,以政府支持、市场运作的原则,扩大风险投资的资金渠道,引导风险投资业加快发展;另一方面,高校要以具体科技成果积极争取企业和社会的投资,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建立起多渠道、多层次的投资体系。此外,要在高校设立科技成果转让中介组织,培养、招聘一些既有技术背景,又懂法律、经济和管理,还要擅长谈判的人来专门负责专利申请和技术转让。

6)建立专门的国家科技成果转化部门和信息网络 为了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的力度,国家在适当的时机可以考虑建立专门协调高校和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各省市也要相应的成立机构,这样能使高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得到加强。另外,要多方面努力,尽快建立和完善类似2003年《中国高校科技成果资源库》和200311月建立的高等农业科技与教育网络联盟等信息网络,使高校的科技成果与企业对技术的需求信息尽可能的相互畅通,达到有利于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目的。

 

    信息采集:李晓

    地域:国外
    关键词:高校 科技成果转化 机制 创新体制
    信息来源:《科技与管理》 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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